企業顧問服務合作協議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協議,協議對雙方的事務履行起到積極作用。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協議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企業顧問服務合作協議,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甲方:
地 址 :
電 話 :
傳 真 :
郵政編碼 :
乙方:
地 址 :
電 話 :
傳 真 :
郵政編碼 :
(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經友好協商,在平等、自愿、信任、互利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就關于企業顧問服務合作事宜共同簽訂以下協議條款內容。
第一章 合作意義及內容
第一條、 雙方合作意義:
1.1乙方利用自身專業知識和資源,為甲方提供企業顧問服務,解決甲方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各種問題,促進甲方的快速發展;
1.2有效降低甲方運營成本,突出企業發展優勢,實現甲方的資源增值以及成本和資源的效益最大化;
1.3 通過合作,實現甲乙雙方的共贏。
第二條、 甲乙雙方開展企業顧問服務合作,乙方為甲方提供以下 項合作服務內容:
2.1 策略創意撰寫:
2.1.1推廣方案;
2.1.2營銷方案;
2.1.3促銷方案;
2.1.4活動方案;
2.1.5產品方案;
2.1.6廣告創意方案;
2.1.7事件創意方案;
2.1.8網站建設方案;
2.1.9企業全案:
2.1.9.1項目全案;
2.1.9.2品牌全案;
2.1.10其它(請說明):
2.2策略創意執行:
2.2.1輿情監控;
2.2.2危機公關;
2.2.3事件炒作;
2.2.4宣傳推廣;
2.2.5網站建設;
2.2.6網站優化;
2.2.7活動執行。
2.2.8其它(請說明): 。
2.3 CI建設:
2.3.1企業VI;
2.3.2企業MI;
2.3.3企業BI。
2.4管理咨詢:
2.4.1管理問題診斷和修正;
2.4.2管理制度和框架設計;
2.4.3戰略規劃診斷和修正;
2.4.4運營模式設計、診斷和修正;
2.4.5產品策略診斷和修正;
2.4.6其它(請說明): 。
2.5其它(請說明): 。
第三條、 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協議第二條所規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時間為自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一筆服務費用之日(以乙方的到賬時間為準)起至 日止,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務費用標準如下:
3.1 每月服務費用 元人民幣(大寫: );
3.2 合計服務費用 元人民幣(大寫: )。
第四條、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務費用只作為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協議第二條所規定服務內容的服務報酬,不包含乙方在提供該服務過程中產生的任何執行成本;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本協議第二條所規定的服務內容過程中產生的任何執行成本,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二章 付款方式及違約責任
第五條、 本服務協議第三條中規定的服務費用為稅前費用,甲方如需乙方開具服務票據,由此產生的各項費用由甲方自行支付,并由乙方代收。
第六條、 本服務協議第三條中規定的服務費用,甲方按照以下 項的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
6.1按項目方式支付(適用于項目型或者短期性服務合作):
6.1.1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之內支付本協議中第三條第3.2款所規定服務費用全款的50%;
6.1.2 日之前支付本協議中第三條第3.2款所規定服務費用全款的30%;
6.1.3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協議第二條所規定的服務內容全部簽收(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簽收依據為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全額支付服務費用尾款。
6.2按服務時間支付(適用于長期性服務合作):
6.2.1根據本協議第三條所規定的服務合作時間按照每三個月為一個支付單位進行支付;
6.2.2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之內支付第一個支付單位(前三個月)的服務費用;
6.2.3第二個支付單位及以后的每個支付單位,甲方需提前20天向乙方支付服務費用。
第七條、 甲方如未按時支付服務費用的,每延遲一天,需按照本協議中第三條第3.2款所規定服務費用全款的5‰向乙方支付滯納金。
第八條、 如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損失;守約方除就其所有損失而獲得違約方賠償外,亦有權提前終止本協議。
第三章 協議期限及終止
第九條、 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并加蓋雙方公章后即行生效。本協議合作期限自簽約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到期后如雙方無異議,可續簽合作協議。
第十條、 如有任何一方欲提前終止本協議,需提前十五天書面通知對方,經對方同意后,本協議終止。因為甲方原因導致的合同提前終止,乙方所收服務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本協議有效期結束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與甲方繼續合作的第一優先權。
第四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二條、 如果出現不可抗力,雙方在本協議中的義務在不可抗力影響范圍及其持續期間內將中止履行。合作期限可根據中止的期限而作相應延長,但須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會因此而承擔不履行上述義務的責任。
第十三條、 如發生不可抗力,雙方應立即協商解決問題的方案。在不可抗力情況消除后,雙方應依照協商的延長履行期限及解決問題方案繼續履行協議或履行方案。
第十四條、 聲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后不遲于十五日通知另一方,并隨附經有關部門確認的不可抗力書面證明,且應盡可能減少不可抗力所產生之影響。
第十五條、 如果不可抗力持續三十日以上,且繼續履行本協議將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或者無法繼續履行協議,則任何一方均可終止本協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協議乃為雙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繼任者之利益而制定,并對雙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繼任者具有同等約束力。任何一方發生合并分立解散均不影響本協議的繼續履行。
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雙方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則提交法院進行訴訟,由乙方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七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蓋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蓋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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