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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出臺新規定:四種憑據可證明勞動關系
記者昨日從江蘇省勞動部門獲悉,今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憑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工資條”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就可以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根據新出臺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以及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而未簽勞動合同的,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雙方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對于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的,則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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