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管控查處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市土地和城鄉規劃管理,有效遏制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確保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有序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甘肅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違法用地和違法建筑的查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違法建筑,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使用林地許可證》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
(二)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未拆除的。
(三)其他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違法用地,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土地(包括林地)進行建設的。
(二)超過批準范圍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
(三)改變土地批準用途進行建設的。
(四)其他違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
對擅自改變市政府確定的重點景區、公園、文物景點等重點保護區域地形地貌的行為,職能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聯合執法的方式予以處理。
第五條查處違法用地和違法建筑工作堅持“政府組織、協調聯動、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處置、分批處理”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市政府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成立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管控查處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市、縣區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管控查處涉及的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督導檢查、考核評比、責任追究等工作。各縣區應當結合本區域實際情況,參照市級建立相應工作機制。
第七條違法用地、違法建筑查處工作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屬地管理,縣區、鄉鎮政府及街道辦事處負責統一領導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的管控查處工作。
第八條市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負責秦州、麥積兩區法人單位違法建筑以及跨縣區重大案件的查處;秦州區、麥積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自然人違法建筑的管控和查處;武山縣、甘谷縣、秦安縣、清水縣、張家川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違法建筑的管控和查處。國土部門負責查處本轄區內城鎮規劃建設用地以外的違法用地、違法建筑。
建設、環保、房管、交通、水務、林業、民政、人防等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開展違法建筑管控查處工作。
公安、工商、質檢、食藥監、農業和安監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管控查處配合工作。
第九條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違法用地、違法建筑日常巡查機制,及時制止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村(莊)規劃區域內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的制止、拆除工作。
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要自覺履行發現、勸阻、舉報、配合查處本區域內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的責任。
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委員會要積極預防和控制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建設行為,并向有關執法部門報告。
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發現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立即通報查處機關,并嚴格做好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管控查處有關工作:
(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二)發改、農業、林業、水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農業建設項目專項扶持資金時,對無合法用地手續的不得批準核撥扶持資金。
(三)房管和國土資源部門對違法建筑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交易和登記。
(四)衛計、工商、稅務、消防、安監、食藥監、環保、人防、氣象、地震、文化、教育等部門,對依法應提供用地手續而無合法用地手續的,不得核發有關證照。
(五)供水、供電、供氣、通訊、網絡、有線電視、鐵塔公司等公共服務單位及預拌混凝土相關企業應當自覺配合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管控查處機關開展執法工作。
(六)財政部門負責保障預防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筑工作所需經費。
(七)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管控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筑宣傳報道和典型違法案件的曝光工作。
(八)監察部門負責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管控查處工作的責任追究工作,對各級公職人員實施或參與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在建設審批中違規辦理手續、亂作為的,在管控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筑中不認真履職的,管控查處不力引發嚴重事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國家經濟損失的',依法從嚴追究其責任,涉嫌犯罪的人員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章 監管與處置
第十一條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違法用地和違法建筑舉報制度,舉報情形一經查實,對第一舉報人給予獎勵并對舉報人的身份信息嚴格保密。
第十二條負責日常巡查的單位要制定本轄區內巡查方案,實行劃片包干,責任到人,做好巡查記錄。
查處機關在巡查過程中如發現有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情形,相關單位和人員要自覺配合查處機關開展監督檢查,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阻礙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現場檢查、勘驗、調查取證。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發現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時,應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制止、拆除或向有關管理機關報告。以上單位對上級管理機關的管控查處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查處機關接到報告或者巡查發現違法用地、違法建筑時,應當立即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地貌特征,需要拆除的,應當拆除。當事人不停止施工的,查封施工現場。
第十五條查處機關發現已查封的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現場仍在繼續施工的,應當立即制止,對拒不停工或涉嫌阻礙執行職務等違法行為的要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及時依法予以處置。
第十六條查處機關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做好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等取證工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過程中要依法履行告知義務,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
第十七條查處機關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后,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應將案件移送違法建筑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研究,作出強制拆除決定。
第四章 考核與追責
第十八條按照對違法用地、違法建筑“消化存量、零增量、零容忍”的要求,市政府將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管控查處工作納入對縣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年度工作目標管理。市政府負責對各縣區政府和市直部門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管控查處工作進行考核,縣區政府負責對縣區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考核,完成年度工作目標成績顯著的給予表彰獎勵,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標的,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同時,將縣區政府及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管控查處工作情況,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年度績效考核范圍。
第十九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國土資源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的管理工作,對發現新增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監管工作中有漏報、瞞報、不及時報告的縣區政府及相關部門應進行通報批評,并按干部管理權限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約談,對問題嚴重的進行問責。
第二十條縣區政府不及時督促相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管轄范圍內違法用地、違法建筑查禁不力,或者未及時協調組織并責成相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年內2次被通報批評的,對該縣區政府分管領導予以誡勉談話。年內3次被通報批評的,對該縣區政府主要領導予以誡勉談話。年內4次被通報批評的,取消單位績效考核評先資格,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進行問責。
第二十一條查處機關和其他承擔協助查處職責的單位不配合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筑工作,不制定巡查管控方案和處置辦法的,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年內3次被通報批評的,取消單位當年績效考核評先資格,并對相關責任領導進行問責。
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誡勉談話等組織處理;對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
(一)違法審批、越權審批、違法辦理權屬登記的;
(二)日常巡查人員不認真履行日常巡查職責,未及時發現違法用地、違法建筑或者發現后不報告、不制止,情節嚴重的;
(三)對于舉報或者巡查發現的違法建設,不按照規定報告、制止、移送或者立案處理的;
(四)謊報、瞞報、拒報違法占地、違法建筑信息的;
(五)未按規定配合查處機關開展聯合執法的,對發生妨礙、阻撓執法的行為未迅速處理的,對相關部門移送涉及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的案件未及時查處的;
(六)對利用違法建筑物、構筑物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當事人作出行政許可的;
(七)未按照要求提供相關信息、資料,或者未按照要求到場配合查處的;
(八)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社區、村(居)民委員會不認真履行職責,對發現新建違法建筑未及時向所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或者故意隱瞞違法建設行為,致使違法建筑繼續擴大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該村(居)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相應處理。
第二十三條供水、供電、供氣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積極做好違法建筑查處配合工作。
第二十四條被追究責任的有關人員由其相應的任免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認為需要給予黨紀處分或組織處理的,由紀律檢查機關或者組織部門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構筑物是否屬于違法建筑,按建設時施行的法律法規認定和處理。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與市政府下發的其他有關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管控查處文件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各縣區政府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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