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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忽略的幾個方面
一口氣讀完《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及說明,作為一個職業公益慈善工作者,還是覺得草案確實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形勢,針對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狀況和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明確了很多新定位、新領域、新規定、新舉措等,完全有理由相信正式出臺的慈善法一定會對我國慈善事業的新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但也有些許意猶未盡的感覺。
社會企業已經呼吁幾年了,民非也運行了多年,這都是和慈善密切相關的領域,但草案毫無涉及,看來社會企業、民非在慈善事業領域發展還有待實踐、觀察、總結、思考,只是不知需多少時日。
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蘭教等宗教界一直有慈善活動,參與人數、資金數額、社會影響都不小,是事實上的存在,對宗教界慈善的定位、規范、管理十分重要。草案未提及宗教界,勢必還是隨其自行發展,這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
草案對慈善捐贈、服務、監督等有些具體規定,但對作為慈善活動的主體之一——受益人所述甚少,包括對象、資格、權利、義務等規范性不強。
對于慈善行業協會有所論述,強調了行業自律、行業規范和懲戒,但對行業協會的功能、作用、模式、組織等也不太明晰。
草案提出了一些促進辦法,但民政部門的主導功能、協調功能、監管功能等還有更明確的.余地,尤其是民政部門與慈善組織主管單位的職責分工也沒有說法,與稅務等業務部門的政策配套辦法也沒有強調。
還有一點就是,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慈善事業的國際化問題并沒體現。當然,一部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一勞永逸,還需在實踐中發展。現在已經向前跨進一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