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解讀
2016年5月23日,省長于偉國簽署省政府令,公布《福建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綜治辦、法制辦、衛計委、公安廳、司法廳、新聞出版廣電局、福建保監局負責人就《福建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辦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辦法》的目的:一是隨著我省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項事業的快速發展,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醫療服務需求與醫療服務能力、醫療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眾對疾病的診治期望與醫學技術的客觀局限性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頻發的醫療糾紛不僅直接打亂正常的醫療秩序,也加劇了醫患關系的緊張程度,使醫患雙方都背上沉重的心理負擔。因此,通過立法,制定有關制度和措施,解決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公正、有效處理醫療糾紛,具有重要的社會現實意義。
二是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醫患雙方都要考慮,不能有所偏廢,或者重此輕彼。發生醫療糾紛時,既要保護患者本人及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是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秩序。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是提供醫療保健服務,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骨干力量。為方便廣大群眾就醫看病,需要有一個良好的醫療秩序和就醫環境,這就要靠社會各界及廣大群眾的共同努力來保持和維護。在發生醫療糾紛時,醫患雙方要按照法定程序妥善處理,不能破壞良好的就醫環境,妨礙醫務人員的正常執業,影響其他患者就醫。
四是將“五位一體”機制納入法制化軌道。2010年以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積極構建以“醫院內部溝通調解、應急處置聯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醫療責任保險和醫療救助”為主要內容的預防和處置醫患糾紛“五位一體”的長效機制,把紛繁復雜的醫療糾紛納入依法化解、規范處置的“路徑圖”,對預防與處理醫療糾紛起到積極作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通過制定本《辦法》,對我省預防和處置醫患糾紛“五位一體”的長效機制提升和固化,將其納入法制化軌道,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和必然要求。
問:《辦法》主要規范哪些內容?
答:《辦法》全文六章共六十條,分為總則、預防、處置、醫療責任保險、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對六個方面進行規范:
(一)明晰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分工;
(二)加強醫療糾紛預防;
(三)明確醫療糾紛處置措施;
(四)建立健全協商調解機制;
(五)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六)明確法律責任。
問:《辦法》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以及相關單位在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方面的職責規定是什么?
答:維護本地區社會和諧穩定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做好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的領導。近年來,我省以創建“平安醫院”為抓手,積極構建預防和處置醫患糾紛“五位一體”的長效機制,形成了“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部門牽頭,衛生部門主抓,公安、宣傳、司法、民政、工商、保監等相關部門配合”的工作機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據此,《辦法》將“五位一體”的長效機制用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
同時,《辦法》第五條規定,醫療機構所在地、患者戶籍地或者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以及相關單位,負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的義務。這主要是考慮到發生醫療糾紛時,前往醫療機構參與糾紛處理甚至吵鬧、影響正常醫療秩序的人員主要是患者的親屬、好友或者同事,這些人大多與患者同屬于一個地方或單位。而患者戶籍地或者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以及相關單位對其本鄉本土的這些人員比較熟悉,對其進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和疏導、解釋以及勸返工作,具有先天的優勢。實踐證明,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以及相關單位的這些優勢,對醫療糾紛的化解工作,起到良好的效果。
問:《辦法》對新聞媒體在報道醫療糾紛時有什么規定?
答:新聞媒體報道應當堅持真實、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得進行虛假、失實報道。
醫療糾紛發生后,有極個別新聞媒體在報道醫療糾紛事件時,為追求新聞效果,吸引公眾注意,未經調查核實,片面地進行宣傳報道,不僅沒有對醫療糾紛的依法處理起到輿論監督作用,反而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因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法》第十條規定,新聞媒體應當客觀、全面、如實報道醫療糾紛,同時在法律責任方面對新聞媒體作失實報道,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作了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銜接性規定,即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問:《辦法》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方面的職責規定是什么?
答:做好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尤其是需要衛生計生、司法、公安、財政、民政、價格、信訪、保監等相關部門的通力合作,齊抓共管!掇k法》第六條至第九條明確了做好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密切相關的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的職責,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