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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以下是全文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以下簡稱專項轉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為實現特定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無償給予地方政府,由接受轉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規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預算資金。
專項轉移支付預算資金來源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第三條 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專項轉移支付分為委托類、共擔類、引導類、救濟類、應急類等五類。
委托類專項是指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屬于中央事權,中央委托地方實施而相應設立的專項轉移支付。
共擔類專項是指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屬于中央與地方共同事權,中央將應分擔部分委托地方實施而設立的專項轉移支付。
引導類專項是指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屬于地方事權,中央為鼓勵和引導地方按照中央的政策意圖辦理事務而設立的專項轉移支付。
救濟類專項是指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屬于地方事權,中央為幫助地方應對因自然災害等發生的增支而設立的專項轉移支付。
應急類專項是指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屬于地方事權,中央為幫助地方應對和處理影響區域大、影響面廣的突發事件而設立的專項轉移支付。
第四條 財政部是專項轉移支付的歸口管理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專項轉移支付管理工作。
財政部負責擬定專項轉移支付總體管理制度,制定或者會同中央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專項轉移支付的資金管理辦法;審核專項轉移支付設立、調整事項;組織實施專項轉移支付預算編制及執行;組織開展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開展專項轉移支付有關預算監管工作。
中央主管部門協同財政部制定具體專項轉移支付的資金管理辦法;協同財政部具體管理專項轉移支付。
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制定實施細則,并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條 專項轉移支付管理應當遵循規范、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設立和調整
第六條 設立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作為依據;
(二)有明確的績效目標、資金需求、資金用途、主管部門和職責分工;
(三)有明確的實施期限,且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擬長期實施的委托類和共擔類專項除外;
(四)不屬于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
從嚴控制設立引導類、救濟類、應急類專項。不得重復設立績效目標相近或資金用途類似的專項轉移支付。
第七條 設立專項轉移支付,應當由中央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政府向財政部提出申請,由財政部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或者由財政部直接提出申請,報國務院批準。
第八條 列入中央本級支出的項目,執行中改由地方組織實施需新設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
第九條 專項轉移支付到期后自動終止。確需延續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重新申請設立。
第十條 專項轉移支付經批準設立后,財政部應當制定或者會同中央主管部門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做到每一個專項轉移支付對應一個資金管理辦法。中央基建投資專項應當根據具體項目制定資金管理辦法。
資金管理辦法應當明確規定政策目標,部門職責分工,資金用途,補助對象,分配方法,資金申報條件,資金申報、審批和下達程序,實施期限,績效管理,監督檢查等內容,做到政策目標明確、分配主體統一、分配辦法一致、審批程序唯一、資金投向協調。需要發布申報指南或者其他與資金申報有關文件的,應當在資金管理辦法中予以明確。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外,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指南等文件應當及時公開。
未制定資金管理辦法的專項轉移支付,不得分配資金,并限期制定。逾期未制定的,對應項目予以取消。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機制。財政部每年編制年度預算前,會同中央主管部門對專項轉移支付項目進行評估。評估重點事項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
(二)政策是否到期或者調整;
(三)績效目標是否已經實現或需要調整、取消;
(四)資金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用于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領域;
(五)是否按要求制定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項目退出機制。財政部根據專項轉移支付評估結果,區分情形分別處理:
(一)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的,予以取消。
(二)因政策到期、政策調整、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等已無必要繼續實施的,予以取消。
(三)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予以取消;可由市場競爭機制逐步調節的,規定一定實施期限實行退坡政策,到期予以取消。
(四)績效目標已經實現、績效低下、績效目標發生變動或者實際績效與目標差距較大的,予以取消或者調整。
(五)委托類專項具備由中央直接實施條件的,調整列入中央本級支出。
(六)屬于地方事權的專項轉移支付,可以列入一般性轉移支付由地方統籌安排的,適時調整列入中央一般性轉移支付。
(七)政策目標接近、資金投入方向類同、資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予以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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