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生二胎新政策2015
關于生第二胎的政策,各個省市的規定不一樣,具體要查詢當地的法規,下面以青島生第二胎的'政策規定來舉例說明下:
(1)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①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②經青島市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③曾患不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④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⑤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⑥夫妻一方從事外海、遠洋捕撈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⑦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⑧夫妻一方因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⑨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2)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且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①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與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贍養義務的(女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②兄弟兩人以上,只有一個有生育條件,且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均已喪失生育條件并未收養子女的;
③在與內陸不連結的海島定居的。
(3)只生育一個女孩,母女均為農村居民且母親居住在農村連續五年以上,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4)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經夫妻雙方申請、區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5)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女方為初育的須年滿二十五周歲,女方為再育的須年滿三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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