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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心得體
高等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教師的法律地位,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教師在各種社會關系中的位置。以下是CN人才網小編整理的新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心得體會,歡迎閱讀。
新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心得體會一
新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特點以及變化:
教育部近日頒布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涉及學生的權利與義務、學籍管理、獎勵與處分等諸多方面。這部將于今年9月1號起施行的《規定》,將對3000多萬在校大學生的學習和生活產生哪些影響,一起來看。
新生創業可保留入學資格
如果你想創業,卻又擔心無法完成學業,現在完全可以沒有后顧之憂,新版《規定》鼓勵高校學生創新創業,并提供了制度和改革支持。
采取彈性學制,如果是新生開展創新創業實踐,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入學后開展創業,則可以申請休學。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可以單獨規定最長學習年限,并簡化休學批準程序,突出對學生創新思維、創業精神和創新創業實踐能力的培養。
創新創業學生可申請轉入相關專業學習
同時,參加創新創業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都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鼓勵學校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加強學生的創新創業教育。創新實踐、休學創業的學生,經個人申請學校批準還可以轉入相關專業學習,降低學生創業的機會成本,讓學生在自主創業方面有更大的選擇空間。
學校給處分 學生可申訴
新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更加注重保護學生權益,對實施獎勵與處分的規則也作了進一步完善。
按照新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推薦免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應當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規定,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選撥、公示等制度。
設置處分期限 給予學生改過機會
新版《規定》對學生處分的情形和程序做了補充和完善。學生違紀的情形更為具體明確,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學校可以開除。
在對學生的處分程序上,規定學校做出處分前應當告知學生事實、理由與依據,學校做出的重大處分決定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等決定。同時要求,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給予學生改過的機會。
接到處分決定書10日內可提出申訴
新版《規定》還明確保障學生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專門新增“學生申訴”一章,完善申訴制度和程序。要求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同時增加了教育部門對學校行為的監管措施,明確省級教育部門受理學生申訴的`規則。
規范入學復查 杜絕冒名頂替
為了應對在高等學校招生錄取中曾屢次發生并引起廣泛關注的“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新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特別增加了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的要求,同時對入學復查的程序進行了更為具體嚴格的規定。
入學三個月內復查 明確復查內容
新版《規定》明確了入學復查的內容、操作方法, 要求學生入學后,學校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同時規定,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要有正當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從制度上和操作上減少和杜絕了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獲得入學資格的可能性。
記錄誠信信息 懲戒失信行為
新版《規定》還強調,學校應當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可以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可以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同時,要求高校健全學習成績管理制度,強調應當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將有關學歷、學位證書管理的規定予以整合、規范。
我的心得體會:
教育是一門科學,管理是一種藝術。一位班級管理不成功的班主任,其失敗的理由可能會有一百條;而一百位優秀的班主任,其成功的經驗肯定有一條,那就是熱愛學生。有了愛這個支點,教育就不僅僅是一種手段、一項工作、一件事情,而是一種力量、一種智慧、一份快樂。我們班級的生數比較多,管理起來相對比較困難。
習慣的力量是頑強而又強大,人一旦養成一個習慣,就會自覺地在這個軌道上運行。因此,我們一定要對學生進行堅持不懈的教育訓練,使學生養成良好的習慣。
新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心得體會二
高等教育政策法規主要探討了教育法學的原理、高等學校法律的重要性、高等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以及權利與義務、學生的法律地位以及基本權利義務、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制度、高等教育督導與評估、高等職業教育與成人高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法律糾紛及權利救濟。
一、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高等學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社會責任能力。主要體現在:
(1)高等學校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地位,主要體現在高等學校教育的法人地位,高等教育一定要經審批機關審批。
(2)高等學校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地位,高等教育作為社會活動的參與者,有義務接逐級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和管理。高等學校是以行政復議申請人的身份進入行政復議程序或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訴訟。但高等學校同時作為行政主體,在依法享有并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同時,也要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二、教育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一般地,“法是體現統治階級集體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嚴格程序的行為規范體系”。它與一般法律相比較,具有形式松散性,教育領域的法律問題,既可能是教育行政問題,也有可能是教育民事法律問題;教育對象、教育法調整范圍以及法律關系的廣泛性;法律法規的復雜性;法律糾紛解決手段的特殊性。
高等教育法律糾紛及權利救濟。教育糾紛是一種新的法律糾紛類型。過去,我們一直把教育機構作為事業單位看待,其糾紛也比照行政糾紛處理,因此,一般利用內部調解等手段解決。主要解決的是人身糾紛和財產糾紛問題。與此同時,學校要探索構建新的多元化的教育法律糾紛解決方式,充分發揮協調、申訴、行政復議等途徑的作用,又要積極創新,創建新的有效的權利救濟制度。
實踐是檢驗真真理的唯一標準。作為高校教師的我們,一定要在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的同時,擔負起提高民族素質,增強綜合國力的歷史重任,全身心投入到高等教育事業不斷向前發展的偉大實踐過程中。在傳道授業解惑的同時,也要加強自我約束能力,用相應的政策法規來約束自己,樹立法制觀念、拓展法律知識、規范自己的師德、師風和行為,加強自我修養,努力磨煉自己,使自己成為一名合格的高等教育教師,從而為推進我國教育法制的建設和實施工作盡一點自己的微薄之力。
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可見,規矩對于一個人的成長甚至是一個民族的成長,是至關重要的。隨著我國教育法制的不斷建設和完善,作為以教育法為基礎法規的高等教育政策法規的作用也日益明顯,作為一名高教教育學的教師,應該嚴于律己,嚴格用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規來約束自己,規范自己的師德、師風和行為,努力使自己成為一名合格的高等教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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