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最新事業單位提前退休政策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30年,或男年滿55周 歲,女年滿50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 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 作要求提前退休的,經同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部門審核,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2、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期間的未聘人員,工作年限滿30年,或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部門審核,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準,可以提前退休。各事業單位正式實行聘用制度后,不再按本條規定執行。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工作年限滿10年, 因病經同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完全喪失工作(勞動) 能力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部門審核, 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現在或曾經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部門審核, 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準,可以退休:
(1)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實際工作年限累計滿10年的;
(2)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實際工作年限累計滿9年的;
(3)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實際工作年限累計滿8年的.。
5、各級地方黨委管理的干部,符合以上提前退休年齡和條件的,按干部管理權限辦理。
辦理退職的退職待遇有那些?
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人員按本人標準工資的40%發給退職生活費。
1、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后我區按照國家規定將退職人員的退職生活補助費提高到50%。
2、新人發[2004]74號文件《關于調整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退職人員退職生活費標準的通知》規定,對我區機關工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完全喪失工作(勞動)能力辦理退職手續的退職生活費標準調整如下:
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比照同工作年限退休人員的退休費計發比例(新政發[1994]48號文件對退休人員規定的退休費計發比例)計發退職生活費。 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仍按新政發[1994]48號文件規定標準計發退職生活費。 但上述退職人員不享受新政發[1986]61號、新黨發[1983]71號等文件對退休人員規定的有關待遇。以上標準從2005年1月1日起執行。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職的,按其退職時工資標準調整退職生活費。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職的仍按原規定標準執行。
3、根據新政發[2006]79號文件《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意見》規定,對我區機關工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完全喪失工作(勞動)能力辦理退職手續的退職生活費標準調整如下(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職后的退職生活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6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50%計發。
(2)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職后的退職生活費分別按本人退職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6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50%計發。 但上述退職人員不享受新政發[1986]61號、新黨發[1983]71號等文件對退休人員規定的有關待遇。 四、對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工作人員,本人堅持不退的如何處理? 國發[1978]104號文件中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工作幾個具體問題的暫行規定中規定,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工作人員除個別確因工作需要,經縣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批準繼續工作外,都要按時辦理退休手續。本人堅持不退的,從所在單位通知的下一個月起,不再計算工作年限,工資改發退休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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