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政府頒布了《重慶市居住證實施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06號,以下簡稱《辦法》)。為便于社會公眾廣泛知曉《辦法》內容,正確理解執行,現對《辦法》內容作出如下解讀: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
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立足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征、著眼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作出的一項制度性安排,是進一步推進城鎮化建設和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2016年1月1日,《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施行。為了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重慶市居住證實施辦法》。
二、辦理居住證的人員范圍及申領條件
(一)辦理居住證的人員范圍: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戶口公民。
(二)居住證的申領條件: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戶口公民,在居住地居住并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具備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招用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并且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賃住房或者用人單位、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
連續就讀,是指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并就讀。
三、居住證申領主體及提交的材料
(一)申領主體:居住證應當由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申請辦理。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
(二)提交的材料:申請辦理居住證應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四、居住證簽注
居住證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五、居住證換領補領
居住證持有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發生變更或更正的,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住址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7日內,持居住地住址證明在現居住地辦理變更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六、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與有關公共決策和居住地社區事務管理;
(三)參加社會保險;
(四)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七、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就業政策法規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創業服務、勞動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失業人員管理服務等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四)傳染病防治、適齡兒童預防接種、孕產婦和兒童保健、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檔案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五)免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六)臨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服務;
(七)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八)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的優惠服務;
(九)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十)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八、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的便利
(一)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可以接受義務教育和按規定就讀普通高中、職業中學、民辦中學,在居住地具有高中階段連續就讀三年學籍的,可以參加高考;
(二)參加本市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注冊),參加各類非學歷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參加本市有關評選表彰;
(三)向本市有關部門申報科技成果并獲認定、獎勵及資助;
(四)取得當地居住證三年以上的適齡青年,可以在居住地應征入伍;
(五)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登記等業務;
(六)申請辦理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以及簽注,申請辦理往來臺灣通行證以及簽注;
(七)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八)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九)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便利。
九、居住證持有人的落戶條件
居住證持有人符合我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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