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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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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符合以下8種情況可生二胎。
分別是:
1、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或者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
5、夫妻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癥,依法收養子女后又懷孕的;
6、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8、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準,應當報上一級計生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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