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補償政策
摘要: 有了城市戶口原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可以依法繼承父母的房屋并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但由于宅基地稀缺性、福利性、保障性,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在流轉方面依然有諸多限制。目前僅僅只能在農村集體組織內進行流轉交易。
《一》2017年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新政策,將嚴格執行這四大方針
今年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新政策,將嚴格執行這四大方針:
1、宅基地和房屋分開補償
分開補償是指土地補償和土地的附著物的分離,農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遷時候,有兩種補償。
2、補償形式
一般補償形式分為兩種,一是貨幣補償,二是置換補償。貨幣補償就是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按照宅基地面積置換為每平米多少錢付錢給農民。置換補償就是在安置區域折算成多少平米經行安置。
3、補償標準
征用農村耕地的補償費將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附著物的補償費,征地的土地補償費一般是被征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六至十倍。
4、補償費計算公式
房屋拆遷補償=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新價。
《二》有了城市戶口,能不能繼承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
導語:城市化的過程當中,部分農村年輕人選擇了落戶城市,有了城市戶口,然而老家的宅基地和房屋依舊在農村。隨之而來,就要考慮父母留下宅基地和房屋能否繼承的問題?
一、宅基地的性質及歸屬問題
根據法律法規等政策我們可以得知,宅基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農民僅僅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而且宅基地屬于無償取得,為了保障農民的居住權的設定的,具有福利性質,一戶只能分配一塊宅基地。
二、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可以繼承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公民的房屋是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可以作為遺產予以繼承。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農村房屋是可以由繼承人依法繼承。
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是有條件的
(一)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主體資格的特定性和取得的福利性(無償)、數量的受限性(“一戶一宅”且面積不得超標),決定了其能否被當做遺產繼承,應區別不同情況而具體處理。
(二)房屋繼承權依附宅基地使用權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當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否認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導致房屋所有權全部權能的行使便無法實現。
(三)城市戶口等非集體成員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政策規定
根據2011年《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第七條:“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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