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北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即將到來,本期小編整理的是2016年湖北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歡迎廣大讀者閱讀關注。
湖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省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的人員,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五)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六)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七)總賬;
(八)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九)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十)其他會計工作。
第四條 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五條 湖北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各市(州)、區(縣)財政局為本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省財政廳指導和監督全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的具體分工按下列規定實施: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單位所在地,或者戶口所在地、居住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負責頒發和管理。
中央和省屬在漢單位會計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則上由省財政廳頒發和管理;其他中央在鄂和省屬單位會計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則上由所在地財政部門頒發和管理。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六條 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以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 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要求選擇考試管理機構,如實填報相關信息。
本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對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人員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允許其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九條 本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實行無紙化考試。
本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會計從業資格三門考試科目應當一次性報考。
第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三門考試科目應當一次性全部通過。
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相關材料,在考試結果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未在規定時間內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需通過相關培訓后,才能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可以委托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委托書。
第十一條 本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制定考試考務規則,組織開展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監督檢查考試考風、考紀,并依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處罰。具體報考辦法、考務規則等考試相關要求另行制定。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具體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
第十二條 本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湖北省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規定的統一樣式負責印制和管理。本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根據財政部規定的編號規則負責編號和頒發。
第十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涂改、出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