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公司合作協議
在現在社會,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議,協議能夠成為雙方當事人的合法依據。那么協議怎么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兩人公司合作協議,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書》)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普通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 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__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八條 合伙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伙期限為十年。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十條 合伙人共個,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
1、姓名: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以上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一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_________________
1、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在內繳齊。
2、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在內繳齊。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___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虧損。
第七章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經全體合伙決定委派執行合伙事務;代表其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要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掙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六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到致同意:_________________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不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要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九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合伙企業的出資。
第八章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條 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一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二六條規定通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末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二十五條 退伙人對基本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_________________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被撤銷;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清算。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楚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全體合伙人簽名、
蓋章: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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