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的稅收免稅法規
昨天,有個體戶咨詢稅收免稅法規,特普及下法規。
一、根據《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決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市增值稅起征點統一調整如下: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七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您的(定額+開票額)小于2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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