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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保證金管理辦法全文2017
第一條 為規范投標(交易)保證金的管理,防范市場風險,確保項目投標(交易)保證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時退還,維護招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以及《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合肥招標投標中心操作的建設工程、政府采購、產權交易項目投標(交易)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的管理。
第三條 招標文件和公告中應當明確規定交納保證金的賬戶、時間、具體金額、方式等內容。
第四條 保證金收取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建設工程項目保證金標準按下表執行:
項目估算價(萬元) | 保證金收取比例 |
0~500 | 2.0% |
500~1000 | 1.8% |
1000~5000 | 1.6% |
5000~10000 | 1.5% |
10000以上 | ≤1.2% |
(二)政府采購項目保證金不超過采購項目概算的1%;勘查、設計、監理等服務類項目保證金不超過項目估算價的2%。
(三)產權交易項目保證金金額,一般項目按轉讓標的掛牌底價的20%收取,5000萬元以上重大項目一般不超過轉讓標的掛牌底價的15%。租賃類項目保證金金額,按招租標的總租金底價的20%~80%收取;租期內累計租金達5000萬元以上的重大項目一般不超過招租標的總租金底價的20%。
(四)遇特殊或重大項目,保證金標準須報市招管局審批并經招標文件會審后方可施行。
第五條 保證金交納程序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投標人(意向受讓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其保證金須通過電匯、轉賬、網銀支付方式交納。
(二)保證金須從投標人單位帳戶轉出,其中建設工程項目須由其基本賬戶轉出。
(三)保證金以外幣交納的,應按交納當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受權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進行折算。
第六條 投標人也可選擇辦理信用投標保證金的方式,具體規定參見《合肥招標投標中心信用投標保證金管理辦法》(合招中心[2013]14號)。
信用投標保證金可抵用投標保證金來投標,若項目有特殊要求應另行繳納投標保證金的,須在招標文件中約定。
第七條 保證金退還程序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建設工程項目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5日內,退還未中標人的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合同簽訂并在市招管局備案后5日內退還中標人的保證金。
建設工程項目流標的,應在流標之日起5日內退還所有投標人的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建設工程項目中,非中標人原因未能簽訂合同的,應在有關部門作出處理結果之日起5日內退還中標人的保證金。
(二)政府采購項目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5日內,退還未中標人的保證金;合同簽訂并在市招管局備案后5日內退還中標人的保證金。
政府采購項目流標的,應在流標之日起5日內退還所有投標人的保證金。
政府采購項目中,非中標人原因未能簽訂合同的,應在有關部門作出處理結果之日起5日內退還中標人的保證金。
(三)產權交易意向受讓人未被確定為受讓人,應在受讓人被確定之日起5日內,退還已交納的保證金。
產權交易保證金應在受讓人支付全部價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5日內退還,也可以根據約定轉為產權交易價款。
產權交易非受讓人(意向受讓人)原因中止或終結時,應在受讓人(意向受讓人)提出申請之日起5日內,退還已交納的保證金。
(四)項目負責人負責辦理保證金的退還手續,經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后,由財務部門按原賬號原渠道予以退還。
第八條 有符合法律法規或招標文件規定的保證金不予退還情況的,按相關規定保證金一律不予退還。
第九條 本辦法由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原《投標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合招法[2010]61號)同時廢止。局和中心其他有關投標保證金管理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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