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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明書要怎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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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明書要怎么寫
茲證明______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與______(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地點)登記結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原婚姻登記機關名稱,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其夫妻關系自該日終止(登記離婚之日或者判決之日)。
如何辦理離婚公證
離婚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由于此類公證主要用于域外,當事人應當到其住所地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申辦離婚公證,當事人應當向公證處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公證申請表;2.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3.離婚證書;4.本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其婚姻狀況證明等有關材料;5.公證處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1)申請人適格的;
(2)申請公證事項屬于公證范圍;
(3)申請公證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
(4)申請材料基本齊全。
不符合前述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通知當事人并告知對不受理不服的復議程序。
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在申請材料基本齊全后的七日內作出。公證員應認真接待申請人,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制作談話筆錄,除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外,還應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1)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是否屬實、有效;
(2)當事人申請辦理離婚公證的目的;
(3)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是否真實、準確;
(4)當事人提交的各類證明、材料的關聯性。
通過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公證事項,依法出具離婚公證書。不符合前述條件的,應當拒絕公證,并在辦理期限內將拒絕的理由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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