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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技術保密協議書
技術研發保密協議書范本(一)
甲方:
乙方:
鑒于:
甲乙雙方在履行《xxx》項目開發過程中,甲方將向乙方披露其保密信息(包括甲方內部數據),以及雙方在合作過程中乙方已經或者將要知悉甲方的保密信息,為明確甲乙雙方的保密義務,保護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受侵犯,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保密信息的范圍
1、保密信息是指由甲方通過文字、電子或數字方式或媒介向乙方提供的,在提供時明確標記有“保密”的,以及雖未標記為“保密”但屬于甲方的生產經營數據、報表、圖幅、報告及技術信息。口頭傳達并在傳達同時認定為屬于保密的信息應當視為保密信息。甲方相關的業務和技術方面有保密要求的資料信息。
保密信息還包括本項目研發中形成的雙方共有技術、產權、軟件成果、研究思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數據庫所有的數據;
(2)客戶或潛在客戶的身份及其他相關信息、客戶聯系方式和客戶銷售策略等;
(3)市場研究結果,市場滲透資料,及其他市場信息;
(4)銷售和市場計劃、規劃及策略;
(5)銷售額、成本和其他財務數據;
(6)經營秘密、技術秘密、設計及專有的經營和技術信息,與本協議所涉及產品及其程序設計、源碼等有關的方法、經驗、程序、步驟;
(7)產品、零件及服務的供應源;
(8)任何其他秘密工藝、配方或方法;
(9)本項目研發形成的雙方共有技術、產權、軟件成果、研究思路在成果申報之前。
2、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甲方已經公布于眾的'資料,但不包括甲乙雙方或其代表違反本協議規定未經授權所披露的;
(2)乙方已經獨立開發的及未曾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或甲方的任何權利的信息,并且該等信息是在乙方依照本協議條款從甲方獲悉該等信息之前獨立開發的;
(3)乙方在依照本協議條款從甲方獲悉之前已經占有的信息,并且就乙方所知乙方并不需要對該等信息承擔任何具有約束力的保密義務;
(4)在雙方簽訂本協議以后并非由于乙方的過錯而被公眾所知的信息;
(5)乙方在未違反其對甲方承擔的任何義務的情況下從第三方獲得的信息。
第二條保密信息的使用
1、乙方應使所有保密信息得到最嚴格的保密,并且除為促進軟件新產品發展,或本協議允許的用途外,不得使用該等保密信息。在履行上述義務時,乙方均應采取不低于與保護其自身保密信息所用措施同樣嚴格的措施,并責成其每一位有可能得到保密信息的董事、管理人員、雇員或代理人分別就本協議涉及的保密內容簽訂一份與本協議所列條款同樣嚴格的保密協議。
2、除非事先取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否則乙方不得復制、出版或向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3、如果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庭或政府主管部門要求乙方披露保密信息,乙方應事先通知甲方,使甲方能夠查驗需要披露的保密信息。
4、本協議在終止后的2年內仍完全有效。期滿后乙方如需對外披露保密信息,事先必須經過甲方書面同意。
第三條保密信息的所有權
本協議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被視為向乙方授予任何保密信息的任何專有權、轉讓權或所有權。項目研發形成的軟件產品、知識產權等屬雙方共有。
第四條文件退還
如果雙方同意終止《xxx》項目合作,乙方應在雙方同意終止后的10日內,向甲方退還全部保密信息及其全部副本(不論其是否是在計算機磁盤、光盤讀取器、光盤、硬盤或軟件中或在紙張載體上存儲、保存或記錄的);如果乙方退還上述保密信息及其全部副本為不可行,則該乙方應將其銷毀,或者從計算機或其他電子系統中將其刪除或抹掉。
第五條違約責任
乙方如果違反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應賠償甲方因上述違約而導致的全部實際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費用。
第六條其他約定
1、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對其法定繼承人和許可受讓人均有約束力。
2、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對因本協議或本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發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事項和爭議、訴訟或程序,本協議雙方不可撤銷地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管轄。
3、除非雙方采用書面形式,否則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均屬無效。
4、本協議有效期為20xx.x.xx—20xx.x.xx。
5、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持二份,每份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協議在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負責人:(簽名)
年月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月日
技術研發保密協議書范本(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本單位的技術秘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科委1995年1月6日發布的《科學技術保密規定》文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單位《技術保密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技術秘密是一種重要的無形資產,保護本單位的技術秘密是每位職工的義務和責任,任何人不得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法手段泄漏、發表、使用、許可、出售、轉讓本單位的技術秘密。
第三條 各單位特別是技術業務和科研、人事、組織等部門要把技術保密工作列入工作規劃,計劃及經濟責任制,使技術保密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單位設立技術保密工作小組,由主管技術的領導任組長,技術管理部門負責人任副組長。知識產權、檔案管理中心為技術保密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各部門必須指定一名技術管理人員兼管本單位的技術保密工作。
第五條 技術保密工作小組和技術保密工作者職責
一、技術保密工作小組職責
1、制訂技術保密工作規劃、計劃、各項規章制度及保密協議,同時負責劃定本單位內項目的密級等工作,并組織實施。
2、研究解決技術保密工作中出現的重要問題。
3、對各部門技術保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總結評比,并負責對泄密、失密事件的調查和處理,對重大特大泄密事件上報及協同調查工作。
4、組織職工學習技術保密的法律法規和上級保密規定,提高廣大職工的保密意識。
二、技術保密工作者職責
1、組織本單位職工學習技術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上級保密規定,提高廣大職工的保密意識。
2、貫徹執行本單位技術保密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3、對本單位技術保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并及時報告泄密事件。
4、建立本單位保密管理及保密協議管理檔案;負責保密協議執行情況的跟蹤調查。
第三章 保密范圍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技術秘密,是指被列入國家秘密的技術項目和列為企業秘密的項目、由本單位組織研制開發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開的、不應為本企業外所知悉的,能給本單位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具有實用性且本單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設計圖紙(含草圖)、試驗結果和試驗記錄、工藝、配方、樣品、數據、制作方法、技術方案、計算機程序等。技術秘密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術內容,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也可以是某一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也可以是某一產品、工藝、材料等技術或產品中的部分技術要素。
第四章 技術保密管理規定
第七條 各單位對載有技術秘密的文件材料、圖紙、磁(光)盤、圖像、聲像等資料及樣品,必須注明保密和密級字樣,并根據密級采取保密措施,歸檔保存,嚴格查閱、借閱制度。技術保密協議范本由精品信息網整理!
第八條 本單位科技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因業務上可能知悉技術秘密的人員或業務相關人員,必須與法人簽訂包括有保護技術秘密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議》。
第九條 在職職工和新調入職工應簽而不同意簽訂包含有保護本單位技術秘密內容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議》的,本單位將予聘用的不予調入。
第十條 對列入確認為上級和本單位重大科技計劃項目的計劃任務書或者有關合同課題組成員名單的科技人員,在科研任務尚未結束前要求調離、辭職,并可能泄漏上級重大科技計劃項目或科研任務所涉及的秘密,損害本單位利益的,原則上不予批準。確有特殊情況需調離、辭職的,需與單位再簽保密協議,并專檔跟蹤履行情況。未經同意強行離職人員,列專檔跟蹤調查,一旦有違規,通過法律程序保護本單位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對本單位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有重要影響的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科技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在離開本單位三年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業務且有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其它單位內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本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第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科技人員或者有關人員因各種原因離開本本單位時,其主管部門和人事部門應以書面形式向該人員重申其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并向其新任職的`單位通報該人員在原單位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
第十三條 人事、組織部門在調入新職工時,應當主動了解該職工在原單位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以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科技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在因各種原因離開單位后,利用掌握或接觸的本單位所擁有的技術秘密,并在此基礎上做出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有權就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予以實施或者使用,但在實施或者使用時利用了本本單位所擁有的,涉及其本人負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時,應當征得本本單位的同意,并按相關規定支付一定的使用費。未征得本單位同意,或者無證據證明有關技術內容為自行開發的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的,有關人員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承擔保密義務的科技人員依法享有因從事技術開發活動而獲取相應報酬和獎勵的權利。無正當理由,在長時間內單位未支付獎勵和報酬時,科技人員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變更或者終止《知識產權保護協議》。《知識產權保護協議》一經雙方當事人簽章,即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六條 本單位對外宣傳機構的有關人員在發布(表)新聞、通訊和報告文學作品,以及其他人員對外發表文章時,不得涉及技術秘密的實質性內容,其稿件必須經技術保密主管部門審查,在確認不會造成泄密后,簽字認可方可發表。
第十七條 本單位及各部門檔案館存檔案資料所涉及的技術秘密,應按照《檔案資料保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外單位人員、外商等來本單位培訓、學習、參觀、考察、洽談生意等活動涉及技術秘密的,須報主管部門呈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接待參加訪問的部門要有專人負責保密工作,并按指定的路線和范圍進行參觀考察。
第十九條 本單位有關人員在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中,包括講學、發表論文、參加會議、參觀訪問、提供咨詢、通訊聯系、洽談生意等時,應嚴格保守本單位的技術秘密,不透露和不向他人提供涉及載有技術秘密的資料和物品等。
甲方:(蓋章)
負責人:(簽名)
年月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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