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及辦理流程問答
1.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如何確定?
答:單位職工應按照上一年度應付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新年度繳費基數。新參保職工按參保當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若職工工資超過上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低于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
個體靈活就業人員每年可按上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0%、60%或100%確定繳費基數。
2.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如何規定?
答:單位參保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單位承擔繳費基數的20%,職工個人承擔繳費基數的8%;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為繳費基數的20%。
3.基本養老保險能否補繳?
答: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允許補繳養老保險費:(1)原國有企業固定職工(不含合同制職工);原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領取一次性復員費的原軍隊干部(不含義務兵);1986年10月1日以后被招用的大集體企業職工;自動離職和被除名的原國有單位職工(不含開除、判刑人員),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后可辦理補繳手續。(2)職工在崗期間,應由用人單位繳納但未繳納養老保險的,經法院判決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可辦理補繳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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