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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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是特殊主體的犯罪,主要包括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其行為是利用職權謀取非法利益,同時還要達到數額較大的犯罪數額。
根據刑法的規定,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的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立案標準:
1、行為條件
利用職務之便,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的行為條件。這里的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權以及與職務相關的便利條件。具體而言,是指國有公司、企業董事、經理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公司、企業的材料、物資、人事安排等方面的決策權以及因其職務關系而知悉的公司、企業的生產、銷售計劃、企業投資方向等重大信息等便利條件。
2、行為方式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的行為具體表現為為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的同類營業。這里的“經營”不同于普通的、短期的商品買賣,而是具有規模性和長期性的特點。
所謂“自己經營”,是指為自己獨資或者擔任股東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的經營,至于行為人是否擔任一定職務則在所不問。所謂“為他人經營”,是指為自己雖未出資,但為從中獲取經營報酬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經營。司法實踐中,只要具備“為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之一即可。
“同類營業”是指經營的業務屬于同一類別或者相似類別。
3、獲取的非法利益達到數額巨大的程度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是結果犯,行為人實施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所獲得的非法利益達到數額巨大的程度。即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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