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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全文

時間:2021-01-01 16:09:51 政策法規 我要投稿

安徽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2016全文

  安徽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

安徽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2016全文

  核對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確保社會救助制度有效實施,促進社會公平公正,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皖政〔2014〕83號)等,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府相關部門在實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和臨時救助等專項社會救助時所涉及的申請社會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經濟狀況需要復核復審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政府主導、民政主管、部門協作、社會監督、信息共享的原則。

  (二)堅持授權查詢、信息保密和嚴格信息使用范圍的原則。

  (三)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核對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主管部門。民政、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統稱為“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級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機構(設在省民政廳)承擔全省規劃指導和省際信息核對職責,負責制定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政策并組織實施,接受跨市級行政區域的信息查詢,受理核對信息投訴舉報等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具體工作。

  以上負責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機構統稱為“核對機構”。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按編制部門核定的核對機構性質,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安排相應經費,并足額納入財政預算,確保核對工作正常運行。

  第七條 接受本省核對機構對其經濟狀況開展調查核實的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統稱為“核對對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無固定工資收入來源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根據社會救助項目需要,經授權和委托,非共同生活法定贍(撫、扶)養人等其他人員也可列入核對對象。

  第八條 核對內容主要包括:

  (一)核對對象的家庭人口及戶籍情況;

  (二)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

  (三)其他依法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需要核對的內容。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主要包括房屋、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權、機動車輛(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及其他財產等。

  根據社會救助項目需要,依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委托及申請人授權,核對機構可對個人及家庭的支出情況進行核對。

  第九條 各地根據核對內容的信息特點、信息來源、信息統籌程度不同,采取實時核對和定時核對相結合的方式對申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并與社會救助管理部門運用的傳統調查方式相互補充,綜合應用。

  (一)實時核對。運用計算機網絡技術,通過前置服務器連接專線或者通過政府電子政務信息平臺,構建核對信息系統,實現核對機構與相關部門(機構)對申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的自動查詢和實時比對。

  (二)定時核對。對尚不具備在線實時比對條件的部門(機構),可以通過人工接收和發送、導入和導出,定期交換申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數據,或者由核對機構將核對對象信息提交相關部門(機構),由相關部門(機構)在約定時間內反饋比對結果。

  第十條 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應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申請社會救助應當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救助受理部門或單位書面提出,申請社會救助家庭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簽署授權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的文書,并簽署誠信承諾書。

  (二)社會救助受理部門或單位應對申請社會救助對象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對象提出審核意見后,提交給縣級相應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審批。

  (三)縣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在收到救助受理部門或單位審核意見后,認為需要對申請對象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時,向核對機構出具核對委托書;核對機構收到委托書后,向相關部門提出信息核對需求;相關部門按照規定的流程和時限反饋核對結果;核對機構匯總核對結果,形成書面報告向委托部門反饋。

  (四)縣級以上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申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對轄區內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經濟狀況進行定期復核或者抽查核對,不重復辦理授權和委托手續。對核對機制建立前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要結合定期復核工作,補充完善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授權文書。

  第十一條 政府相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和社會救助項目具體規定,依法及時提供申請或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人口狀況、可支配收入、財產、支出等相關信息,建立部門間多層次信息共享和查詢協作機制。

  (一)公安部門提供車輛基本信息,戶籍人口登記、注銷等基本信息核查。

  (二)民政部門提供獲得有關社會救助、婚姻登記、殯葬及其他可利用的基本信息。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供就業失業登記、就業救助、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信息。

  (四)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供房屋產權交易、保障性住房救助等信息。

  (五)財政部門提供相關財政補助政策等信息,相關部門(機構)提供代發工資、各種補助及補貼等信息。

  (六)教育部門提供教育救助相關信息。

  (七)衛生計生部門提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信息。

  (八)工商部門提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信息。

  (九)公積金管理部門提供住房公積金繳納和使用信息。

  (十)稅務部門提供個人、個體工商戶納稅信息。

  (十一)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國銀監會安徽監管局、中國證監會安徽監管局、中國保監會安徽監管局負責協調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分別依法提供救助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銀行開戶和存款信息、證券交易和獲利信息、商業保險購買繳費和獲益信息等。

  (十二)國土資源部門提供不動產登記及有關信息。

  (十三)農業部門提供土地承包和農機、種養殖項目補助等相關信息。

  (十四)交通運輸部門提供與核對對象經濟狀況有關的車輛營運、船舶營運、客運線路等信息。

  (十五)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有關部門根據核對工作需要提供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核對機構自收到核對委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工作任務,并向委托部門出具書面核對報告。核對對象需要跨縣(市、區)級以上行政區域核對的,或者因核對技術、核對數量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核對的,可適當延長核對工作時間,但累計不應超過2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在核對對象對其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結果提出異議時,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復核其家庭經濟狀況的,可委托核對機構進行復核。核對機構收到復核委托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任務,并出具復核報告。

  第十四條 核對對象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收入和財產的,一經核實,由相關管理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相關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不如實提供核對信息或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各級核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涉及核對對象的隱私等信息嚴格保密,不得向與核對工作無關的單位或個人泄露。

  從事核對工作的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故意泄露核對對象經濟狀況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國家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各級核對機構應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相應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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