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對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范的意見》解讀2016
近年來,隨著農村土地流轉加快,工商資本下鄉租憑農地的情況越來越多,從實際情況看,工商資本進入農業既有利也有弊:一方面工商資本可以帶來資金、技術和先進的經營模式,加快傳統農業改造和現代農業的'建設;另一方面,工商資本長時間、大面積租憑農地,容易擠占農民就業空間,加劇耕地“非糧化”、“非農化”傾向,隱患較多。
為防范工商資本租憑農地后造成一定風險,鼓勵工商資本從事農民干不了、干不好的農業領域,確保其真正成為推動農業發展、引領農民致富的重要引擎,今年4月24日,農業部、中農辦、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下發《關于加強對工商資本租憑農地監管和風險防范的意見》,就規范引導工商資本租憑農地,加強監管和風險防范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意見》對工商資本下鄉進一步明確了三個鼓勵、限制范圍、禁止界限:
三個鼓勵:一是鼓勵工商資本重點發展資本、技術密集型產業,從事農產品加工流通和農業社會化服務,推動傳統農業加速向現代農業轉型升級,優化要素資源配置,促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二是鼓勵工商資本從事適合企業經營的現代化種養業(發展良種種苗繁育,高標準設施農業,規模化養殖等),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發展多種經營,投資開展土地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農業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三是鼓勵工商資本通過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民共同致富,支持“公司+農戶”共同發展,通過簽訂訂單合同、領辦創辦農民合作社、提供土地托管服務等方式,帶動種養大戶、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實現合理分工、互利共贏,讓農民更多地分享產業增值權益。
限制范圍:限制工商資本長時間、大面積租憑農地,不得借政府或基層組織通過下指標、定任務等方式強迫農戶流轉農地。
禁止界限:禁止擅自改變農業用途、嚴重破壞或污染租憑農地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意見》對工商資本租憑農地提出了三項風險防范措施:
一是工商資本租憑農地應通過公開市場規范進行。嚴禁工商資本借政府或基層組織通過下指標、定任務等方式強迫農戶流轉土地。
二是指導工商資本與農戶簽訂規范的流轉合同,并明確土地流轉用途、風險保障、土地復墾、能否抵押擔保和再流轉,以及違約責任事項。
三是鼓勵各地建立健全租憑農地風險保障金制度,用于防范承包農戶權益受損。
三、《意見》對工商資本租憑農地提出了三項監管措施:
一是強化對工商資本租憑農地的用途管制,嚴禁耕地“非農化”,對租憑農地經營、項目實施、風險防范等情況相關部門要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利用網絡等現代科技手段實施動態監測。
二是相關部門要指導租憑企業(組織或個人)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等投入品,防止出現掠奪性經營,確保耕地質量等級不降。
三是對違法違規行為分別提出了監管措施:對撂荒耕地的,可以停發糧食直接補貼、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對失信租憑農地企業要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并啟動聯合懲戒機制;對擅自改變農業用途、嚴重破壞或污染租憑農地等違法違規行為,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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