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產假
為了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在生育子女時有必要的物資條件和基礎,同時也為了保護下一代的身心健康,我國《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在保障婦女生育期間的合法權益方面構筑了較為完善和系統的保護體系.那么勞動法規定的產假又有多少天呢?。
2008年新勞動法規定產假有多少天?
國家法律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女職工常規產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至于晚婚晚育的增加產假情況,新勞動合同法沒有具體規定.具體實施情況各地不一,一般是0--30天不等(注:有些地方沒有晚婚晚育產假),建議參照當地計劃生育條例.另外除法定產假外,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產假時間另行規定,但不能違反勞動法的規定.
詳細參考如下:
產假的計算一般來說,實際產假天數=法定基本產假天數+特殊原因增加天數.
法定基本產假天數
《勞動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這90天包括:產前休假15天+產后休假75天
小貼士:
產假時間按照自然天數計算.
產前假15天,系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距預產期2周時休產假以避免早產;產后假75天,系指生育后的75天休假.
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
特殊原因產假增加天數
難產 增加產假15天
多胞胎 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晚育 增加30天(30天并非固定假期,具體天數會因各地不同而有所差異,甚至可能沒有晚育產假)
獨生子女: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產假35天
名詞解釋:
已婚婦女滿24周歲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
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屬于獨生子女,不能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晚婚對產假沒有影響;晚育不同地方規定又不一樣,女方增加15-30天,男方可以有帶薪護理假5-15天不等
另外:每個單位都有自己的相關規定,會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再給一些產假或者產休,是福利制度,所以會有不同的人不同的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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