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現批準《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為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該標準為強制性標準,由我局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
標準名稱、編號及實施日期如下:
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9821-2005,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該標準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標準有關信息可在國家環保總局網站(www.sepa.gov.cn)和中國環境標準網站(www.es.org.cn)上查詢。
特此公告。
(此公告業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孫曉康會簽)
附件: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beer industry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促進啤酒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進步,加強啤酒企業污染物的排放控制,防治污染,保障人體健康,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結合我國啤酒行業的相關政策,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和單位產品污染物排放量。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替代(GB 8978-1996)中相關規定。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和中國釀酒工業協會共同起草。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5年 7 月 18 日批準。
本標準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和單位產品污染物排放量。
本標準用于現有啤酒工業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擴、改建啤酒工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污染控制與管理。
本標準適用范圍為啤酒與麥芽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控制與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7 海水水質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6920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 7488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GB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1914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13271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2348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啤酒企業
指以麥芽為主要原料,經糖化、發酵、過濾、灌裝等工藝生產啤酒的企業。
3.2 麥芽企業
指以大麥為原料,經浸麥、發芽、干燥、除根等工藝生產啤酒麥芽的企業。
3.3單位產品污染物排放量
指在生產過程中,每生產一千升啤酒或一噸麥芽,直接由生產工藝排出的.污染物量,以kg/KL或kg/t計。
3.4.約當產量
指當月啤酒實際產量根據在制品(本期釀造未灌裝或前期灑液本月灌裝)數量調整以后的產量。
3.5.現有企業與新建企業
現有企業是指2006年1月1日前已投入生產和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啤酒生產企業和麥芽生產企業。
新建企業是指2006年1月1日起新建、擴建、改建的啤酒生產企業和麥芽生產企業。
4.技術內容
4.1 啤酒工業廢水無論處理與否均不得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中規定的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的飲用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不得排入《海水水質標準》(GB3097)中規定的I類海域的海洋漁業水域、海洋自然保護區。
4.2 排入建有并投入運營的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啤酒工業廢水,執行表1預處理標準的規定。
4.3 處理后排入自然水體的啤酒工業廢水,執行表1排放標準的規定。
4.4 標準值
自2006年1月1日起,新建企業的廢水排放執行表1的排放限值。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止,現有企業的廢水排放仍執行GB8978-1996的規定,自2008年5月1日起,現有企業的廢水排放執行表1的排放限值。
表1 啤酒生產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最高允許限值
項目 單位 工業類別
啤酒企業 麥芽企業
預處理標準 排放標準 預處理標準 排放標準
CODCr 濃度標準值(mg/L) 500 80 500 80
單位產品污染物排放量* - 0.56 - 0.4
BOD5 濃度標準值(mg/L) 300 20 300 20
單位產品污染物排放量* - 0.14 - 0.1
SS 濃度標準值(mg/L) 400 70 400 70
單位產品污染物排放量* - 0.49 - 0.35
氨氮 濃度標準值(mg/L) - 15 - 15
單位產品污染物排放量* - 0.105 - 0.075
總磷 濃度標準值(mg/L) - 3 - 3
單位產品污染物排放量* - 0.021 - 0.015
pH 6~9 6~9 6~9 6~9
* 對于啤酒企業,單位為kg/KL啤酒;對于麥芽企業,單位為kg/t麥芽。
4.5 監測
4.5.1 采樣點設在企業廢水排放口,在排放口必須設置排放口標志。廢水水量計量裝置和pH值、COD水質指標應安裝連續自動監測裝置。監測數據應即時傳輸給當地環保部門。
4.5.2 采樣頻率按每4 h采集一次,一日采樣6次。
4.5.3 污染物排放濃度以日均值計。單位產品污染物排放量以月計。
4.5.4 監測分析方法按表2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認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執行。
表2 水污染物監測分析方法
序號 控制項目 測定方法 測定下限(mg/L) 方法來源
1 化學需氧量(CODCr) 重鉻酸鉀法 30 GB 11914
2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釋接種法 2 GB 7488
3 懸浮物(SS) 重量法 4 GB 11901
4 pH值 玻璃電極法 GB 6920
4.6. 啤酒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渣以及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有條件再利用的,必須由企業回收利用或送有能力利用的企業回收再利用;無條件再利用的,必須由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送到有處理能力的專業處理處置單位集中無害化處理。廢渣和污泥的回收利用不得造成二次污染。無害化處理必須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的要求。
4.7.啤酒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物和噪聲排放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和《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的要求。
5.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5.1 本標準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5.2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5.3 當執行本標準仍不能滿足當地環境保護需要,并造成環境污染損害時,可以制定更嚴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啤酒工業企業應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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