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帶薪年休假規定
我國帶薪年休假的具體規定內容如下: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累計工作已經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經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 10天;已經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員工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4)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5)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對應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公司按照該員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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