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股市炒股新規則規定
一直以來,證券交易不管炒股的股民不管資金多少、有無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如何,這也讓所謂的全民炒股氛圍愈演愈烈。然而,這種情況將從今年7月1日起宣告終結。根據證監會要求,從7月1日起,股票不再是誰想買都可以買的產品,而且被判定為保守型或謹慎型的投資者很可能會被拒絕入市。以下是CN人才小編搜集并整理的有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7月1日起,《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將正式實施。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介紹,《辦法》強化對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賣者有責”的要求,《辦法》并未限制投資者交易自由,而是讓合適的投資者購買適當的產品,目的是讓投資者能夠買到與之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產品,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辦法》定位于適當性管理的“母法”,作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基本規范,首次對投資者基本分類做出了統一安排,明確了產品分級和適當性匹配的底線要求,系統規定了經營機構違反適當性義務的處罰措施。隨后,包括深滬交易所、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期貨業協會等均發布了各自的指引與細則。
1. 五類五級
按照風險承受能力,將普通投資者由低到高至少分為C1(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C2、C3、C4、C5五種類型。
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按照風險由低到高順序,至少劃分為:R1、R2、R3、R4、R5五個等級。
各個類型投資者可以購買的產品分別為:
C1型:R1級
C2型:R1級、R2級
C3型:R1級、R2級、R3級
C4型:R1級、R2級、R3級、R4級
C5型:所有產品。
此外,C1型中,還有一類“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投資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沒有風險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資損失;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類投資者不得購買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2.新老劃斷
需執行適當性管理要求:a.向新客戶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b.向老客戶銷售(提供)高于原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無需執行適當性管理要求:向老客戶銷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例子:股民小王,可以繼續買賣股票及風險等級不高于股票的`產品,但當購買比股票風險等級高的產品時,比如結構化產品、場外衍生品等,則其所在券商需要按照《辦法》執行適當性管理要求。
3.交易自由
如果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經過特別的風險警示程序后,經營機構仍然可以向其銷售產品,投資者買賣股票的權利不受影響,《辦法》并未限制投資者交易自由,而是讓合適的投資者購買適當的產品。目的是讓投資者能夠買到與之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產品,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4. 特別保護
根據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等因素,將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兩類。
普通投資者享有特別保護:
一是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前,應當告知可能導致其投資風險的信息及適當性匹配意見;
二是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
三是不得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產品或者服務;
四是向普通投資者進行規定情形下的現場告知、警示,應當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非現場方式應當完善配套留痕安排;
五是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的,經營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已向投資者履行相應義務。
5.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規則發布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信息技術系統的改造升級。
6.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評估,主要是通過對投資者財務狀況、投資知識、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以及年齡、學歷、婚姻及家庭情況等信息進行了解。投資者在不同機構獲得的評級可能有差別,但不應相差甚遠。
7.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出現不正當競爭,給風險承受能力低的投資者提供高風險產品,或低者高評或者高者低評,這都是機構沒有盡到適當性義務的表現,會因此承擔法律責任,付出代價。
8.從協會提供的業務模板來看,新進入資本市場的投資者要填寫《投資者基本信息表》、《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告知書》、《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適當性匹配意見確認書》及《產品或服務風險警示及投資者確認書》等內容。
9.投資者的評級分級是可以調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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