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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犯罪主要手法及特點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行為。以下是CN人才小編搜集并整理的有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非法集資犯罪主要手法及特點1
近年來,受多種因素影響,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持續多發,非法集資的手法不斷翻新,涉及領域、區域較廣,并呈現從以投資房地產、礦產能源、農、林、牧業等傳統領域非法集資向投資理財、私募股權等新型領域轉變,空間也從實體向網絡逐步發展。從公*機關查處的案件看,當前非法集資的手法主要有:
一是以擴大生產經營、投資為名非法集資。這種手法是非法集資犯罪的常見手法,行為人往往以擴大生產經營,投資礦產能源、高科技項目等為名,描繪、夸大項目發展前景,誘以高額回報,向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
二是以融資擔保、投資咨詢為名非法集資。部分不法分子設立非融資擔保企業或以投資咨詢為名,虛構借款實體,隱瞞資金用途,以開展所謂擔保業務、投資為名非法集資,有的以此為平臺,吸收公眾存款后高利放貸,進行所謂的資本運作,此類手法在部分地區還比較嚴重。
三是假借網絡借貸平臺非法集資。隨著互聯網的飛速發展,不法分子套用互聯網金融創新概念的興起,利用一些新興領域法律界定的模糊和監管薄弱,設立所謂的P2P等網絡借貸平臺,以高利為誘餌,采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布虛假招標信息等手段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用于投資房地產等自身生產經營,或直接將非法募集的資金高利貸出賺取利息,或關閉網站攜款潛逃。
四是通過分支機構或代理人非法集資。行為人通過在各地物色代理人在較廣的區域設立分支機構,代理人按行為人授意虛構投資項目,或假借管理創新為名,誘以高利,吸收公眾資金,形成多層級、廣范圍的非法集資犯罪網絡,這種手法在跨區域集資犯罪案件中特別突出,其涉及的區域廣、人員多、金額大。
五是通過舉辦免費體檢方式非法集資。行為人以向中老年人進行免費健康咨詢、體檢、理療和健康講座等為名,對中老年人培訓灌輸無風險、高回報的投資理念,引誘老年群眾投入資金。
此外,據公*部經偵局介紹,有的省份出現非法集資兩種新型手法,需引起我們警惕。一是假冒民營銀行名義,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經獲得或者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的牌照,以發售原始股名義吸收存款;二是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行為人以毫無價值或價格低廉的紀念幣、紀念鈔、郵票等所謂的收藏品為工具,鼓吹巨大升值空間,承諾在約定時間后高價回購,引誘群眾購買,然后攜款潛逃。
盡管非法集資的手法多變,但其主要特點是:
一、承諾高額回報,編造一夜成富的神話。高利誘惑,是行為人非法集資的不二法門,不法分子為吸引更多群眾參與集資,往往許諾投資者獎勵、返利等高額回報,開始時按時兌現先期投資的'本息,然后是拆東墻補西墻,用后集資者的資金兌付先期的本息。其非法籌集的資金或被用于生產經營,因難以負擔畸高的融資成本而敗露,或積累到一定規模后秘密轉移,攜款潛逃。一些群眾在急切求富和盲目從眾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對不法分子虛擬的高額回報深信不疑,草率甚至盲目地傾其所有。有的甚至自己受騙后又去欺騙別人,希望通過他人投資彌補自家的損失,結果越陷越深。
二、混淆理財概念,迷惑廣大群眾的眼睛。不法分子有的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股權投資等新的名詞,以金融創新為名迷惑群眾,假稱為新的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鼓動群眾投入;有的以創新經營方式為名,利用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為幌子,誘騙群眾上當;有的以投資入股等方式,承諾高額固定收益,吸收公眾存款。
三、包裝合法外衣,騙取廣大群眾的信任。不法分子為給犯罪活動披上合法的外衣,往往成立公司,辦理完備的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以實際經營活動掩飾其非法目的。一些不法公司在豪華寫字樓租賃辦公地點,甚至聘請名人代言,或利用曾是信貸員人頭熟、關系多等身份優勢騙取群眾信任,或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拉親戚、朋友、同學、街坊鄰居加入,一旦虧損,造成親情反目,導致人間悲劇。
在此,警方提醒公眾,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因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社會公眾一定要提高警惕,“快速致富”、“高回報、零風險”極有可能是“請君入甕”的投資陷阱,廣大投資者要切實增強風險意識,提高分辨能力,謹慎選擇投資渠道,切莫貪圖高利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只要能夠識別非法集資犯罪的一些手法和形式,拒絕高利誘惑,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空間和存在的土壤勢必會大幅減少。投資過程中,既要考察有關企業是否合法注冊,也要分析是否有代理人參與其中,綜合考量行為人承諾的高額回報是否合理。要清醒地意識到,超高利投資回報分配不可能維持太久。更要考察其吸收資金的行為是否符合金融管理法規,不要被其耀眼的招牌、誘人的項目,特別是資金實力和高額的注冊資本所迷惑。對新型的網絡借貸平臺,要熟悉、掌握網絡借貸平臺的基本運作模式,要認識、把握住網絡借貸平臺本質,其實就是一種中介,只能提供點對點服務,不能直接經手資金,不能提供擔保,不能建立資金池,不能進行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犯罪主要手法及特點2
要表現形式和常見手段
1、非法集資的特征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具有以下四個特征: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信息傳遞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2、主要表現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8、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11、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3、常見手段
1、承諾高額回報
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
2、編造虛假項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實踐“經濟學理論”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的種植、養殖行業發展到高新技術開發、集資建房、投資入股、售后返租等內容,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財名義,故意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電子商務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眾,承諾穩定高額回報,欺騙社會公眾投資。
3、以虛假宣傳造勢
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采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制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網絡虛擬空間將網站設在異地或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臺和qq、msn、微信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騙取社會公眾投資。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
4、利用親情誘騙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有些參與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5、打著“互聯網金融”的幌子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傳統的非法集資活動開始打著“互聯網金融”的幌子,以私募基金、P2P、財富管理、股權眾籌之名進行非法集資,互聯網金融也是發生非法集資的“重災區”,非法集資者通過向投資者許諾剛性兌付,給與高回報率,邀請名人站臺等方式吸引投資者,在互聯網+的背景下,跨領域、跨空間進行宣傳時,剛性兌付、給與高回報率、名人站臺的噱頭對于盲目投資的非理性投資者比較有誘惑力,披上互聯網的非法集資活動,深刻的危害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非法集資項目推介呈現出了向線上轉移的特點,犯罪手段不斷翻新,支付方式更加多元,擴散速度不斷加快,犯罪活動周期大大縮短,往往以隱匿資產、銷毀證據、甚至潛逃等方式規避打擊。
4、警惕六種現象
1.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獲得或者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的牌照,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2.非融資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非法集資
這個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發售虛假的理財產品,二是虛構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擔保名義非法吸收資金。
3.打著境外投資、高新技術開發旗號非法集資
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并在網上發布銷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開發高新技術等信息,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群眾向指定的個人賬戶匯入資金,然后關閉網站,攜款逃匿。
4.以“養老”的旗號誘騙老年群體投資資金
這個有兩個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二是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游、發放小禮品的方式,引誘老年人群眾投資資金。
5.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
以毫無價值或價格低廉的紀念幣、紀念鈔、郵票等所謂的收藏品為工具,聲稱有巨大升值空間,承諾在約定時間后高價回購,引誘群眾購買,然后卷款潛逃。
6.假借P2P名義非法集資
即套用互聯網金融創新概念,設立所謂P2P網絡借貸平臺,以高利為誘餌,采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布虛假招標信息等手段吸收公眾資金,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
非法集資犯罪主要手法及特點3
一、非法集資常見手段
1.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
2.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的種植、養殖行業發展到高新技術開發、集資建房、投資入股、售后返租等內容,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
3.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采取聘請明星代言、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制造虛假聲勢。
4.利用親情誘騙。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有些參與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
非法集資(根據《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集資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我國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總是通過各種方式來警戒普通百姓不要隨意參與非法集資,因為非法集資實質上是違反法律法規規范的,不僅有著極大的金融風險,還會對我國的經濟文化社會安定和諧等等各個方面造成威脅,是不可小覷的一種犯罪形式。
非法集資犯罪主要手法及特點4
1、假冒民營銀行
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經獲得或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的牌照,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者吸收存款。
2、借用農民合作社
打著合作金融旗號,突破“社員制”、“封閉性”原則,超范圍對外吸收資金,用于轉貸賺取利差或將資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或者公開設立銀行式的營業網點、大廳或營業柜臺,欺騙誤導農村群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3、高價回購收藏品
以毫無價值或者價格低廉的紀念品、紀念鈔、郵票等所謂的收藏品為工具,聲稱有巨大升值空間,承諾在約定的時間后高價回購,引誘市民購買,然后攜款潛逃。
4、打著“養老”的旗號
有三類突出形式:一是打著提供養老服務的幌子,收取會員費、“保證金”,并承諾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二是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人“加盟投資”;三是打著銷售保健、醫療等養老相關產品的幌子,通過舉辦養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游、發放小禮品等方式,引誘老年人投入資金。
5、假借P2P名義
即套用互聯網金融創新概念,設立所謂P2P網絡借款平臺,以高利為誘餌,采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布虛假招標信息等手段吸收公眾存款,然后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
主要手法有:一是平臺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出借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資金進入平臺的中間賬戶,形成資金池;二是平臺未盡到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名義發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三是平臺編造虛假融資項目或借款標的,采用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為平臺母公司或其關聯企業融資。
6、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的虛假理財或擔保
一是以投資理財為名義發售虛假的'理財產品,承諾無風險、高收益;二是虛構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擔保非法吸收資金;三是實體企業出資設立投融資類機構為自身融資,有的企業甚至自設或通過關聯公司開辦擔保公司,為自身提供擔保。
7、房地產行業違規銷售
一是房地產企業違法違規將整幢商業、服務業建筑劃分為若干個小商鋪進行銷售,通過承諾售后包租、定期高額返還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購,誘導公眾購買;二是房地產企業在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有的甚至是項目還沒進行開發建設時,以內部認購、發放VIP卡等形式,變相進行銷售融資,有的還存在“一房多賣”;三是房地產企業打著房地產項目開發等名義,直接或通過中介機構向社會公眾集資。
8、虛擬理財
一是以“互助”、“慈善”、“復利”等為噱頭發布投資產品,無實體項目支撐、無明確投資標的,靠發展新的投資者實現虛高利潤;二是以高收益、低門檻、快回報為誘餌引誘公眾投資;三是通過設置“推薦獎”、“管理獎”等獎金制度,鼓勵投資人發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線層級關系,兼具非法集資和傳銷的特征。
9、“消費返利”網站
網站打出“購物=儲蓄”等旗號,宣稱“購物”后一段時間內可分批次返還購物款,吸引社會公眾投入資金。網站在提現時設置諸多限制,使參與人不可能將投入的資金全部取出;或將返利金額與參與人邀請參加的人數掛鉤,成為發展下線會員式的類傳銷平臺。
10、虛擬貨幣
注冊皮包公司,利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發行“比特幣”、“K幣”、“黑暗幣”等網絡虛擬貨幣,聲稱企業很快可以上市,虛擬網絡貨幣屆時可換取原始股,獲得高額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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