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聯絡員制度
第一條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建立工商聯絡員工作機制的有關規定,為確保企業信息公示的真實、及時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工商聯絡員是指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指定或委托,負責辦理企業登記注冊、年度報告等涉及工商部門事務的企業工作人員。
第三條凡在安徽省行政區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選擇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年度報告的個體工商戶均應向登記機關申報一名工商聯絡員,負責辦理本企業涉及工商部門的有關事宜。
工商聯絡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第四條工商聯絡員應當熟悉本企業具體情況,了解和掌握工商行政管理基本法律法規,能夠熟練應用計算機。
第五條工商聯絡員主要職責:
(一)熟悉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
(二)承辦涉及工商部門相關事務時,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或材料;
(三)辦理企業年度報告,公示企業信息。修改、更正企業年度報告和企業公示信息;
(四)協助工商部門依法對本企業登記注冊事項和企業即時信息等進行核實;
(五)負責企業與工商部門的其他聯絡工作。
第六條工商聯絡員應當通過安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登錄進行首次申報。
第七條工商聯絡員調整或網上申報企業注冊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絡員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絡員手機號碼等與企業在工商部門登記的內容不一致的,企業應持營業執照副本原件以及加蓋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填寫《工商聯絡員變更申報表》后,到發照機關登記窗口或屬地管轄的區局、市場監管所窗口辦理變更申報。
第八條工商聯絡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工商部門建議其隸屬的企業予以調整:
(一)不履行本制度規定義務的;
(二)辦理企業登記注冊或年度報告時有弄虛作假行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
第九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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