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證明書申請
原產地證書申請
1、一般申請需提供的資料
(1)原產地證書申請書;
(2)按規定填制的原產地證書
(3)出口貨物商業發票副本;
(4)對含有非原產成份或簽證機構需核實原產地真實性的貨物,申請人還應提交《產品成本明細單》;
(5)異地貨物,申請人應根據簽證機構要求提供產地簽證機構出具的《異地貨物原產地調查結果單》;
(6)對從日本進口原料加工制作后又出口至日本的(即采用日本給惠國成份),需提供日本進料發票,并填制《從日本進口原料證書》;
(7)簽證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2、后發申請
特殊情況下,申請人可在貨物出運后申請辦理后發原產地證書。《亞太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允許貨物出運后3天內補辦證書,《中國—智利自貿區》原產地證書允許貨物出運后30天內補辦證書,但證書上無需注明“后發”字樣,逾期不予簽證。后發證書的申請日期和簽證日期應填寫實際申請日期和簽發日期。對于簽證機構無法核實其原產地的已出運貨物,不予補辦原產地證書。申請后發證書的,除提交一般申請所需的資料外,還應補充以下資料:
(1)申請后發證書原因的書面說明;
(2)貨物出口報關單、提單等資料;
(3)簽證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
3、重發申請
已簽發的證書正本遺失或毀損,申請人要求重發證書的,應在指定的報紙上刊登遺失作廢聲明后,可在證書有效期內向原簽證機構申請辦理重發證書。重發證書的申報日期和簽證日期應填寫實際申請日期和簽發日期。
《中國—東盟自貿區》原產地證書和《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區》原產地證書要求:申請單位在產品出運后1年的期限內持原證書第3副本(中巴證書持第2副本)向原簽證機構申請重發的,可簽發重發證書。
4、更改申請
申請人要求更改已簽發的證書內容時,應在證書有效期內申請辦理更改證書,并退回原證書正本。簽證機構經核實后,方可簽發新證書。原證書遺失或毀損的,應按上述有關遺失證書處理。如貨物已經出運,還應按后發證書的有關要求處理。
5、參展貨物原產地證申請
參加國外展覽的貨物,申請人可憑參展批件申請原產地證書。申請時,應提交出國展覽批件、展品清單、原產地證書申請書和原產地證書。證書上應注明展覽會的名稱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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