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適房買賣政策解讀
(一)最重要的是對年限的限制。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二)對按原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限制。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按原價出售住房的,產權人應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原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購房人(購房人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了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資格審核手續);購房人查驗房屋和相關資料后,與產權人簽訂購房合同,支付購房款,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登記買賣雙方信息,出具相關證明;買賣雙方持購房合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區縣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
(三)對按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限制。符合滿5年條件,按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和按市場價格出售已購商品房不同,交易雙方(尤其是出賣人)須履行特殊義務,即需憑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住房轉讓合同、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交易、產權過戶手續,產權人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同等價格條件下,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優先回購。
經濟適用房是政府為了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產物,雖然與商品房一樣,擁有完全產權,可以直接在市場上交易,但是由于當初建造具有目的性,所以已購經濟適用房在出售時,仍受到一定限制。這里需要提醒的是,買房并不是急于求成的事,在購買之前最好找律師幫助了解相關的政策規定、如何辦理手續,并審核合同內容,以免因違反政策或合同無效而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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