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于2015年1月15日正式公布實施,取代了施行七年多的《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證監會令第49號,以下簡稱“《試點辦法》”)。此次公布實施的《管理辦法》將適用證券公司債券發行的規定也被納入統一適用,實際上是將原來分散的針對不同發行主體的債券發行規則進行了統一,此次《管理辦法》針對《試點辦法》的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擴大發行主體范圍
根據《關于實施〈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07]112號),原《試點辦法》規定的公司債券發行主體僅限于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辦法》將發行范圍擴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但《管理辦法》規定的發行主體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
證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次級債券的發行、交易或轉讓,也適用《管理辦法》,《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5 號)、《關于修訂〈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證監會令第25 號)、《關于發布〈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五個配套文件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3〕106 號)同時廢止。但盡管有前述規定,按照目前的債券發行體系,由于商業銀行發行的金融債、次級債等在銀行間交易市場進行,仍然需要執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等現有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審批。
《管理辦法》規定的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將原有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也納入監管范圍,原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層面出臺的《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是否會做相應修改和更新,筆者拭目以待。
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非公開發行與轉讓公司債券中國證監會將另行規定,則類似在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深圳前海股權交易中心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規則不適用《管理辦法》。相對于《管理辦法》對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規定,對在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相關發行資格要求規定是否會更加靈活,但對合格投資人的要求會更加嚴格,我們亦會持續關注。
境外注冊公司在中國證監會監管的債券交易場所的債券發行、交易或轉讓,參照適用《管理辦法》。
二、明確了債券發行的種類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了上市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可以附認股權、可轉換成相關股票等條款。上市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可以發行附可交換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條款的公司債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行附減記條款的公司債券。
上市公司發行附認股權、可轉換成股票條款的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
股票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附認股權、可轉換成股票條款的公司債券,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管理辦法》擴大了可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主體,不僅包含了《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上市公司,還包含股票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以及明確了上市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可以發行附可交換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條款的公司債券。不過,股票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附認股權、可轉換成股票條款的公司債券,尚待中國證監會制定具體辦法,有利于非上市公眾公司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管理辦法》同時規定了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行附減記條款的公司債券,但是事實上,減記條款的公司債目前主要在銀行間金融市場發行,因此,《管理辦法》對商業金融發行減記型公司債券的實際適用性可能有限。
三、豐富債券發行方式
根據《管理辦法》第三條的明確規定,公司債券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非公開發行。《管理辦法》第二章分節對債券公開發行與交易、非公開發行與轉讓作出專門規定,全面建立非公開發行制度。
《管理辦法》將公司債券公開發行區分為面向公眾投資者的公開發行和面向合格投資者的公開發行兩類,并完善相關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安排。
《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了面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條件,包括:1、發行人最近三年無債務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2、發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債券一年利息的1.5 倍;3、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A 級;4、中國證監會根據投資者保護的需要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于達到第十八條要求的公司債券也可自主選擇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而對于未達到第十八條要求的公司債券,應當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
與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比較,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有以下主要特點:
1、發行對象和轉讓范圍:顧名思義,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對象不得超過200人,僅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發行方式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的股東,可以參與本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認購與轉讓,不受合格投資者資質條件的限制。
《管理辦法》對此特別規定發行人、承銷機構、交易平臺應當承擔評估合格投資者能力、充分揭示風險的義務。
另外,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僅限于合格投資者范圍內轉讓。轉讓后,持有同次發行債券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2、發行條件:不同于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管理辦法》未明確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相關發行條件。即不得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重大違法行為、債務違約狀態等)及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資信要求均不適用于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是否進行信用評級也可由發行人進行選擇。
3、事后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行備案制,備案主體為承銷機構或依法自行承銷的發行人,備案時間為每次發行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備案機關為中國證券業協會。
4、轉讓方式: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申請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柜臺轉讓。
5、發行人可約定信息披露范圍、債券受托管理人的職責等,有一定的自主權。
四、增加債券交易場所
《管理辦法》將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交易場所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交易場所由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和證券公司柜臺。
五、簡化發行審核流程
1、公開發行實行核準制:《管理辦法》取消了《試點辦法》規定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保薦制和發審委制度,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行核準制。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文件。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后,依法審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自受理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并出具相關文件。發行申請核準后,公司債券發行結束前,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導致可能不再符合發行條件的,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影響發行條件的,應當重新履行核準程序。
2、一次核準,分期發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一次核準,分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發行人應當在十二個月內完成首期發行,剩余數量應當在二十四個月內發行完畢。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募集說明書自最后簽署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采用分期發行方式的,發行人應當在后續發行中及時披露更新后的債券募集說明書,并在每期發行完成后五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對于資信狀況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的公司債券可以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也可以自主選擇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對于前述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這是介于常規的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和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之間的方式,是《管理辦法》的創新之處,《管理辦法》規定將對此種類型的公司債券發行采取簡化核準程序,其仍將實行核準制,只是在核準制中實行簡化核準程序;但具體如何簡化核準,《管理辦法》并沒有作出相關規定,有待于相關配套規則的更新。
4、非公開發行實行事后備案制度。這點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發行不同。如《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規定,私募債券發行前,承銷商應將私募債券發行材料報送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但如前面所述,《管理辦法》將原有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也納入監管范圍,則交易所層面的針對私募債券發行的相關法律規定是否也要相應修改,還需要我們持續關注。
六、加強債券市場監管
《管理辦法》強化了信息披露、承銷、評級、募集資金使用等重點環節監管要求,具體包括:
1、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章對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作出專章規定,包括募集說明書的披露要求,募集資金用途、重大事項、信用評級等的`具體披露要求。
2、承銷: 《管理辦法》第四節專門對公司債券的發行承銷作出了規定,主要包括:
(1)承銷主體: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由具有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承銷。取得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自行承銷。
(2)承銷管理:依據《管理辦法》以及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有關盡職調查、風險控制和內部控制等相關規定,制定嚴格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定價和配售過程管理。
(3)承銷方式:依照《證券法》相關規定采用包銷或者代銷方式。
(4)承銷協議、承銷團協議的主要條款。
(5)發行定價、配售、推介等過程中承銷機構的相關行為規范。
3、評級:
(1)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委托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評級機構按照《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履行定期跟蹤評級和重大事項評級調整的職責.
(2)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是否進行信用評級由發行人確定,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披露。
(3)面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信用評級應達到AAA級。
4、募集資金使用:
(1)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于核準的用途;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于約定的用途。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轉借他人。
(2)發行人應當指定專項賬戶,用于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劃轉與本息償付。
(3)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披露。發行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披露事宜。
七、強化持有人權益保護
《管理辦法》第四章對債券持有人權益保護作出專章規定,進一步完善《試點辦法》規定的債券受托管理人和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并對契約條款、增信措施作出引導性規定。主要包括:
1、增加了債券受托管理人的職責,包括:在債券存續期內監督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對發行人的償債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進行全面調查和持續關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場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務報告;在債券存續期內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等。
為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職責需要,規定了其權限,包括:有權代表債券持有人查詢債券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登記信息、專項賬戶中募集資金的存儲與劃轉情況。
2、增加了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受托管理人的規定:受托管理人因涉嫌債券承銷活動中違法違規正在接受中國證監會調查或出現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再適合擔任受托管理人情形的,在變更受托管理人之前,中國證監會可以臨時指定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承擔受托管理職責,直至債券持有人會議選任出新的受托管理人為止。
3、增加了應當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情形,主要包括:
(1)擬修改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
(2)擬變更受托管理協議的主要內容;
(3)其他償債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
(4)發行人、單獨或合計持有本期債券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債券持有人書面提議召開;
(5)發行人管理層不能正常履行職責,導致發行人債務清償能力面臨嚴重不確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動的;
(6)發行人提出債務重組方案的;
同時,在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召集而未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時,單獨或合計持有本期債券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債券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
4、增加了債券增信方式。發行人可采取的內外部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1)第三方擔保;
(2)商業保險;
(3)資產抵押、質押擔保;
(4)限制發行人債務及對外擔保規模;
(5)限制發行人對外投資規模;
(6)限制發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資產;
(7)設置債券回售條款。
5、增加發行人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構成債券違約的情形、違約責任及其承擔方式以及公司債券發生違約后的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解決機制的規定。
【解讀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相關文章: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02-10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02-23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2016年02-22
2021典當管理辦法解讀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