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離婚協議書格式樣本
離婚的時候都需要簽訂離婚協議書,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了2017離婚協議書格式樣本,歡迎大家閱讀,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男方:__________,男,漢族,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生,住 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女,漢族,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生,住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與女方于 年 月認識,于 年 月 日在 登記結婚,婚后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兒子/女兒,名 。因 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女兒 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撫養費(含托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由男方全部負責,男方應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給女方作為女兒的撫養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 元,男方應于每月的1-5日前將女兒的撫養費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銀行帳號:)。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兒一次或帶女兒外出游玩,但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應保證男方每周探望的時間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⑴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 元,雙方各分一半,為 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女方應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給女方/男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產所有權歸女方所有, 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后一個月內辦理,男方必須協助女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女方負責。女方應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補償房屋差價 元給男方。
⑶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四、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方于 年 月 日向XXX所借債務由 方自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 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 元給女方。鑒于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 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完畢。
七、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 元給對方(/按 支付違約金)。
八、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九、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訴。
男方:______ 女方:______
簽名: ______簽名:______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 日
[知識擴展]
與訴訟離婚相比,協議離婚是較為經濟、快捷的離婚方式,只要雙方就離婚相關問題達成協議,婚姻登記機關當場就可以辦理離婚證,解除婚姻關系。但是有其利必有其弊,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具有以下不足:
一、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常常留有隱藏
對于離婚協議的 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由于當事人的法律素質有限,因此,協議書中涉及財產、子女、債權債務的處分,往往考慮不周全,措辭不嚴謹,容易產生糾 紛。加上有些婚姻登記機關的對離婚協議的內容審查不嚴格,在審核相關離婚協議時,看不到離婚協議書中隱藏的風險,或對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因素,導致留有隱 患。
二、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
協 議離婚的協議書內容,不像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協議離婚后,當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的.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法院另行起訴解決,而離婚協 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通過法院達成的調解離婚,或是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才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當 一方不履行調解書或判決書的內容時,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過強制措施使對方必須履行義務,更有保障。
三、對于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離婚后一年內從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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