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起,市政府法制辦就《北京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草案送審稿)》征求社會意見。根據草案送審稿,本市醫療救助、住房救助將擴大范圍。
北京市民政局在關于《北京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草案送審稿)》的說明中介紹,社會救助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維護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方面、兜底民生保障方面具有重要作用。2014年,國務院出臺《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是我國第一部統籌各類社會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規。為貫徹《暫行辦法》,回應首都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北京市民政局起草了《北京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草案送審稿)》。
《實施辦法》的結構基本沿襲上位法的框架,共14章、61條,包括總則、“9+1”的救助制度體系(即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采暖救助、臨時救助和社會力量參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安排上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不再重復,只保留了明確授權的、細化上位法原則性規定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新增內容。
結合北京實際,《實施辦法》在合法前提下增加除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內容。對低收入家庭的救助申請、程序、標準和內容進行了明確,提升了低收入家庭救助的法律層級,解決了低收入家庭缺乏認定標準和調整機制的問題,解決社會救助中的懸崖效應。
醫療救助范圍也擴大了,增加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貧家庭及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困難人員。明確醫療救助的方式包括資助參保參合、門診救助、住院救助、重大疾病救助和生育救助等。其中,發生高額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經收支水平、家庭財產和家庭成員認定后,可以申請享受因病致貧醫療救助。
《實施辦法》還擴大了住房救助范圍,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低收入家庭外,其他收入、住房、財產符合本市規定的家庭也可享受住房救助。
具備兩項條件可申請低保
本市戶籍居民組成的家庭,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符合社會救助家庭財產狀況規定。此外,對本市戶籍居民與非本市戶籍居民組成的家庭,符合有關條件的,也可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或尚未獨立生活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對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且符合社會救助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根據《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教育、住房等救助和臨時救助。相關部門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特困人員可享受供養
對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具有本市戶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對特困人員年滿16周歲后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職業教育)的,繼續給予供養。
供養內容包括:供給糧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提供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提供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協助特困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或者供養服務機構內的醫務室(站)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供養標準按照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執行。供養形式分為在家分散供養和在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
五類人員可申請醫療救助
五類人員可申請醫療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低收入家庭成員;因高額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家庭收入、支出、財產符合本市有關規定的重大疾病患者;市、區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救助方式包括:對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大病保險和商業保險等支付后,符合本市規定的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按照門診、住院、生育、重大疾病等不同情形,給予救助。
可享不同方式教育救助
《實施辦法》提出,市、區政府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對不同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低收入家庭成員,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給予教育救助。
教育救助方式包括:減免保育、教育費;義務教育階段,發放助學補助、免收寄宿費、發放伙食補助等;高中階段,減免學費、減免住宿費、發放國家助學金、發放伙食補助等;中職階段,減免學費、發放國家助學金、發放生活物價補貼等;當年考入普通高等學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專科或高等職業教育的,給予高等教育新生入學救助;普通高等教育階段,發放國家助學金、生活補助,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安排勤工助學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教育救助內容。
對低收入家庭給予住房救助
對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低收入家庭,以及收入、住房、資產符合本市相關規定的其他家庭,給予住房救助。
城鎮住房救助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和市場租房補貼等方式實施。農村住房救助通過危房翻建和發放舊房維修補貼等方式實施。
公益崗位優先招用救助對象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及相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經登記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成員,給予就業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均處于無業狀態的,市、區政府通過動態服務、制定針對性援助計劃、就業優惠政策等方式,確保該家庭至少有一名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實現就業。同時,市、區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就業援助需要,通過投資、購買等方式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優先招用符合崗位需求的就業救助對象。
多種情況可申請臨時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臨時救助: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個人。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另外,《實施辦法》增加了采暖救助,明確了采暖救助的范圍、救助方式、救助標準和救助程序等內容。
據悉,此次立法擬采取“立新廢舊”的方式,即制定出臺《實施辦法》的同時,廢止《北京市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辦法》和《北京市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辦法》兩部政府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