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一、工資、薪金方面
1、有否未按照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確認標準的規定確認應代扣代繳稅款的行為,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2、有否扣繳義務人對工資、薪金、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發放已達到應納稅標準的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
3、有否扣繳義務人未如實填寫《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未按時申報或未按時解繳所代扣的稅款。
4、有否有將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相混淆,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5、有否有從“盈余公積”、“利潤分配”賬戶中提取獎金,直接支付給對生產、經營有突出貢獻的員工,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核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6、有否有通過“應付福利費”賬戶發放實物和現金,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核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7、有否將其他業務收入(如租金)或營業外收入計入“其他應付款”等往來賬戶貸方,然后再通過該賬戶給企業職工發放實物或現金,而不通過“應付工資”賬戶核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8、有否對個人一次取得的數月獎金、年終加薪或勞動分紅,不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扣繳稅款,而按全年月份分攤計算少繳個人所得稅。
9、有否企業供銷人員取得推銷產品提成收入,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10、有否企業代職工買保險,保險公司一次性返還保金,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二、承包(租)經營所得方面
1、沒有營業執照掛靠建筑單位施工的,有否發包的建筑單位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對企業項目經理內部承包施工取得的個人所得,有否發包單位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方面
1、企業向職工或其他個人集資,有否對支付的利息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有否對企業將應支付未支付的利息直接增加借款本金的業務,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有否對企業向參股的職工或者其他個人支付的股息、紅利收入未全額扣繳個人所得稅。?
3、有否對單位為個人負擔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應納稅額時,未將支付額換算成含稅收入后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篇二
我企業在 2010(稅款所屬期為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年期間,按月進行了個稅申報,現對于xx地稅的疑問進行自查。
1、根據xxx地稅納稅評估分析得出,我企業2010年個人所得稅實際入庫數據與明細申報數據核對不一致,差異xxx元,現經自查,有部份員工沒有按照相關稅法及法規進行申報,有漏報的現象存在。原因:
① 因我企業會計人員調動,交接不清晰,加上新入職會計人員對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認識淺薄,有漏報人員的現象,漏報新入職員工及離職員工的工資薪金合計:xxx元。
② 因xxx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在給我企業出20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監證報告時,錯誤的把部份成本記入了工資薪金所得,導致工資薪金的增加969342.02元(如需證實,xxx稅務師事務所可提供相關證明)。
2、除以上三個因素造成差異外,其余一切依照工資薪金所得進行計稅申報,并沒有存在福利費的發放及其他非貨幣形式發放的工資所得,同時,工資表上所列出的員工全屬本企業員工,并無虛列印象。
3、我企業會計相關人員在賬務上處理不到位,給xxx地稅局帶來困擾,以后會按排相關人員進行不定期的會計知識及相關法規的培訓,并要求事務所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監證報告”的數據一定要按實申報,并準確、清晰的反映企業的所得,合法計稅申報。我企業辦稅人員以后一定會謹遵相關法規,配合xxx地稅的涉稅事項辦理, 并定按其要求做好相關納稅申報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