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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自查報告4篇【薦】
在經濟發展迅速的今天,報告的使用成為日常生活的常態,報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點。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寫好報告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自查報告,歡迎大家分享。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自查報告1
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遼寧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年度自查報告管理試行辦法》,經省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
遼寧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
年度自查報告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管理,確保企業持續改進生產條件,促進企業產品質量不斷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遼寧省行政區域內獲得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以下簡稱獲證企業),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定期向生產許可證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并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 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獲證企業年度報告的統一管理工作,遼寧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許可證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獲證企業年度自查報告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許可證辦公室)承擔日常工作。
第四條 獲證企業年度自查報告制度采取企業自查申報,生產許可證管理部門根據企業自查報告的情況進行書面審查或現場審查的方式進行。對生產關系公共安全、人體健康、生命財產安全或國家產業政策管理產品的獲證企業,一般應進行現場審查。現場審查可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經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獲證企業應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每年度(獲證當年除外)第三季度向所在市許可證辦公室提交《遼寧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年度自查報告》(以下簡稱《自查報告》)一式兩份。有特殊理由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之前向所在市許可證辦公室提交延期提出《自查報告》的申請,經市許可證辦公室批準后可以延期。
第六條 獲證企業提交自查報告的同時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副本)原件;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經過工商局本年度年審合格);
(三)根據《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要求,需要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第七條 市許可證辦公室收到企業提交的《自查報告》后,20日內完成對《自查報告》的審查,并將《自查報告》審查合格企業的電子版匯總表和生產許可證副本報省許可證辦公室,由省許可證辦公室確認蓋章。生產許可證副本中監督檢查記錄由市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填寫。《自查報告》一份由市許可證辦公室存檔,期限為5年,省許可證辦公室將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抽查。
第八條 書面和現場審查是對“企業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關情況自查表”中規定的8項內容進行審查。審查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兩種。審查結論判定原則為:“企業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有關情況自查表”中規定的8項內容,其中有一項不合格項即判定為不合格。對審查不合格的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處理。處理工作完成后,對企業進行重新審查(吊銷生產許可證的除外)。
第九條 市許可證辦公室每年10月底前將本年度自查報告審查匯總表及電子版報省許可證辦公室。省許可證辦公室對企業的.《自查報告》和現場審查的真實性進行實地抽查,被抽查的企業數量不超過獲證企業總數的10%。
第十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可以申請自查報告免審:
(一) 獲得中國名牌產品或遼寧名牌產品稱號;
(二) 獲得國家免檢產品稱號;
(三) 擁有完善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產品質量長期穩定、市場占有率高,信譽良好,誠信守法。
第十一條 符合免審條件的企業可向市許可證辦公室申請,由省許可證辦公室進行審核確認,經主管領導批準后,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每年度向社會發布免審企業名單。免審企業在其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免于提交《自查報告》和現場審查。
第十二條 企業不再符合免審條件或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時,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將取消該企業的免審資格。
第十三條 獲證企業未依照規定定期向所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自查報告》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自查報告審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產品增加單元、擴大規格,未按規定辦理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二)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未依照規定辦理重新審查手續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依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三)未依照《條例》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
(四)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產品的;
(五)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
(六)經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第十五條 省、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工作人員不得妨礙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刁難企業、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借機謀取其他不當利益。對一經查實的上述行為,依照《條例》第六章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自查報告的審查不得向企業收費。
第十七條 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許可證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遼寧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年審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自查報告2
湖南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
我公司因危險化學品涂料丙烯酸色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工作,于20xx年7月16日由湖南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組成的實地核查組,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13)》的要求,進行了實地核查,經嚴格核查后,核查組提出了7項輕微缺陷,并責令我公司立即進行整改。
針對實地核查組對我公司提出的整改要求,我公司領導高度重視,于20xx年7月16日晚上立即召開了公司所有管理人員會議,會上通報了生產許可證的實地核查情況和輕微缺陷情況,并對輕微缺陷項逐條制定整改方案,要求相關部門按照整改方案要求,立即整改。現將我公司存在的輕微缺陷的整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1.3質量考核記錄不全
本次核查組對我公司的質量考核記錄進行核查時,我公司能提供質量考核記錄,但是記錄不全面,據此情況,我公司質檢部于20xx年7月17日質量考核記錄進行重新設計,并重新進行記錄(見附件1)。
二、2.3.2企業不能提供秒表校準的有效證明
本次核查組對我公司實驗室檢測儀器進行核查時,發現我公司的`檢測儀器秒表沒有進行校準的檢測報告,據此情況,我公司質檢員于20xx年7月17日將秒表送至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了檢測校準,并于20xx年月日取得檢測報告(見附件2)。
三、2.3.3實驗室的天平與高溫設備未有效隔離,且無溫度控制設備
本次核查組對我公司驗室檢測儀器進行核查時,發現我公司實驗室的天平與高溫設備沒有有效隔離,并且無溫度控制設備,據此情況,我公司質檢部于20xx年7月18日對實驗室進行重新布局,將高溫設備與天平進行了有效隔離(見附件3.1)。并于20xx年7月20日給實驗室安裝了空調,對實驗室溫度進行有效控制(見附件3.2)。
四、4.1.1缺少《GB/T1725-20xx》相關標準
本次核查組對我公司的相關執行標準進行核查時,發現我公司缺少了《GB/T1725-20xx色漆、清漆和塑料不揮發物含量的測定》的標準,據此情況,我公司質檢員立即對該標準進行查找,于20xx年7月20日對該標準進行了下載并裝訂存檔備案(見附件4)。
五、5.1.2供應商評價記錄內容不完善
本次核查組對我公司的供應商評價記錄進行核查時,發現我公司供應商評價記錄內容不完善,據此情況,我公司采購部于20xx年7月25日對我公司供應商重新進行了評價,并對合格原材料供應商評價記錄表的評價項目進行調整,重新編排,并記錄裝訂成冊(見附件5)。
六、5.2.1工藝考核記錄內容不完整
本次核查組對我公司的工藝考核記錄進行核查時,發現我公司工藝考核記錄不完整,據此情況,我公司生產部于20xx年7月18日起重新對生產車間的員工進行工藝考核,并進行記錄(見附件6)。
七、6.1.2半成品檢測記錄信息不完整
本次核查組對我公司半成品檢測記錄進行核查時,發現我公司半成品檢測記錄不完整,格式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并要求我公司按核查組提出的要求對半成品檢測記錄的格式進行重新編排,據此情況,我公司質檢部于20xx年7月20日,按照核查組的要求,對公司半成品檢測記錄表格進行了重新編排,并于20xx年7月20日起對半成品重新進行了檢測并記錄(見附件7)。
以上輕微缺陷項目我公司已進行了認證整改,隨時接受監督檢查。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自查報告3
一、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程序。
二、管理機構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局)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領導下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許可證辦公室)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局)在省局領導下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工作進行日常監督和管理。
國家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以下簡稱國家審查部)受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的委托,承擔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技術審查工作。
省生產許可證產品審查部(以下簡稱省審查部)受省許可證辦公室的委托,承擔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技術審查工作和有關事務性工作。
市生產許可證產品審查部(以下簡稱市審查部)受市局的委托,承擔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技術審查工作和有關事務性工作。依法設置和依法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經批準承擔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任務。
三、取證程序
(一)申請和受理
1.省許可證辦公室、各市局應及時將列入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目錄和新啟動換(發)證產品的通知,告知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生產企業。
2.企業應及時申報生產許可證。
3.為幫助企業取證,省許可證辦公室、市局應及時組織細則宣貫。
4.根據產品的不同,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將實施細則中規定的申請材料報送省局或市局。
5.省局或市局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在5日內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發放《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當場或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因退回申請材料而貽誤申報生產許可證的責任由企業自負。 6.省局或市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對于由國家審查部組織企業生產條件核查的情況,省許可證辦公室留存一份申請書備案,并在受理企業申請后5日內將相關材料轉交國家審查部。
(二)企業生產條件核查
1.按照產品細則及其它有關規定,由國家審查部、省局或市局組織審查組實施企業生產條件核查。
1.1由省局組織核查的,省審查部應在受理企業申請后20日內,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核查,市局配合核查。
1.2由國家審查部組織核查的,國家審查部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核查,省許可證辦公室配合核查。
1.3由市局組織核查的,市局應在受理企業申請后20日內,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核查。
2.核查組織機構應制定企業生產條件核查計劃,并在核查前5日內通知企業。
3.核查組應依據產品細則及有關規定實施現場核查。
4.核查組在現場核查結束后應書面告知企業核查結果。對現場核查合格企業中所存在的問題,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核查組織機構提交整改報告。
(三)產品抽樣與檢驗
1.對于生產條件核查合格的企業,核查組在現場核查同時,按照產品細則要求抽樣并封樣。
2.企業應在封樣后7日內將樣品送(寄)至檢驗機構。
3.檢驗機構應確保產品檢驗活動符合產品細則等有關要求,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工作。
(四)審定與發證
1.對由國家局審定發證的.產品:
1.1由省局組織企業生產條件核查的,省許可證辦公室應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材料匯總,并將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國家審查部,國家審查部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完成企業生產條件抽查和材料匯總,報送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由國家審查部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的,國家審查部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將申報材料匯總,將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送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
由市局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的,市局應在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25日內完成材料匯總,并將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省局審查,省局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完成企業生產條件抽查和材料匯總,并將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送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
1.2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0日內完成審查,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1.3國家質檢總局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發證條件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2.對由省局審定發證的:
2.1市局應在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材料匯總,并將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省審查部。
2.2省審查部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5日內完成企業生產條件抽查和材料匯總,提出處理建議,報省許可證辦公室。
2.3省局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2.3.1對符合發證條件的:
省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0日內提出批準意見,報局領導審定。作出許可決定后,省審查部應在5日內打印食品生產許可證書,發放相關市局。市局應在5日內向企業頒發證書。 2.3.2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
省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0日內提出不予行政許可意見,報局領導審定。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后,省審查部應在5日內打印《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發放相關市局。市局應在5日內履行有關送達手續,向企業發放《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3.產品檢驗所需時間(包括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異議處理的時間)不計入上述期限內。
四、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一)企業生產條件發生變化
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工藝發生較大變化的(如改建、擴建、遷移獲證產品的生產地點等),應在變化后20日內向原受理機關提出申請,由原審查機構重新進行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產品檢驗,由原審批機關審批更換證書。
(二)企業名稱發生變化
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應在變更名稱后20日內向原辦證受理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更名申請報告、新舊營業執照復印件、現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證明原件以及原發生產許可證證書,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審查合格后,根據原審批機關不同由國家局或省局審批更換證書。
(三)企業遺失損壞證書
企業應妥善保管生產許可證證書,因毀壞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無法辨認的,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主要報紙上登報聲明,向原受理機關提出申請,省許可證辦公室審查合格后,根據原審批機關不同由國家局或省局審批更換證書。
(四)獲證企業必須按規定每年提交年度自查報告。
(五)標志管理
凡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企業必須在產品或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五、收費
(一)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應向有關部門繳納費用。
(二)根據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127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管理暫行規定》,生產許可證收費包括審查費(含證書費、差旅費和資料費)、產品檢驗費和公告費。
(三)審查費: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財綜19號文《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等收費項目歸屬部門等問題的通知》,生產許可證審查費為每個企業2200元,同一次審查時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加收審查費440元。審查費由企業在申請時向受理機關交付。
(四)公告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
(五)產品檢驗費:由企業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向檢驗機構交付。
(六)生產許可證審查費、公告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收費單位須及時將所收費用上繳,同時對下撥的生產許可證專項經費實行專款專用。
六、附則
(一)本程序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
(二)本程序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三)國家對辦理生產許可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本程序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自查報告4
第一條為加強對本市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生產許可證)企業提交年度自查報告工作的管理,督促取得生產許可證企業(以下簡稱獲證企業)持續保持滿足生產質量穩定合格產品的必備條件和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和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結合北京市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含工業產品、食品相關產品、食品),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企業提交年度自查報告及審查工作(以下簡稱自查報告審查)是指獲證企業每年度定期向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交《生產許可證企業年度自查報告》(以下簡稱《自查報告》(見附件1)),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對企業《自查報告》進行審查,同時按10%比例從中抽取企業,進行生產必備條件實地核查,核實企業是否履行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的相關法定義務,是否持續保持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
第四條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監局)負責企業自查報告審查工作的統一管理,北京市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許可證辦公室)負責企業自查報告審查工作的日常工作,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以下簡稱區縣質監局)負責企業自查報告審查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本市獲證企業應在每年4月1日至4月25日期間向其注冊所在地區縣質監局提交自查報告及相關材料(當年新獲證企業應當在獲證后次年的4月1日至4月25日期間提交自查報告審查材料):
(一)獲證企業自查報告(見附件1);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四)生產許可證副本(含插頁)原件;
(五)《產品實施細則》和《實地核查辦法》中要求的相關證明性材料(如衛生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環保達標證明、灌裝車間空氣潔凈度報告、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關鍵控制檢驗項目檢驗報告或檢驗比對報告等);
(六)每個獲證單元按產品標準或細則規定要求在有效期內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復印件;
(七)全部材料應使用A4紙打印或復印,復印件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提交復印件時需攜帶原件進行核實。
獲證企業應當如實提供自查報告審查材料,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條區縣質監局應及時收取企業提交的自查報告,并對企業自查報告材料的有效性、準確性、真實性進行審查。
第七條區縣質監局應當自收到企業自查報告及相關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企業自查報告材料核準,做出是否進行企業實地核查的抽查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入實地抽查對象:
(一)企業自查報告材料有不實或有所隱瞞的;
(二)獲證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被投訴或舉報的;
(三)獲證產品在本年度企業自查報告周期內,各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產品質量被判定為不合格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的。
第八條區縣質監局負責組織對企業的實地核查,編制實地核查計劃,除有明確舉報被許可人涉嫌從事違法活動,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礙核查過程中獲得真實情況的外,區縣質監局應當于實地核查的2日前向被抽查企業出具《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通知書》(見附件2),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當企業的注冊地與生產地不在同一區縣的,注冊地所在區縣質監局應將企業的自查報告及相關材料及時寄送生產地所在區縣質監局。生產地所在區縣質監局應在10個工作日內配合完成相關的審查工作,并將審查情況反饋給注冊地所在地區縣質監局,做出企業自查報告審查結論。
生產地在外埠的,由市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根據需要統一安排實地核查工作。
第九條實地核查應有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證件的工作人員參加,一般情況下應在1天內完成。實地核查依據各類產品實施細則(通則)及企業《自查報告》,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企業生產的產品單元和規格型號是否超出生產許可證證書中所列產品明細的產品生產范圍。
(二)企業生產過程中是否對進廠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待出廠的產品進行質量把關,是否具有相關記錄;企業生產過程記錄是否健全。
(三)企業是否按照生產許可規定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加印(貼)QS標志和生產許可證號。
(四)企業生產過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為,委托加工行為是否按照規定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了備案。
(五)企業獲得生產許可證后名稱、住所、生產地點是否發生了改變;生產條件是否發生了變化;是否增加了生產線;如果發生改變,企業是否及時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并及時提出變更申請。
(六)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是否存在故意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
(七)企業是否對實地核查過程中發現的輕微缺陷項目進行了整改。
第十條區縣質監局在審查企業自查報告材料或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中,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判定企業不符合生產許可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一)企業拒絕接受對自查報告內容進行實地核查的;
(二)按各類產品實施細則(通則)的規定要求,進行實地核查,結論判定為不合格的;
(三)企業獲證后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包括停產、改建、擴建、遷移獲證產品的生產地點等)、企業名稱變更的、企業獲證產品增項的(包括增單元、增規格型號、產品升級、增生產場所),未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的;
(四)企業未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
(五)企業出租、出借、轉讓或者變造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
(六)企業進行委托(被委托)加工未辦理備案手續或者擅自改變備案標注方式的;
(七)有在獲證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嚴重違法行為的';
(八)企業獲證后違反產業政策,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設備和工藝、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或建設國家嚴禁重復投資建設項目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第十一條獲證企業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其注冊所在區縣質監局提交自查報告的,企業注冊所在區縣質監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并上報市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第十二條核查人員應將書面材料審核情況、實地核查情況及處理意見,填寫在《獲證企業年度自查報告審查報告表》中(見附件3)。
第十三條區縣質監局應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企業自查報告審查工作,并將《生產許可證自查報告審查匯總表》(見附件4)按工作進度分批上報市許可證辦公室。
第十四條市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匯總各區縣質監局的審查意見及抽查情況。
市質監局負責發布企業自查報告審查工作的公告。
區縣質監局根據市質監局審查工作的公告,在企業提交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度報告已提交印章,并應及時發還副本。
第十五條區縣質監局在年度報告審查過程中,發現并核實企業存在違反生產許可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應向企業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逾期未整改的,將企業名單報送市質監局,由市質監局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市質監局每年將企業自查報告審查情況在本局網站上向社會公布。
附件:
1、生產許可證企業年度自查報告
2、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通知書
3、獲證企業年度自查報告審查報告表
4、生產許可證自查報告審查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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