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機關實施行政強制行為自查報告800字
工商機關行政強制措施是為實現行政執法目的,對相對人的涉嫌違法證據、經營財產予以強行控制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嚴格的法定性、限制性、程序性要求。依法、有序、有度地運用行政強制,是加強社會管理,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促進社會和諧的必然要求,對營造良好的工商行政執法氛圍,樹立公平公正的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權威具有重要意義
在這一年中,所長組織全所人員認真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在日常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為工作中本著“法定原則、適當原則、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不得謀利原則”。規范行政強制行為,提高行政執法質量和水平,促進了依法行政。
同時在執法過程中也存在這一些問題:
一、未按法律、法規規定查封、扣押。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我們有時在查封、扣押通知書中不說明適用的具體法律,只籠統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查封、扣押。如果當事人追究起來會導致行政訴訟敗訴;
二、查封、扣押法定范圍之外的財物。
對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對沒有必要查封、扣押的財物進行查封、扣押。例如,超出《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范圍,對屬于一般質量問題而不是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查封、扣押;超出《商標法》規定的范圍,對侵權行為人的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物品以外的財物進行查封、扣押。
三、超期扣押。
扣押時效屆滿,法律規定視為扣押措施解除的情況下,不主動向涉案當事人返還被扣押的財物,繼續實施扣押。
四、查封、扣押行為在先,立案行為在后。
從法理上和邏輯上看,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應發生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即立案之后才能實施查封、扣押。考慮到辦案過程中的特殊情況,法律、法規允許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但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補辦查封、扣押手續。
針對上述在實施查封、扣押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我們要積極改正,爭取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強學習,嚴格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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