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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新版《勞動合同法》 試用期最長只能半年
除了干滿10年的“老員工”可跟“老東家”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只要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且無違法違規等情形,年輕勞動者也可要求訂立這種“從一而終”的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將獲賠每月兩倍的工資。昨天(24日),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負責人做客《城市管理廣播》,就明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法進行“釋法”。
三種人可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北京地區合同短期化很普遍,因為企業界有一個誤區——認為短期化用工可以有主動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郭克利分析認為,通過簽訂短期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最大限度地自由選擇勞動者,并減少因解除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的經濟補償。但他同時指出,短期合同嚴重影響員工的穩定感、歸屬感和工作熱情。
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以下三種情況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
合同不足三個月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作了明確規范:第一,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第二,試用期在同一個單位只有一次,試用期只適用于企業新招收錄用的人員;第三,先簽合同才有試用期,在合同期間內可以約定一段時間作為試用期,而不能以試用期為由,不簽合同。企業只簽訂試用期合同,《勞動合同法》視同無效。
進入勞動合同期間,在3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允許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者簽訂無期限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換句話說,企業與職工簽訂3個月以下勞動合同或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不允許約定試用期。
新法釋法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并不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終身制‘鐵飯碗’。”郭克利強調,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比如因職工過失,企業同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是解除條件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要嚴格。
據介紹,以前簽的合同并不能從明年1月1日以后累計,而應該從明年起重新計算,“所以不能說以前已經滿10年,到明年自然轉成無固定期合同。”(晨報記者姜葳)
第一章總則
18日,一場大規模的公益性“2007年廣州市促進失業人員、‘4050’和‘零就業家庭’人員就業專場招聘會”在市勞動力中心市場舉行,求職者將現場擠得水泄不通。然而,記者發現,與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相對比,現場仍有部分企業招工給出的勞動關系條件并不規范。有關專家提醒,相關單位必須盡快糾正,以免屆時“自找麻煩”。
試用期滿才能簽合同?從明年1月1日開始,這些現在司空見慣的職場條約都要被摒棄。8月8日,廣東省勞動保障廳對市、縣勞動保障部門干部和企業勞資人員進行貫徹《勞動合同法》培訓。這是該法出臺以來,省勞動保障廳首次正式解讀。
7月23日下午15時,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人民大會堂舉行勞動合同法視頻報告會,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解讀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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