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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版《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廢止
昨天,住建部發布《關于廢止〈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決定》,廢止決定已經獲得住建部常務會議、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這意味著,已經施行18年的老版出租行業法規性文件終于結束了其歷史使命。
對于廢止這份文件的原因,住建部相關工作人員透露,主要因為出租車管理職能劃轉到了交通運輸部,住建部已不再管理出租汽車行業。
1997年底,建設部(后改稱住建部)與公安部聯合發布了《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這部覆蓋全國范圍內的規范性文件在1998年正式施行。記者梳理發現,文件中也提及“出租汽車的發展規劃和計劃,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但隨著后來國務院機構改革,建設部關于出租車管理的職能已經劃轉到2008年組建的交通運輸部。
時過境遷,這份文件實行的18年里,我國經濟社會已經發生巨變,一些條款顯然已經不再適合當今。比如,管理辦法規定“出租汽車實行揚手招車、預約訂車和站點租乘等客運服務方式”,但對于如今更受歡迎的網絡約車、司機搶單等方式并沒有規定。此外,一些關于經營權的條款也一度引發爭議。
這部文件的廢止也被認為再次釋放了我國出租車行業改革的信號。去年10月,交通運輸部發布了《關于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簡稱《指導意見》)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管理辦法》),面向社會征求意見。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朱巍分析,先廢止已不適應形勢的舊規章,說明兩個新文件出臺的時間已經不遠了。
在不久前的全國兩會記者會上,交通運輸部部長楊傳堂提及出租汽車改革時直言,現在有的城市打車難、行業服務質量不高、人民群眾多層次出行的需求得不到有效滿足,行業不穩定的問題有時也較為突出,這些都需要對出租汽車管理體制進行改革。
另一方面,也有專家向記者表示,雖然《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已被廢止,但出租車管理也并非“無法可依”。2014年,交通運輸部出臺《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全國各省市也幾乎都出臺了各自的關于出租車經營和管理的規范性文件,例如北京市甚至早于這份辦法就出臺《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后來又歷經多次修改。
記者在交通運輸部日前公布的今年立法計劃中看到,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修正案)已被列入擬修改的規章之中。目前交通運輸部正會同相關部門進一步研究論證,推動深化出租車管理改革的文件盡快出臺實施。
□關注
部分規定與新需求脫節
據了解,《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經原建設部、公安部批準,自1998年2月施行,涉及城市出租汽車的規劃、經營、管理和服務。《辦法》要求,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企業和個體應符合相應資質,經營者以及駕駛員在服務中履行各自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同時,對出租車服務中產生的投訴和糾紛進行明確規定。
18年來,我國城市交通環境經歷了天翻地覆般的變化。隨著交通擁堵加劇及公共交通出行需求發展,這部規章不時引發爭議,如關于出租汽車經營權可以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的內容,層層轉包之下,就成為“份子錢”源頭之一,深為公眾詬病。由于該政策提到經營權可以“買賣”,在接下來的發展中,出租車行業才出現了天價“牌照費”等問題,業內人士認為,“牌照費”的存在是出租車“份子錢”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此外,該辦法的部分規定,更與網絡約車等新需求脫節。如該辦法只規定了“出租汽車實行揚手招車、預約訂車和站點租乘等客運服務方式”,目前顯然已經涵蓋不了近兩年新近流行的網絡約車方式。
多年來淪為“僵尸辦法”
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公路交通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浩向京華時報記者介紹,2008年大部制改革之前,指導城市客運發展的職責歸屬于原建設部,《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也是在這個背景下出臺的。但出租汽車管理又是地方事權,各地根據出租汽車發展的實際,在體制上或交給交通部門、或交給建設部門進行管理,各地城市人民政府也制定了地方出租管理辦法。實踐上,該辦法在出租汽車管理上發揮的作用有限。
隨著交通運輸部2008年3月23日正式掛牌,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政出多門”局面自應告終。2014年9月26日,交通運輸部部務會議通過《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即業內所說的16號令),9月30日以交通運輸部令公布,2015年元旦施行。該規定規范出租汽車服務
經營權管理、新增了預約出租汽車、強化了出租汽車服務等內容。由此“住建版”《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成為業界口中“僵尸辦法”。然而“份子錢”爭議表明,盡管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施行,但類似于“98版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規章并未全“僵”。現實層面上,如何讓“被廢止”文件徹底報廢,考驗著城市管理部門。
□追問
意在為出租車改革做準備?
目前,我國很多城市存在打車難、服務質量不高、群眾出行需求得不到滿足、行業隊伍不穩定等問題,出租汽車管理體制改革刻不容緩。2015年,交通部制定了《關于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及《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并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剛結束的全國“兩會”期間,交通運輸部部長楊傳堂表示,目前兩文件還在修改階段,爭取盡快出臺。
此次《辦法》廢止,與兩個文件的出臺有怎樣的關系呢?王浩認為,原建設部出臺的《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應在職責調整或交通運輸部出臺新的部令時及時廢止。交通運輸部16號令發布后,為各地進行出租車管理提供新的法律依據,《辦法》原有的作用基本喪失。考慮文件的廢除有一定程序和周期性,此次住建部和公安部廢除《辦法》,應屬于程序性的文件廢止,“與兩個文件出臺關系不太大”。
“份子錢”“牌照費”如何改?
記者注意到,交通部發布的16號令首次提出了出租車經營權需設定期限。“出租車經營權由無限期改為有限期,這是很大的進步。”王浩表示,出租車企業從各地交通管理機構獲得經營權后,無限期使用,這可能使得企業長期依此收取承包費,進而造成競爭力不足服務意識差。
王浩告訴記者,本輪將改革經營權管理,《關于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在提出經營權需設定期限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逐步將出租車經營權由“有償”轉為“無償”使用,不得炒賣和擅自轉讓,“份子錢”制度也將全面改革,天價“牌照費”的問題未來將逐步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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