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區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2016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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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區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
(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表彰在經營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績效的企業或組織,引導和激勵廣大企業、組織(包括政府機關,以下同)和個人推動建立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提高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水平,持續改進經營業績,增強新區經濟和社會建設的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省、市有關規定,借鑒國內外開展質量獎活動的成功經驗,結合光明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光明新區質量獎是深圳市光明新區管委會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以表彰在推動經濟、社會、城市、文化、生態發展和政府公共服務質量水平提升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具有顯著標桿示范效應,對光明新區大質量發展做出積極貢獻的組織、項目和個人。
授獎應兼顧示范領先性和行業代表性,體現對戰略新興產業、社會民生事業的扶持,并著力培育中小創組織后備軍。
第三條 光明新區質量獎獎項設臵質量獎、提名獎、項目獎和個人貢獻獎四個獎項,每兩年評定一屆,授獎名額分別不超過3個、5個、2個、2個。
新區管委會可根據需要另設質量獎特別貢獻獎,不限定名額,不占年度獎項總指標。
不評定新區質量獎的年度,新區各相關職能部門要積極
開展先進質量管理辦法的推廣應用,做好新區質量獎的培育工作。新區財政部門要加大資金扶持。
第四條 光明新區質量獎和提名獎授予新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新區注冊登記),卓越績效模式評價準則成熟度較高,在國內外區域或行業內具有較強競爭力,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方面取得良好成績的企事業單位和組織。政府機關應該在公共服務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等方面實現創新并具有較強推廣價值。
光明新區質量獎項目獎授予在光明新區質量建設中,卓越績效模式評價準則成熟度較高,通過制度、管理、方法等方面的創新,持續創造出良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形成可復制的經驗或模式,具有良好標桿示范效應和推廣價值的工作或者活動。
光明新區質量獎個人貢獻獎授予在新區企事業單位、組織中工作,在保障質量安全、推動新區和所在單位質量發展事業、探索質量管理理論、創新質量管理模式、解決質量難題、在質量技術方面取得重大改進或突破創新、具有較強標桿示范作用,有較好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的專家學者、組織管理者、工程技術人員以及一線工作人員。
質量獎特別貢獻獎授予對光明新區質量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并獲得國際、國內最高榮譽的各類組織。
第五條 光明新區質量獎的評定工作以促進企業或組織
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宗旨,堅持專家評議、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的科學程序,通過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不斷推進新區經濟增長方式的優化,增強經濟和社會建設綜合競爭力,提升新區大質量發展和公共服務水平。
光明新區質量獎的評定工作在企業或組織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嚴格標準、優中選優、寧缺勿濫,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不增加企業或組織負擔,確定授獎名單。
第六條 質量獎獲獎單位(不含提名獎獲獎單位)再次申獎可于兩屆以后自愿提出申請,并重新申報,按規定的評審程序和當年的評定標準進行重新評審。獲得提名獎的單位,可在下屆繼續參加質量獎的評定。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為確保光明新區質量獎評定過程及評定結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設立“光明新區質量獎專家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評委會”),專家評委會下設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秘書處設在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光明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光明市場監管局”)。
第八條 專家評委會成員由政府有關部門人員和社會資深質量管理專家組成。專家評委會主任由新區主管副主任擔任,副主任由光明市場監管局局長擔任。其他成員由新區質量強區(打造深圳標準)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相關負責人和部分質量管理專家(具體名單由秘書處確定)。
第九條 專家評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推動、指導、監督光明新區質量獎評定活動的開展,決定光明新區質量獎評定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批光明新區質量獎評定有關重要工作規范;
(三)審查、公示評審結果,確保評審結果的公開、公正和公平,向新區管委會提請審定光明新區質量獎擬獎名單;
(四)涉及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時,邀請新區監察部門參與質量獎評定的監督工作。
第十條 秘書處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修)訂光明新區質量獎評定標準、實施指南、申報組織和個人分類評審標準、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組織制(修)訂專家評委會成員資質標準及管理制度;
(三)組織制(修)訂評審員資質標準及管理制度;組建專家評審組,建立評審員管理制度;
(四)組織編制光明新區質量獎評定工作計劃;
(五)負責受理光明新區質量獎的申請、組織評審以及宣傳、推廣和培育工作;
(六)調查、監督申報及獲獎單位和個人的經營管理實況、企業道德及其社會責任等;
(七)組織考核、監管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八)向專家評委會報告光明新區質量獎的評審結果,
提請審議候選名單。
第十一條 新區有關主管部門、辦事處、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轄區和本行業申報光明新區質量獎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單位和個人的先進經驗和成果,協助推薦專業人員擔任專家評委會委員。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企業、組織或個人申報光明新區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企事業單位或組織在光明新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三年以上;
(二)學習、導入并實施卓越績效模式,質量管理體系健全,質量工作基礎扎實;
(三)具有杰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產品實物質量在同類產品中處于區域或行業內領先地位;銷售額、出口創匯額、品牌知名度居新區同類產品前列;最近三年未發生虧損;非營利性組織社會貢獻突出;
(四)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符合區域發展政策,近一年沒有因違反行業政策法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不良記錄,最近一年無重大有效環保投訴及環保違法記錄;
(五)產品質量長期穩定,重視安全生產管理。最近三年沒有發生死亡1人(含1人)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產
品在各級質量監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檢驗中最近三年無嚴重不合格記錄;
(六)質量獎項目獎的申請單位為項目所有者,應為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他組織;項目確立三年以內、實施一年以上,服務于本市經濟與社會發展;項目應具有先進性或創造性,有應用推廣價值。
(七)申獎的個人要在光明新區工作,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質和職業操守。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各項法律法規,最近三年沒有因違規違紀被紀檢監察部門處分,沒有違法犯罪行為;
(八)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第四章 評定標準及方法
第十三條 光明新區質量獎的.評定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借鑒和吸收國內外先進質量獎的評定標準。評定標準是光明新區質量獎評定的基礎,也是企業或組織自我評價、自我改進的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 光明新區質量獎的評定標準主要參照美國波多里奇國家質量獎評定標準制訂。評定標準包括領導,戰略策劃,以顧客和市場為中心,測量、分析和知識管理,以人為本,過程管理,結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個條款都有明確的要求和相應的分值,標準總分為1000分。
第十五條 為保證光明新區質量獎評定標準的有效實施
和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可按制造業(含建筑業)、服務業、項目、個人等分類分級制訂評定標準。評定標準將根據行業特點,重點在質量、技術、品牌、效益以及誠信記錄等方面擬定評審規則和評審要點(對個人應分專業學者、組織管理者、工程技術人員以及一線工作人員四級制定評審規則和評審要點),以保證光明新區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光明新區質量獎評定標準由秘書處制定并發布。
第十六條 光明新區質量獎的評定主要包括申報企業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答辯、專家評委會審議以及新區常務會議審定,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后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七條 光明新區質量獎評定標準應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同步跟進國內外相關標準修訂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第五章 評定程序
第十八條 每屆光明新區質量獎評定前,由秘書處在光明新區管委會政府網站和相關媒體上公布本屆光明新區質量獎的申報起始日期、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九條 申報單位和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深圳市光明新區質量獎申報表》,按照光明新區質量獎評定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提交自評報告,在規定時限內報秘書處受理,同時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秘書處對申報單位和個
人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確認符合申報條件的名單。
第二十條 秘書處組建光明新區質量獎評審組,并分成若干評審小組,各評審小組必須由3名(含3名)以上的評審員組成,評審小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評審員由秘書處直接從市長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中遴選。光明新區質量獎評審員資質標準及工作守則由秘書處另行制定發布。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組織評審組對申報單位和個人提交的自評報告等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照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并據此提出現場評審單位和個人名單。
第二十二條 通過材料評審后確定的單位和個人,由評審組按評定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三條 經現場評審后,申報單位和個人應對現場評審報告中提出的問題認真分析,從原因入手進行改進。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根據材料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按現場評審得分排序,提出光明新區質量獎獲獎單位和個人候選名單,提交專家評委會全體會議審議表決后確定擬獎名單。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擬獎名單。
第二十六條 經公示通過的擬獎名單,經新區管委會常務會議審定批準后,以深圳市光明新區管委會名義表彰獎
勵,并向獲獎單位和個人頒發光明新區質量獎獎牌和獎金,并在有關新聞媒體上公布獲獎名單,向新區宣傳、推廣獲獎單位和個人的先進經驗,引導新區企事業單位學習先進的質量管理經營模式,推進新區質量管理水平的整體提高。
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七條 光明新區管委會分別向獲得質量獎稱號的單位獎勵人民幣80萬元;向獲得質量獎提名獎的單位獎勵人民幣30萬元;向獲得質量獎項目獎的單位獎勵人民幣20萬元;向獲得質量獎個人貢獻獎的個人獎勵人民幣10萬元。獎勵經費由質量強區和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予以統一安排(如獲獎單位為政府機關則只授予證書和稱號,不授予獎金,不占用當年授獎名額)。
第二十八條 光明新區質量獎評定和管理經費包括新區質量獎申報受理、培訓、專家聘請、專家評審、獎牌制作、媒體公告公示以及召開頒獎大會等工作經費,由新區財政列入年度預算予以保障。
第七章 獲獎管理
第二十九條 獲獎單位和個人應繼續努力,從本單位和個人實際出發,制定提高質量水平的新目標,不斷研究和采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持續為光明新區大質量發展事業貢獻力量。
第三十條 獲獎單位和個人對外宣傳時應注明獲獎年度。獲獎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管理先進經驗,
樹立標桿,典型引路。
第三十一條 新區質量獎(不包含提名獎)獲獎單位再次獲獎的,授予證書和稱號,不授予獎金,不占用當年授獎名額。
第三十二條 獲獎單位如發生下列情況之時,應在一個月內書面報告秘書處: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環境、安全生產等事故。
(二)國家、省、市監督抽查和出口檢驗中產品或服務嚴重不合格。
(三)用戶對質量問題反映強烈,有顧客、員工、供應商、股東、社會等相關方面的重大投訴,質量水平明顯下降。
秘書處將對以上情況進行調查,并根據其嚴重程度報請專家評委會審定后對獲獎單位分別給予通報,直至撤消新區質量獎榮譽稱號,并予以公告。對有意隱瞞不報等情節嚴重的行為,由秘書處報請專家評委會審定撤消新區質量獎榮譽稱號,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光明新區質量獎榮譽的單位和個人,秘書處報請專家評委會審定后,提請新區管委會常務會議批準決定撤銷其稱號,收回獎牌,追繳獎金,并予以曝光。
第八章 評審紀律
第三十四條 光明新區質量獎評審堅持“科學、公正、客觀”的原則,做到程序化和規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政
府、新聞媒體、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承擔光明新區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企業或組織的商業秘密,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審。
秘書處會同新區監察部門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機構或個人,有權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申報、接受評審的單位和個人要實事求是,不弄虛作假。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視情節輕重,撤消申報和評獎資格(四年內不受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光明新區質量獎專家評定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有效期五年,原《光明新區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深光管【2013】6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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