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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國首部反家暴法今起實施
今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作為中國首部反家暴法,該法律明確了家庭暴力的性質和法律責任,讓清官難斷的“家務事”有了國法可依。新法落地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護,與此同時,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維權、有關部門如何有效執行法律條款,成為人們關注焦點。
何種行為算家暴?
去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這也是中國出臺的首部反家暴法。
從1995年中國首部《中國婦女發展綱要》中第一次提出“堅決制止家庭暴力”,到最終的專門法律出臺,反家暴立法醞釀籌備了20余年。
今起正式實施的新法明確了家暴范圍,即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還強調,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也參照該法規定執行,這意味著“同居暴力”也納入其中。
遭遇家暴向誰求助?
新法落地,人們最關注的問題就是,受害人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以及遭遇家暴時又該向誰求助。
針對這些問題,反家暴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此外,法律還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受害人可獲哪些援助和保護?
遭遇家暴后,受害人能依法獲得哪些援助和保護?對于這一問題,此次實施的反家暴法也作出明確。
依照法律條款,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新法中還規定,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此外,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新法的一大亮點還在于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哪些部門有責任監督?
“清官難斷家務事”是不少部門過去處理家暴面臨的難題。為此,今起實施的新法中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責任。
反家暴法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合會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同時,醫療機構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
另外,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新法執行還需做哪些努力?
反家暴法的實施被輿論評價是中國法治進步的一個縮影。但如何取證、如何落實人身保護令制度等問題,引發公眾關注。
《法制日報》今年1月就曾刊文《反家暴法執行機制仍有待細化》指出,反家暴法在執行機制上仍有待科學化和細化,如應明確公安機關為統一的執法主體;明確對于家暴的舉證責任、證明標準;明確告誡書、人身保護令的法律效果等,以免讓法律成為稻草人。
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新年接受中新網(微信公眾號:cns2012)記者采訪時則表示,舉證難是公眾擔心的問題之一,不過此次的反家暴法中已經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其實此舉已經對證據標準進行了放寬。”但他強調,反家暴法在具體的落實中,可能仍會面臨一些挑戰,包括來自傳統的家庭和社會觀念,比如“家丑不可外揚”,家務事應該“民不舉,官不究”等。上述問題的有效解決仍有待研究。
針對民眾關心的問題,最高法刑一庭負責人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也曾回應,最高法將加強審判組織專業化建設,結合反家暴法創設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完善家事審判中民刑手段的處置銜接,探索建立民刑一體化婚姻家事法庭模式。
我國首部反家暴法實施 揍同居女友也是“家暴”
“三天不打、上房揭瓦”,如果教育孩子依然停留在這樣“粗放”的方式,而你也習慣用“瘋狂的拳頭”解決家庭內部矛盾,那么今后你將面臨法律的嚴厲制裁。
今天,我國首部反家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家庭暴力的范疇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
加入謾罵、恐嚇等精神暴力
這部專門針對家庭暴力行為制訂的法律,明確規定了家庭暴力的范疇是,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相比以往法院認定的家庭暴力必須具備“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的規定,反家暴法意味著,像謾罵、恐嚇等積極的精神暴力也算家暴,而不再一味強調造成的傷害后果。
幾個月前,海曙法院民一庭的葛法官遇到了一名強勢的男子劉某,在日常生活中,他不允許自己的妻子跟任何異性溝通交流,不管是見面,還是電話、微信等聯系,只要一回到家就會對妻子進行言語上的恐嚇、埋怨甚至辱罵。在開庭時,男子卻極力否認了此事,也因此最終沒能認定是家暴。
而《反家庭暴力法》的實施,將為此案的妻子提供有利的法律依據(如果她有事先取證)。
未婚同居發生暴力也算家暴
那么如果沒有法律認可的婚姻關系,僅僅只是男女朋友同居期間,發生了家暴行為呢?
記者注意到,此次《反家庭暴力法》也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該法律執行,這意味著,同居關系、撫養照料關系、家庭雇傭關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都可以參照《反家庭暴力法》作出處理。
比如,現在年輕人未婚同居的現象比較常見;
再比如,因為住房等原因,個別離婚家庭出現了“離婚不離家”、“假離婚”等現象,在此期間發生的暴力行為,也在《反家庭暴力法》的范圍內。
監護人失職將撤銷監護資格
除了夫妻、同居男女等,屢屢見諸報端的父母虐童案,也將面臨《反家庭暴力法》的制裁。
2013年,南京一吸毒女活活餓死2個女兒;同年,浙江金華一母親將4歲兒子灌汽油燒傷致死;今年1月,慈溪一3歲女童遭繼母毆打昏迷,由于傷情較重轉至杭州兒童醫院搶救。
記者注意到,在諸多悲劇發生時,往往沒人知道,遭遇家暴的孩童在一段時間后才被發現,類似的事情不勝枚舉,也有不少早已知情的人、單位因為“怕麻煩”、“不管閑事”,便沒有把事情舉報,這一次也明確了發現家暴不報案將擔責的規定。
條款中寫道:“中小學、幼兒園、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上述人群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按規定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而針對類似的現象,《反家庭暴力法》也規定,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委會、村委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數據
10起家暴案或許只能認定1起
家暴案常遇取證“攔路虎”
“在我辦過的案子中,很少能認定是家暴的,硬要說個比例的話,10起案子中,或許也就能認定1起吧。”
海曙法院民一庭的葛法官,接過不少家暴案,然而在辦案期間,卻因為沒有證據、或是受害者沒有取證的意識,最終大多不了了之。
去年有對夫妻,原告彭女士起訴被告殷先生,經常酒后大發脾氣,多次對彭女士進行打罵,不過殷先生稱不存在家庭暴力,僅有的幾次打罵也是事出有因。
因為當時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彭女士存在傷害后果,更沒法證明后果是殷先生毆打所致,最后,沒有認定被告存在家暴。
除此之外,在解讀《反家庭暴力法》時,葛法官還提到了設立人身安全保護令這一點。
“人身安全保護令將反家暴工作從事后的懲治變成了事前預防”,具體說來,當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即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比如案子還未判決且還在調查階段,施暴者不承認,且沒有固定證據,仍然持續施暴,自以為法院也拿他沒辦法,繼續為所欲為。那么現在保護令的設立,能禁止他繼續實施家暴,也能禁止他騷擾、跟蹤、接觸,責令他遷出申請人的住所等措施。”
“其實在原先的辦案中,如果被施暴者能提供書面證據,我們也是采用的,只不過會留證據的人少之又少”。
新法實施,葛法官認為,不僅在辦案階段將有法可依,對于頻頻遭受行為暴力、精神暴力的被施暴者,這也將增強他們的舉證意識,而不再盲目停留在“家丑不外揚”的階段,同時也提醒喜歡“棍棒底下出孝子”的父母,你的教育方式已經out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