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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本科生自我鑒定
自我鑒定即為自我總結,它可以給我們下一階段的學習生活做指導,不如立即行動起來寫一份自我鑒定吧。如何把自我鑒定做到重點突出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成人本科生自我鑒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成人本科生自我鑒定 篇1
何為司法鑒定機構市場化?司法鑒定機構市場化是指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通過優勝劣汰實現司法鑒定機構及其資源的有效配置,實現鑒定效率的最大化。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的司法鑒定長期處于一種封閉和自我調節的狀態,沒有市場可言。但是在現有市場經濟大形勢下,司法鑒定機構應該遵循市場經濟統一、開放、自律的要求,對司法鑒定資源實行優化配置,打破部門和行業限制,實現開放運作、資源共享。事實上,社會鑒定機構已接受市場的調節和約束,他們追求經濟效益,通過市場的調節實現優勝劣汰。社會司法鑒定機構要想生存,就必須考慮成本、市場大小、質量、信譽、效益等因素〔1〕。通過市場,實現司法鑒定資源的優化配置。我國高校司法鑒定機構作為社會鑒定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不能逃脫市場化的命運。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在市場化進程中,具備了其他專業獨立的鑒定機構所不具備的優勢,有利于其在市場競爭中取得一席之地。同時,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在市場化進程中,也存在一些難點,阻礙了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市場化進程,使其不能夠像其他社會鑒定機構一樣迅速適應市場,通過市場進行有效調節。
1我國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現狀
自從我國司法鑒定工作開展以來,高校一直作為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積極參與司法鑒定的工作。《決定》出臺之后,許多具備條件的高校紛紛成立了自己的司法鑒定機構,目前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已經成為了社會司法鑒定機構的主要組成部分,承攬著大量的司法鑒定業務。據統計,20xx-2008年,我國審核登記的教育部門設立的司法鑒定機構逐年增長,其中,20xx年新增加158個,20xx年增加171個,20xx年增加123個。這表明,越來越多的高校開始利用自身的科研、設備及人才優勢成立司法鑒定機構,開始向司法鑒定市場進軍。而快速增長的司法鑒定業務量則是高校積極成立司法鑒定機構的根本原因。據調查數據顯示,20xx年我國共開展司法鑒定業務(三大類)505184件,比20xx年增加238943件,增長率為897%。20xx年我國共開展司法鑒定業務(三大類)639889年,比20xx年增長267%。20xx年我國共開展司法鑒定業務(三大類)783366年,比20xx年增長224%。從上圖可以看出,個人委托司法鑒定業務量在快速增長,尤其在《決定》出臺后第二年即20xx年個人委托司法鑒定業務量比20xx年翻了一番多。雖然目前個人委托仍然無法取代公檢法機構委托業務量,但他勢必會發展成為最主要的鑒定主體。而個人委托也將成為司法鑒定機構爭相競爭的對象。
司法鑒定機構委托主體的多樣化,司法鑒定機構主體的多樣化給傳統的司法鑒定領域注入了新的因素,帶來了競爭。有了競爭有了選擇,便有了市場。市場同時也意味著選擇,意味著競爭,意味著機會。在司法鑒定機構市場化的大趨勢下,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市場化不可避免,在司法鑒定領域有序競爭的情況下,高校司法鑒定機構若能抓住機會,發揮優勢,揚長避短,定能在殘酷的市場競爭中勝出。
2我國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市場化的優勢
2.1市場輻射范圍廣
高校司法鑒定機構作為我國高等院校的一個實踐教學部門,在教學實踐中承擔了大量的實踐教學課程,在學生當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當學生,尤其是政法院校學生畢業參加工作后將會把本校的司法鑒定機構帶向全國各地,在碰到案件時,往往首先就想到的是本校的司法鑒定機構,這就無形中為高校司法鑒定機構作了強有力的宣傳,極大地擴大了該校司法鑒定機構的社會知名度。同時,高等院校的知名度也從側面提高了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社會認可度。市場輻射范圍較其他社會司法鑒定機構更廣,從而幫助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在市場競爭中搶得先機。
2.2運行成本低,抗風險能力強
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兼具鑒定機構和高校部門的雙重身份,決定了它的鑒定場所、鑒定設備、鑒定人員也具備雙重身份,即同時也是高校的辦公場所、教學場地、教學設備、教學人員。“一物二用”,高校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人、鑒定設施的教學、鑒定的兼職化減輕了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財務包袱,對于鑒定機構來說運營成本更低。從目前來看,我國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均未脫離高校的統一管理,作為高等院校部門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比其他社會司法鑒定機構的抗風險能力更強。
2.3鑒定質量有保障
市場機制,質量先行。隨著司法鑒定這一市場越做越大,競爭勢必日益激烈。科學客觀的鑒定結論即好的鑒定質量能夠保證高校司法鑒定機構能夠有力地搶分司法鑒定市場。而好的鑒定質量取決于多個方面,其中最主要的則是鑒定人的業務水平、鑒定設備的先進性。相對于其他社會司法鑒定機構,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軟件、硬件設施兼具,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技術領先、設備也領先,更能快速占領市場。
2.3.1軟件優勢
高等院校雄厚的師資力量、深厚的理論基礎、有序的學術梯隊使得高校司法鑒定機構有著無可比擬的人員優勢。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均擁有一批知識儲備豐富、業務能力強的專家學者,他們能夠在所涉領域經常性地開展交流活動,不斷更新和吸取新理論新技術,人才優勢顯而易見〔5〕。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司法鑒定內容的專業化和復雜化對我們的鑒定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作為鑒定技術水平前沿的高校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人則能夠迅速有效地滿足這種要求,作出更專業更準確更科學的鑒定結論。
2.3.2硬件優勢
在科學技術日益發展的今天,司法鑒定中遇到的技術難題的科技含量也越來越高。許多的鑒定案件必須要依靠先進的技術設備、手段才能得以解決,而高校在這一方面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高校由于教學科研需要,普遍建有省級、國家級實驗室,實驗設備先進齊全。而高校教育的超前和科研的創新都決定了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硬件設備有著較強的先進性。
2.4鑒定人中立性強
司法鑒定的特殊性和司法鑒定結論的法律效力都決定了作為鑒定主體的司法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應保持絕對的中立,不偏不靠,對案件不先入為主,與案件當事人保持距離,能拒絕各種誘惑,保證整個鑒定過程和鑒定結論的客觀公正。作為高校中的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人教師、鑒定人的雙重身份促使他們具備了比其他專業鑒定人更高的道德修養。他們除了要受鑒定人的職業約束外,“身正為師,德高為范”將作為一個有力的道德標準予以更高的道德束縛。同時,高校作為一個學術圣地,環境、氛圍都比其他的社會司法鑒定機構更單純、功利性更弱,鑒定人面臨的干擾和影響也少得多,能夠更有力地抵御外界的.誘惑,中立性更強,更能保證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和準確性,這為高校司法鑒定機構注入了一支強勁的市場競爭優勢劑。
2.5社會聲譽高,公信力強
高等院校作為一座高等教育學府,在本地甚至全國都有著一定的乃至很高的知名度和聲譽。作為高等院校一部分的高校司法鑒定機構能夠有效地利用這種無形資產來延伸自我。與此同時,高校司法鑒定機構背后是整個大學,給人感覺更誠實可靠,能夠更有利于司法鑒定工作的開展〔6〕。高等院校教學科研的工作性質決定了其應持有科學、公正、嚴謹、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而高校教師對職業道德的恪盡職守、追求真理、淡薄名利為高校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人樹立了良好的社會信譽,他們在出具鑒定意見時能夠秉承良心,公正客觀,能更為公眾所信任和接受。司法鑒定結論所依靠的科學技術,在公眾眼中則更多的體現在對科學權威的崇敬,這就更加深了社會公眾對高校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結論的認可,自然公信力就更強。而公信力則是各司法鑒定機構的關鍵競爭點,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強大的公信力則成為了他核心競爭力所在。
2.6能有效克服市場局限性
市場不是萬能的,市場在有效配置司法鑒定資源的過程中必然會出現過于追求經濟效益的現象。這將導致鑒定機構積極開展投入少收益大的鑒定業務,對于投入大、收益小同時市場需求量也小的鑒定業務則不愿意開展。而高校司法鑒定機構是一個實踐教學機構,首先提供的是一種教學服務,為學生提供實踐的條件。盡管一些鑒定類別相應的鑒定業務量較少,高校司法鑒定機構仍然會配備實驗器材,滿足學生實踐需要。實際上,高校司法鑒定機構開展司法鑒定的工作,除了追求直接的經濟效益之外,還有其他的獲益,比如科學研究的需要。因此,高校司法鑒定機構能夠不以追求利益為第一出發點和最終目標,能夠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能夠較為輕松地開展經濟效益不大的鑒定業務,滿足訴訟需求,克服市場片面追求利益的局限性。
3我國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市場化的難點
3.1管理不科學
高校司法鑒定機構作為高等院校的一個部門,仍然難以完全脫離事業行政部門的管理和運行的規則方式,凡事請示打報告的現象在高校司法鑒定機構中普遍存在,沒有完全實行公司企業化的運作模式。沒有跟上市場需要的運行模式,導致了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在運行中可能出現效率低下,工作拖沓的局面,不利于其在殘酷的市場競爭中占據有利地位。高校司法鑒定機構既受教育部門的管理,又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管理,這樣的雙重管理將導致其在管理方式和目標上的沖突和矛盾。同時,高校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學校的領導,在人事、財務等方面沒有足夠的自。重大決策仍須向學校請示匯報,這就可能錯失最佳的決策時機,影響了決策的實施和目標的實現。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無法擺脫事業行政部門的影子導致了管理上的缺陷,非專業化的管理既不科學也不合理,更不能適應市場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市場化,使其在市場化進程中難以施展拳腳。
3.2財務不清晰
目前,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財務管理普遍不規范,各個高校都有自己的財務管理方式。有的高校采取3:7的方式,30%作為鑒定人的鑒定費用,70%上交學校;有的高校采取3:3:4的方式,30%作為鑒定人的鑒定費用,30%上交學校,40%作為鑒定機構的發展資金;有的高校采取定額度的方式,每年固定繳納一定數額的資金,其余盈利由鑒定機構支配。但是無論哪種方式,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財務都是不明朗的。首先,高校司法鑒定機構自身經費不清晰導致鑒定機構發展受制約,宣傳力度跟不上,知名度不能得到最有效地提升。其次,大部分的高校司法鑒定機構沒有獨立的財務管理,學校投入的資金和鑒定所的費用沒有明確的分開,混合使用導致混亂管理。混亂的財務管理是一個企業發展的最大瓶頸,而有著混亂財務管理的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和科學財務管理的其他社會司法鑒定機構在同等條件下競爭必然處于劣勢。
3.3運行成本難控制
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經費來源一般為學校的行政撥款,相對于其他社會司法鑒定機構來說沒有經費壓力。但鑒定人的雙重身份也導致了他們對于鑒定機構“主人翁”意識的缺失,而機構負責人更是一時難以擺脫行政部門管理者潛移默化的影響,使得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在運行過程中浪費大量存本,成本難以控制,管理弊端顯而易見。而成本控制則是市場競爭的關鍵,不能控制成本,在市場大浪潮中將難以抵擋住其他社會司法鑒定機構的沖擊和擠壓。
3.4產權不明晰
高校司法鑒定機構作為一個獨立的法人組織,同時又隸屬于學校。那么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產權到底屬于學校還是鑒定機構本身,目前仍然沒有一個定論。同時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在人事調配方面沒有自,學校才是人事任免的決策者。產權的不清晰導致了鑒定機構人員身份處于一個尷尬境地,沒有歸屬感,鑒定人或者管理者身份的相對不穩定性等等這些因素的存在都大大地減少了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內部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3.5利潤分配不合理
從目前的現狀來看,我國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利潤分配方式相對于其他社會司法鑒定機構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我國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利潤分配方式雖然呈現一個多樣化的局面,但是現有的分配方式仍然不科學,不能最大的發揮其市場要素的功能。由于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屬于行政撥款范疇,因此他的管理費用,包括管理人員和鑒定人員的工資性支出都不在鑒定機構內部支出范圍。這樣的利潤分配方式自然不能夠調動鑒定機構管理人員和鑒定人的工作主動性和積極性,沒有利益的驅動,他們當然不會主動地將鑒定這塊蛋糕做大做強,也不會主動地將自己原有的市場份額保住的同時占領新的市場。
3.6鑒定效率受影響
高校司法鑒定機構雖然作為高等院校的一個部門,但他又與其他部門有所不同,作為一個法人機構,能夠獨立的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因此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身份較為特殊,同時服務教學又服務司法,既承擔科研又承擔實踐。作為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同時又具備高校教師的特殊身份。隨著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市場化的進一步規范和深化,業務量也逐年加大,尤其是《決定》實施后,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能夠自主選擇鑒定機構,部分業務水平精湛的高校司法鑒定機構業務量甚至出現井噴式的增長。作為高校部門的高校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人數量由于編制和師生比的限制難以匹配日益增長的業務量。隨著工作量的增加,教學、科研和鑒定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鑒定人有限的精力難以兼顧。面對教學質量提升的壓力,科研的壓力,加上鑒定業務量的增加,委托人的催促,可能會出現鑒定人工作不細致,案件了解分析不透徹的現象,導致鑒定結論不夠準確;或者可能出現鑒定人由于教學和科研工作量大,而不能及時作出鑒定結論,鑒定效率不高延誤了委托人的時間,而最終影響到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聲譽和社會公信力。鑒定機構的聲譽一旦受到影響將會對該鑒定機構造成重大的不利后果,大大削弱該鑒定機構在市場競爭中的競爭力。
4高校司法鑒定機構應對市場化的幾點建議
在司法鑒定日益市場化的今天,高校司法鑒定機構若想實現快速有效地發展必須揚其所長避其所短。在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市場化的過程中,充分發揮其優勢,主動將“科學技術轉換為生產力”,最大限度地利用其人才力量、技術力量、聲譽等其他無形資產,克服由于體制、管理等不利因素所帶來的一系列困難,創新思路,在司法鑒定機構市場化浪潮中又好又快的發展。
4.1規范管理,科學運作
一個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管理水平與市場開發占有份額密切相聯。管理規范,運行高效,必然有利于開發市場,反之,就不利于市場的開發甚至丟掉原有的市場份額。
(1)改善制度管理。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必須要改變現有的行政事業部門管理模式,試行專業鑒定機構管理模式。努力克服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兼職鑒定人過多帶來的人員緊張等問題,嚴格落實司法鑒定受理、實施、收費等一系列內部管理制度。同時逐步建立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內部監督機制,完善自律管理機制,建立健全執業公開、受理登記、保密、回避、鑒定人出庭、檔案保管等制度。明確法定代表人、機構負責人和有關崗位的職責,積極自我約束自我管理。保證鑒定過程公正、鑒定結論客觀。
(2)加強財務管理。實行人、財、物統一管理、統一配置。在高校司法鑒定機構財務方面實行收、支兩條線,制度透明化。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財務制度,開設銀行帳戶,建立帳目和會計科目,規范管理財務收支。
(3)規范程序管理。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在委托案件鑒定過程中,要規范程序,按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要求實施鑒定。
(4)積極宣傳管理。改變原有的“守株待兔”保守觀念,主動出擊。不再等待委托人上門尋求鑒定,而是積極“走出去”,擴大宣傳適應市場。
4.2打造一支極具競爭力的鑒定團隊
目前,我國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絕大多數均為兼職鑒定人,他們不能把全部的時間、精力投入到司法鑒定工作中來,同時高校司法鑒定機構人員籠統,分工不細,職責不明確。以上這些因素都大大削弱了高校司法鑒定機構的市場競爭力。因此,高校司法鑒定機構應在市場的導向下引入專職鑒定人充實鑒定人隊伍,職責細化、分工明確,提高鑒定人的責任意識服務意識。
4.3服務社會,立足市場,堅守公正
如前文所述,高校司法鑒定機構能夠有效克服市場局限性,承攬其他社會司法鑒定機構不愿開展或不能開展的業務,將高校服務社會的職能有效發揮。但同時,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必須要立足市場才能更好地生存。高校司法鑒定機構要把自身發展與開發市場有機結合起來,互相促進,共同提高。將本機構軟件、硬件建設在服務社會的同時適應市場的需要。與市場掛鉤的司法鑒定并不意味著與經濟利益劃等號,高校司法鑒定機構在追求效益的市場經濟中,堅守正義仍然且永久作為司法鑒定的出發點和最終目標。
成人本科生自我鑒定 篇2
光陰似箭,電大的學習生活悄然從指間滑過,在兩年的學習和生活中,我一直在思想上、學習上和生活中嚴格要求自己。回望過去的日子,不禁讓我感慨萬千:這一段時光不但讓充實了自我,而且也讓我結交了許多良師益友;這段歲月不僅僅只是難忘,而是讓我刻骨銘心。年華雖逝堅,帶不走的'記憶卻歷歷在目。
在思想上,我持明禮誠信、愛國守法、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和作風,勇于追求真理,具有強烈的愛國主義情感和高度的社會責任感。我不但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而且各方面表現優秀。我時刻牢記自己是一名光榮的共產黨員,懷著強烈的集體榮譽感和工作責任心,堅持實事求事的原則,注重個人道德修養,且樂于助人,關心國家大事。
學習上,通過良師的教導和自身的刻苦學習,我已掌握如何運用英語知識進行一般商務活動,也養成了認真對待學習和工作的好習慣!我圓滿地完成本專業課程,并具備了較強的英語聽讀寫能力。而且樂于與同學分享學習經驗,并能即使幫助同學解決疑難問題。對Office辦公軟件和其它流行軟件能熟練操作,并通過了全國計算機一級考試和全國英語網考。學有余力,我還取得了建筑安全員證書和會計上崗資格證書,并通過努力取得了助理工程師的職稱。平時我還閱讀了大量文學、心理、營銷等課外知識而且理論聯系實際,使我的工作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成人本科生自我鑒定 篇3
一、我國法醫學鑒定體制的現狀及其評價。
(一)問題的提出。
最近,某基層法院碰到了一起棘手的刑事自訴案件。案情其實并不復雜,自訴人湯某控訴被告人范某犯故意傷害罪并要求賠償相關的經濟損失。自訴人提供的證據是當地公安局出具的兩份法醫鑒定書。令人費解的是,該兩份法醫鑒定書時間相隔不到兩個月,然而內容竟截然相反。早期的鑒定結論為“輕微傷”,但兩個月后該局竟出具了九級傷殘的輕傷評定書。被告人認為當地公安局的鑒定結論有失公允,申請重新鑒定,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構成輕微傷的法醫鑒定結論。該基層法院采信了中院的鑒定結論,判決被告人范某無罪,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湯某經濟損失4000余元。自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過程中,自訴人湯某要求重新鑒定,中院遂依法委托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某醫院重新鑒定,鑒定結論為輕傷,中院遂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一起簡單的刑事自訴案因為鑒定結論的迥異變得異常復雜起來。法官在撲朔迷離的鑒定結論面前無所適從,當事人無可奈何地陷入訟累之中。
事實上,這類情況在審判實踐中并不少見。鑒定結論在定案過程中往往成為舉足輕重的“焦點”,在民事訴訟中直接關系到賠償與否、賠償多少等問題,在刑事訴訟中則直接影響到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的問題。然而目前的法醫鑒定機制不完善、鑒定規則不統一、立法明顯滯后等現狀又嚴重阻礙了審判實踐的發展。“扯皮鑒定”、“重復鑒定”、“人情鑒定”等問題日益突出,改革法醫鑒定機制的呼聲越來越高。
(二)我國法醫學鑒定體制的現狀及其弊端分析。
我國法醫學鑒定實踐起步晚,發展相當緩慢。80年代初期,我國法醫學鑒定體制主要是從公、檢、法三機關“互相制約,互相監督”的原則入手的,在公、檢、法內部都建立了相應的法醫鑒定機構。到目前為止,關于法醫學鑒定仍沒有統一的立法。相關的法律法規有:20xx年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新《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等6部委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公安部《刑事技術鑒定規則》、最高人民檢察院《法醫工作細則》等等。這些法規的出臺對規范我國法醫學鑒定行為,促進法醫學鑒定的發展曾經起到了一些作用。但隨著形勢的發展,這些零散的不成體系的法律、規章顯然已不能適應法醫學鑒定發展的客觀要求,其存在的弊端也不斷凸現。當前的法醫學鑒定體制對鑒定人資格審查、鑒定標準和程序、鑒定機構、鑒定期限、法律責任等問題都沒有統一的明確規定。這不僅給審判工作設置了障礙,更是為原本就相當薄弱的法醫學鑒定工作的發展增加了桎梏。有人著文說“由于多鑒定體制的存在和鑒定的復核程序沒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就形成了一個非常奇特的現象,最舉足輕重的‘證據’又最具隨意性、可變性!隨意性和可變性又會和失職、瀆職、偽證乃至國家賠償聯系在一起,以致基層的法醫工作如履薄冰……”
具體而言,法醫學鑒定體制不完善的弊端表現在:
(1)立法不完備,缺乏操作性。公檢法三機關“自鑒自偵、自鑒自檢、自鑒自審”等違反科學精神、違反訴訟法原則的事件時有發生;鑒定機構互相扯皮,鑒定結論互相拆臺、互相矛盾的現象屢見不鮮。
(2)機構設置混亂,缺乏權威性。目前,除公、檢、法、司自上而下設立的鑒定機構外,還有衛生行政部門設置的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醫科大學、政法院校的鑒定中心等。多系統設置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同時又使鑒定質量發生異化,法醫鑒定的權威性大打折扣。
(3)鑒定規則各不相同,缺乏統一性。各系統、各地區指導、規范鑒定的標準各不統一,互不約束,各自為政,致使實踐中鑒定結論截然不同。
(4)證據采信存在任意性,缺乏公允性。在鑒定結論的認定上,無法律規定的標準,法官自由裁量權太大,裁判的公正性受到質疑。
二、重構法醫學鑒定體制的理性思考。
在考慮構建法醫學鑒定體制之前,我們必須分析一下法醫學鑒定結論的本質特征。法醫學鑒定結論,是一種證據材料,而不是當然的“證據”,不一定具有證明力,因此不能直接予以采信,我們權且稱之為“準證據”;鑒定結論又是一種特殊的必須通過科學手段和方法進行嚴密科學活動才能得出的結論,具有科學性;與此同時,鑒定結論必須是經過法定程序嚴格審查才能認定的法定證據材料,具有法定性。可見,作為“準證據”的法醫學鑒定結論具有科學性和法定性雙重特征。鑒定體制的構建必須保障鑒定結論本質特征的實現,這是鑒定體制在實際操作中的價值體現。換句話說,建立科學的鑒定體制目的是為了保障訴訟中鑒定結論科學價值和訴訟價值的實現。[2]
法醫學鑒定體制在初創時期沒有很好地滿足鑒定結論的科學要求和法律要求,因此,在改革法醫學鑒定體制過程中,人們都把著眼點放在滿足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和法律性上。關于重構法醫學鑒定體制,目前主要有四種學說,即“一元說”、“兩元說”、“維持現狀說”和“多元說”。
迄今為止,代表大多數法醫學工作者心聲的是“一元說”,即建立統一的、高效的、獨立的、公正的法醫學鑒定體制。他們主張,在中央設置法醫工作委員會或法醫總局,隸屬于法制委員會。法醫工作委員會或總局之下設置一至二個科學研究機構,進行重點科學研究和疑難病例的會診工作。同時在各省(市、自治區)、地區(地級市)、縣(縣級市)設置相應的法醫機構,分別承擔不同的任務。
“兩元說”則主張分別設置公安系統的法醫鑒定中心和檢察系統的法醫鑒定中心;或者將公安和檢察機關的法醫鑒定中心合并為一個鑒定中心,另構建一個社會性的鑒定中心。
而“維持現狀說”的持有者為保守主義者居多,他們擔心大量的變革會不利于平穩過渡,所以主張在現有的法醫學鑒定體制的基礎上進行局部調整,如嚴格審查鑒定資格,建立監督程序等。
“多元說”我們將在下文作詳細的論述。
逐個分析以上幾種觀點,我們不難發現,除“多元說”之外的三種學說都存在著種種弊端,因此它們都不能成為法醫學鑒定體制的最終選擇模式。
“一元化”法醫學鑒定體制具有三個特點,即高度的集中性、嚴密的隸屬關系和明確的分工范圍。這種體制的根本缺陷在于它無法確保法醫學鑒定結論的科學性,進而使該結論的法律性失去可靠的前提。首先,“一元化”體制容易形成行政隸屬關系和狹隘的`行業圈子。鑒定機構的單一性限制了當事人的選擇權,無法滿足訴訟民主的需求,再加之行業壟斷形成的弊端以及主觀人為因素等的影響,因而不能確保法醫學鑒定結論的科學性,鑒定結論失真的現象時有發生。其次,“一元制”不利于法醫學學科的發展,從根本上損毀了鑒定結論的科學性賴以存在的基礎。這主要由于“一元制”下法醫鑒定機制的高度集中性,就剝奪了政法院校、醫科大學參與法醫鑒定的可能,很大程度削弱了法醫教學與研究工作的實驗基礎和經濟條件。從長遠看,法醫學鑒定隊伍將無從保證后備力量的充實和儲備,法醫學的長遠發展勢必受到影響。由此可見,“一元化”體制并不能從根本上避免目前的“重復鑒定”、“人情鑒定”等現象,那么由現行體制向“一元制”的改革將沒有必要。
“兩元說”持有者的初衷是為了兼顧訴訟民主與科研水平之間的平衡,但其提出的“兩元”模式實際上造成了不可避免的“跛足”現象。如果只在公安、檢察系統內部設置兩個鑒定中心,則無法滿足社會公眾的需要,公檢的工作壓力也是可想而知的,鑒定質量也難以保證;而如果將公檢兩機關的內部鑒定中心合二為一,則不能保證公安與檢察機關的制約與平衡,進而不能避免鑒定中滋生的腐敗現象,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和公正性自然難以實現。
至于“維持現狀說”,更是不能符合目前改革的需要。改革必然帶來“陣痛”,不能因為懼怕“陣痛”而維持現狀。其所提出的嚴格審查鑒定人資格、增加鑒督程序等也無異于隔靴搔癢,難以真正起到作用。
三、國外法醫學鑒定體制的設置。
與我國相比,國外許多國家法醫學鑒定體制的設立已有多年的歷史,積累了許多寶貴經驗。在法治國際化、一體化發展的今天,分析、借鑒外國先進的、通行的做法不啻為我國法制改革中的一個良方,批判地吸收是我國的立法方法之一。
(一)英美法醫鑒定制度。
英國的法醫鑒定體制由三部分構成:死因裁判官、法醫病理學家和警察外科醫生。如果聯系訴訟加以考慮的話,大體上可分為相對的兩套系統:一套是服務于警方的法醫鑒定系統,另一套是內政部主管的面向社會公眾的法醫鑒定系統,當然也不排除警方受惠于該體制,如果警方確有需要的話。[3]這兩套法醫鑒定系統的形成與英國對抗制訴訟結構有密切的聯系。在英國,證人和鑒定人、證人證言和鑒定結論在證據法上沒有明確的劃分。鑒定人(專家證人)一般由當事人聘請,因此辯訴雙方的鑒定人往往會在同一問題上提出針鋒相對的鑒定意見,雙方律師也可以對專家證人進行盤詰。這就有利于確認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和法律性。
另外,英國采用鑒定人資格制度,無論是死因裁判官,還是法醫病理學家、警察外科醫生,都必須符合一定的學歷、從業經驗的限制方能勝任,這就從制度上保證了鑒定人的專業化、專家化。美國與英國一樣,也實行多元化鑒定體制,最為龐大的法醫鑒定系統是警察系統,除此之外,很多高校及科研機構也有法庭科學實驗室。還有些個人也建立了自己的法庭科學實驗室,它們多向刑事案件的辯護律師提供科學鑒定服務,當然也向警方提供服務。美國也實行鑒定人制度,但鑒定人的資格不是采取考試之類的硬件措施確定,而是視具體情況由法官和陪審團來確定。[4]這些規定與美國對抗制訴訟結構是相一致的。
(二)法國的法醫鑒定體制。
法國警察系統設有法醫鑒定機構,在需要進行物證鑒定和尸檢的現場勘察中,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可指定具備相應專業資格的人參與現場勘查;如果被指定者不是最高法院或上訴法院注冊的鑒定人,則他必須以書面形式宣誓,保證以自己的人格和良心發誓為司法提供幫助。[5]可見,法國沒有明確載明實行“多元制”,但暗示了鑒定體制不是單一的,因為鑒定人注冊名單之外的人是個不確定的概念,表明除注冊名單之外還有別的鑒定機構或鑒定自然人。法國實行鑒定權制度,一個案件中是否進行鑒定,由刑事預審法官決定。鑒定活動由鑒定人具體操作,鑒定人資格通常是預先根據行政規章確定是否啟用有資格的鑒定人由預審法官決定,這也體現了法國訴訟結構中法官職權主義的特征。
(三)日本的法醫鑒定體制。
日本法醫鑒定體制呈現多元化形態,包括監察醫制度、警察醫制度、大學教授解剖制度以及科學警察鑒定制度。[6]日本實行鑒定人資格審查制,一般說來日本鑒定人的資歷要求比英國要高。
可見,英美法日等國的法醫學鑒定體制的共同點是:
(一)實行多元化法醫鑒定體制,這與各國訴訟結構的特征是一致的。
(二)警察系統自上而下設置了獨立的鑒定體系。
(三)法院內部沒有單獨的法醫機構和專職法醫。
(四)各國對鑒證機構和鑒定人的資格審查都有詳細的規定。
四、我國法醫學鑒定體制的“多元化”構想。
借鑒各國法醫學鑒定體制的成功實踐經驗,并結合我國現階段國情,筆者認為,我國法醫學鑒定體制應該實現“多元化”。“多元化”的基本框架包括為社會提供法醫鑒定的機構和為國家利益提供法醫鑒定的機構。前者包括高等政法院校或醫科大學的法醫鑒定中心、醫院或民間法醫鑒定部門等,它們承辦民事訴訟中的法醫學鑒定;后者包括公安和檢察系統內的法醫學鑒定機構,它們承辦刑事訴訟中的法醫學鑒定,遇到難以解決的技術難題時,也可委托高等院校法醫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具體而言,“多元化”法醫學鑒定體制的配套要求有:
(1)撤銷目前法院系統內的法醫鑒定機構,或者即便保留,該機構的任務也應當轉變為咨詢性質,為本法院或本系統法官提供技術支持,其本身不再從事鑒定活動。這是因為,法院內法醫只有雙重身份即既是法院的內部成員又是當事人一方的證人,這不可避免地使法官的裁決產生偏向性,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和法律上的可檢驗性也不可避免地降低。
(2)公安、檢察內部同時保留鑒定機構。公、檢的鑒定中心是為維護國家利益而設立的,在一些刑事大案中,內部存在鑒定機構有利于工作的保密性,兩者共存則有利于實現權力的制約與平衡。
(3)司法部門的法醫鑒定機構應改為民辦。因為該機構一直面向社會從事鑒定活動,在職能上并不代表國家,改為民辦符合市場經濟規律,也有利于節約人力、物力以及減少國家財政的負擔。
(4)符合條件的醫院可以從事法醫鑒定活動。新《刑訴法》第120條第2款規定“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這是醫院參與法醫鑒定的法律基礎。包含兩層含義:只有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少數醫療水準很高的醫院才能進行法醫鑒定,這類醫院只能就特定法醫學事項從事鑒定。
(5)醫科大學、政法院校的法醫科研中心可以進行法醫鑒定。一般這類中心的科研水平較高,可以從事專門性強的疑難病例或尸體檢驗。一定條件下允許它們成為鑒定主體,有利于資源的最合理化利用,也有利于推動法醫教學的發展,從而為我國的法醫學提供人才儲備。
在法醫學鑒定體制的設置模式上,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按行政區劃設置數量不等的鑒定中心。這樣,既合理地實現法醫鑒定資源優化配置,又可以滿足訴訟民主的需求,保障當事人的選擇權,從而實現法醫鑒定體系的科學化、獨立化、專業一體化。
(1)區縣級地區可設置公安、檢察以及醫院組成的三位一體的網絡化鑒定模式。從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分流出來的鑒定資源可充實到公、檢系統。而醫院的法醫鑒定機構可與該地區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合二為一,遇到特別疑難的病例時,可以從三家鑒定機構中抽調部分專家組成臨時的鑒定綜合小組,由此形成宜統則統、宜分則分、統分結合的三足鼎立的科學格局。
(2)地(市)以上的地區可以設立三家以上鑒定機構。除公、檢內部的兩個鑒定機構外,可以成立兩個左右的醫院法醫鑒定機構,緩解醫療事故及法醫鑒定數量增多帶來的工作壓力,同時又可以擴大當事人的選擇權。當然,這兩家醫院的綜合技術力量必須絕對過硬,同時鑒定機構還應吸收同地區其他醫院的優秀專門人才,具體的機構人員配置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法院負責監督協調。操作時可通過電腦區域聯網,建立人才資料庫,實現區域人才共享。有條件的地區,這里主要指轄區內建有高等政法、醫學院校的,可以根據其法醫學實力組建科研性質的鑒定中心,必要時可以接受法院、當事人或者其他法醫鑒定機構的委托,從事疑難復雜病例的鑒定。
在按行政區劃設置鑒定機構時,有人主張縣級區域建立三家鑒定機構,地級區域建立四家,省會城市建立五家。筆者以為沒有必要作此硬性規定,因為地區之間發展很不平衡,有的地區沒有必要設置五家,有的地區則不能達到五家鑒定機構的規模。過于死板的硬性規定則可能適得其反,造成人力資源的浪費,而且機構過于繁冗也不利于鑒定的科學性和效率性。
總之,“多元化”的法醫鑒定體制是一個開放的、健康的、科學的體系,能夠避免鑒定機構的官僚化、行政化,有利于營造“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學術科研氛圍,還能夠保障訴訟民主、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法院超脫(撤銷)法醫鑒定機構也有利于保障法官的中立地位,從而保證公正地采信鑒定結論,并作出合理的裁決。一句話,“多元化”的法醫學鑒定體制是實現鑒定結論科學要求和法律要求的最佳選擇。
五、相關的幾個問題。
(一)法醫鑒定的監督問題。
法醫學鑒定是一項技術性、專業性很強的活動,法醫鑒定結論對民事、刑事案件的判決往往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對法醫鑒定活動必須加強監督,以防止鑒定濫用、違反程序等現象的發生。
為穩妥起見,我國可實行鑒定權制度和鑒定人資格制度。鑒定權由主審法官或者合議庭掌握,在委托合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時,要嚴格審查鑒定機關提供的鑒定人選,具有法定資歷的方可實施鑒定。值得一提的是,除對醫院鑒定機構提供的人選進行審查外,法官對公檢系統的法醫適格性也應審查。這樣就實現了鑒定機構和鑒定人資格的雙重認證保險。這里又產生一個問題,鑒定權的決定由法官掌握,但法官決定鑒定是否適時,采信鑒定結論是否合法,是否遵循回避規定等情況,又應由誰來監督呢?目前,這個問題的解決只能借助法院內部政工、紀檢部門,以及人大、政協等機關的監督。當事人一旦有異議,可向該院政工紀檢部門或檢察機關反映。新聞輿論界也可發揮積極的輿論監督作用。
(二)法醫鑒定可引進參與機制,適用抗辯程序。
在公、檢等機關組織的法醫鑒定過程中,法官、法院應具有參與權。主審法官的適當介入,可以嚴格程序監督,從而有效避免證據采信時的“拿來主義”或“隨意主義”。控辯雙方當事人也可申請參與到法醫鑒定中來,雙方當事人對鑒定活動應當具有知情權、在場權和發表意見權,發現異議的,雙方還可進行辨論。鑒于當事人缺乏醫學專業知識,當事人可以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到法醫鑒定過程中來,但受委托的對象須與本案無利害關系,與法官、鑒定人無利害關系,不能影響案件的正常鑒定進程。通過引進鑒定抗辯制,法醫鑒定結論將更加科學、合理、公正。
(三)鑒定時限及鑒定人法律責任。
法醫鑒定是訴訟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法醫鑒定過程中,訴訟期間自然中斷。一般說來,法醫鑒定并不會必然導致案件超審限。但客觀上,如果鑒定時間過長,就會造成案件久拖不決的現象,使當事人陷入訟累之中,不利于提高訴訟效率。然而目前,我國除對醫療事故的鑒定期限作出了規定,其它無法律、法規規定法醫鑒定期限問題。筆者主張,法醫鑒定機構自接到鑒定委托書之日起45天內必須作出鑒定結論,特殊情況提請審委會討論批準后可延長兩個月。
目前,法醫鑒定還存在責權不明的現象。事實上法醫鑒定結論對定罪量刑甚至生殺予奪都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萬一法醫鑒定結論有錯誤,責任將如何追究?為此,筆者認為,應引進鑒定責任制,法醫鑒定應由單位責任向自然人責任過渡。法醫鑒定應實行合議制,參與鑒定的鑒定人都應當署名。[8]鑒定書中應有各種不同意見的如實記載,包括被否決的少數人的保留意見,而不能只有一種意見的記載。首席鑒定人對鑒定書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在責任認定上,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只要鑒定結論出錯,除非鑒定人有證據證明其無過錯,鑒定人都應對錯誤鑒定結論帶來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鑒定人存在故的,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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