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政策新規定
2017年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又來了新政策新規定,各位會計人員趕緊學習起來吧。以下是CN人才小編搜集并整理的有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5月27日,財政部與稅務總局又發新文《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文),新文大概內容如下:
“一、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三、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執行。”
該文件其實就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文)的政策延續,只不過財稅〔2012〕48號文適用期是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而新文適用期是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看到這文件,可能有會計會急的團團轉,畢竟這文件是5月27日發布的,可匯算清繳已經最后兩三天了,而且正趕上端午節,時間來的急么?還有的會計可能說,自己已經把企業所得稅年報報過了,咋辦?
其實呢,大伙不用這么急,首先呢,如果是已經報過所得稅年報的,只要在匯算清繳期內呢,就可以更正申報,把新申報表再報上去就成了。而如果在匯算清繳期內,實在來不及呢,也沒關系,在匯算清繳期后,還可以補充申報。
最后,再舉個例子說下廣告分攤協議下申報表填列:
例:懷文公司和大世公司是關聯企業,根據分攤協議,懷文公司在2016年發生的銷售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30%歸集至大世公司扣除。假設2016年懷文公司銷售收入為20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500萬元,大世公司銷售收入為50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1000萬元。
懷文公司當年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會計處理為(單位,萬元):
借:銷售費用——廣告費 500
貸:銀行存款 500
申報表分析:
對于懷文公司來說:2016年,懷文公司銷售收入為20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500萬元,其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比例為銷售收入的15%,可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為2000×15%=300(萬元)。
懷文公司可轉移到大世公司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應為扣除限額的30%,即300×30%=90(萬元),而非500×30%=150(萬元),在本企業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300-90=210(萬元),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500-300=200(萬元),而非500-210=2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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