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于2016年2月16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現在還沒有正式實施,有需要的朋友們可以先來了解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等情況實施日常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應當遵循屬地負責、全面覆蓋、風險管理、信息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在全面覆蓋的基礎上,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隨機選取食品生產經營者、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實施異地檢查、交叉互查。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保障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七條 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信息化建設,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記錄、匯總、分析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信息,完善日常監督檢查措施。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食品生產經營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章 監督檢查事項
第八條 食品生產環節監督檢查事項包括食品生產者的生產環境條件、進貨查驗結果、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結果、貯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從業人員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情況。
除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事項外,保健食品生產環節監督檢查事項還包括生產者資質、產品標簽及說明書、委托加工、生產管理體系等情況。
第九條 食品銷售環節監督檢查事項包括食品銷售者資質、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一般規定執行、禁止性規定執行、經營過程控制、進貨查驗結果、食品貯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標簽和說明書、特殊食品銷售、進口食品銷售、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食用農產品銷售等情況,以及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貯存及運輸者等履行法律義務的情況。
第十條 餐飲服務環節監督檢查事項包括餐飲服務提供者資質、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過程、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及公示、設備設施維護和餐飲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情況。
第三章 監督檢查要求
第十一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根據食品類別、企業規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狀況、信用檔案記錄等因素,編制年度日常監督檢查計劃,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管理。
日常監督檢查計劃應當包括檢查事項、檢查方式、檢查頻次以及抽檢食品種類、抽查比例等內容。檢查計劃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義務的規定,制定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進行細化、補充。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監督檢查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專業知識以及監督檢查要點的培訓與考核。
第十四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日常監督檢查,應當由2名以上(含2名)監督檢查人員參加。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隨機選派。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當場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第十五條 根據日常監督檢查計劃,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隨機抽取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中的部分內容進行檢查,并可以隨機進行抽樣檢驗。相關檢查內容應當在實施檢查前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明確,檢查人員不得隨意更改檢查事項。
第十六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日常監督檢查,原則上應當覆蓋全部項目。
第十七條 實施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對重點項目應當以現場檢查方式為主,對一般項目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的方式。
第十八條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選擇食品安全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自身的食品生產經營管理體系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參考。
第十九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按照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和檢查結果記錄表的要求,對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如實記錄,并綜合進行判定,確定檢查結果。
監督檢查結果分為符合、基本符合與不符合3種形式。
日常監督檢查結果應當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開放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回答相關詢問,提供相關合同、票據、賬簿和其他有關資料,協助生產經營現場檢查和抽樣檢驗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監督檢查人員要求,在現場檢查、詢問和抽樣檢驗等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