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農民宅基地新政策補款
宅基地對于很多農民來說,是自己出生、長大的地方,是父輩、祖輩傳下來的,是人在他鄉也會惦記的根。下面是CN人才小編收集整理的2017年農民宅基地新政策補款,歡迎閱讀參考!~
1、征地要評估社會穩定風險
試點明確4大任務;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
國土資源部部長、國家土地總督察姜大明表示: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針對征地范圍過大、程序不夠規范、被征地農民保障機制不完善等問題,要縮小土地征收范圍,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規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健全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全面公開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
二是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針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和交易規則亟待健全等問題,要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范圍和途徑;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規則和服務監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針對農戶宅基地取得困難、利用粗放、退出不暢等問題,要完善宅基地權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農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區域戶有所居的多種實現形式;對因歷史原因形成超標準占用宅基地和一戶多宅等情況,探索實行有償使用;探索進城落戶農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 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針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不健全,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之間利益不夠等問題,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國家與集體之間、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和相關制度安排。
2、非試點地區不要擅自行動
試點嚴格限制在經法律授權的縣(市)開展,確保風險可控
姜大明表示,改革試點的要求,一是堅持小范圍試點。統籌東、中、西部和東北地區,兼顧不同發展階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和農村改革試驗區中安排,選擇若干有基礎、有條件的縣或縣級市開展。二是堅持依法改革。試點涉及突破相關法律條款,需要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允許試點地區在試點期間暫停執行相關法律條款。三是堅持封閉運行。試點嚴格限制在經法律授權的縣(市)開展,非試點地區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動,確保試點封閉運行,風險可控。
試點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
宅基地可以有償退出或者轉讓,能夠讓進城農民免去后顧之憂,亦讓大量閑置宅基地獲得“解放”,還給農村新一輪發展拓展土地資源調整空間,可謂一石三鳥之舉。要把好事辦好,務必兼顧各方利益,尤其是要因地制宜制定合理補償標準,保證轉讓宅基地農民利益不受損,實現買、賣與村集體多方共贏。
農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間互相買賣流轉,賣給非本村人的屬于無效的買賣。
舉個例子:
村東的東子想要把房子賣給城里的王某,是不可以的,但是賣給村西的旺財是可以的,但要先向村委會申請,同意后才能賣給旺財,以后這塊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歸旺財使用了,但是注意,東子轉讓、出賣房子和宅基地后,就不能再申請別的宅基地了。
實施意見提到了五點主要措施,湖湘君看了下,對第五點最感興趣,是這樣說的:
結合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的要求,允許進城落戶人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鼓勵農村土地經營權規范有序流轉。規范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通過整理復墾,增加耕地面積。
農村蓋房盛況
通俗地說,這一措施明確了以下幾點:
一、宅基地可以轉讓
二、轉讓宅基地,必須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一般來說,就是說,只能賣給本村人。
為什么要有第二條限制?
筆者理解的是,農村的宅基地是屬于集體產權, 集體產權是屬于農村村集體所有的,所以轉讓只能在集體內部。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把宅基地賣出,便無法再次申請,還想要的話,只能自己另買了。
你會賣嗎?
我是不會的,有宅基地,有老房子,才算有根。
就算生活、工作在城市,我卻始終認為,那個小村子,才是我的家。
對農村、對農民,到底是好是壞?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是永久的。在農村,只要有宅基地,有一塊責任田,就算沒有技能、沒有文化,只要肯干,也能有最起碼的生話保障。
2017年宅基地賣了后還能再申請嗎?
1. 未經批準,在自家的責任田建房可以嗎?
不可以,《土地管理法》規定:禁止在耕地上建房、建窯、建墳、挖砂取土等。自家的責任田也屬于耕地,在耕地上建房等屬于非法占用耕地行為,情節嚴重的將構成非法占用耕地罪。
2. 農民可不可以私自建房?
不可以,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郊區和農村的農民,如果需要宅基地建房,首先要按照鄉、鎮、村建設規劃統一安排。在此基礎上,農民還要依法經過申請,申請批準后,才能獲得所申請的宅基地使用權。不經申請批準私自建房的行為是違法的,國家不但不予保護,還要強行拆除。
3. 房屋建起之后,就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權嗎?
不一定,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鄉鎮企業依法取得自己所建房屋的所有權的前提是,要取得所占用土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而不能想建就建。否則,不僅不能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還要承擔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4. 村集體可以將自己的集體土地租給企業蓋工廠嗎?
不可以,《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于非農業建設。
5. 城鎮居民能否在農村購買宅基地?
不可以,依據目前的法規政策,城鎮居民不能購買農村的宅基地,國土部門不能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的宅基地發放土地使用證。
6. 農村村民將宅基地上的房屋出賣后,能否再申請宅基地?
不能,農村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7. 本村村民可否在自己村集體范圍內蓋房子?
(1)如果是依法申請的村民宅基地,在依法報建后可以蓋房子。
(2)未經批準,不能擅自在占用土地建設房屋,即使是本村范圍內的土地,否則將構成非法占用土地行為。
8. 農民新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怎么辦?
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理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9. 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隨意自由轉讓嗎?
不可以,村民的宅基地歸集體所有,由農村各戶長期使用,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當事人之間轉讓空閑宅基地的任何協議均屬無效行為,宅基地所有人有權收回非法轉讓的宅基地。由于房屋和宅基地不可分,因而對房屋的轉讓也有一定限制,只能在本集體成員或本集休的企業之內轉讓。
10. 村民繼承了父母親遺產之后,是否就取得了兩塊宅基地?
目前我國對農村的房屋繼承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但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精神,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且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農村村民因繼承取得多處住宅的,村民可以出賣多余的房屋,也可以維持原狀自住,但不得翻建繼承房屋。房屋損壞后其宅基地應當依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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