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養老保險規定
養老保險定義
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在這一制度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其支付養老金等待遇,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那么北京市養老保險規定是怎么要求的?
北京市養老保險規定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保險人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為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由被保險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利息構成。
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被保險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險人死亡后,個人賬戶儲存額或者余額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繼承,其余部分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被保險人在本市統籌范圍內或者跨統籌范圍流動時,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北京市養老保險規定之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被保險人的.基本養老金;
(二)被保險人退休后死亡的喪葬補助費;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支付項目的費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支付困難時,由市財政部門予以支持。
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的,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后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辦理相關手續的;
(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
1998年7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被保險人,除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外,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過渡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2006年1月1日以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被保險人,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償金,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2005年12月31日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照原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執行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辦法。
被保險人死亡后,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被保險人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隨本市經濟發展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被保險人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最低標準的,按照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發給。
基本養老金實行正常調整制度。具體調整方案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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