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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2015〕73號
各養老保險公司:
為促進保險業積極參與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建設,推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持續健康發展,保護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會制定了《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5年7月30日
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養老保險公司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經營行為,保護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積極參與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養老保險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是指養老保險公司作為管理人,接受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等團體委托人和個人委托人的委托,為其提供養老保障以及與養老保障相關的資金管理服務,包括方案設計、受托管理、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支付、薪酬遞延、福利計劃、留才激勵等服務事項。
第四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等監管機構的規定,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充分了解委托人的需求,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充分發揮養老保險公司在受托管理、賬戶管理、投資管理、風險管理和年金給付等方面的綜合優勢,向委托人提供合適的產品和服務。
第六條 中國保監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進行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管職責。
第二章 業務規范
第七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科學的投資決策體系以及規范的業務操作流程。
第八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展業,但應當具備與展業活動相適應的客戶服務能力。
第九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具備企業年金業務或者保險業務兩年以上經營經驗。
第十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要求委托人以真實身份參與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并承諾委托資金的來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承諾方式包括書面承諾或網絡實名確認等。委托人未做承諾,或者養老保險公司明知委托人身份不真實、委托資金來源或者用途不合法,養老保險公司不得為其辦理養老保障管理業務。
第十一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為單一團體委托人辦理單一型養老保障管理業務;
(二)為多個團體委托人辦理集合型養老保障管理業務;
(三)為多個個人委托人辦理集合型養老保障管理業務。
養老保險公司采取形式(一)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受托管理的委托人資金初始金額不得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采取形式(三)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封閉式投資組合受托管理的個人委托人資金初始金額不得低于1萬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團體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要求團體委托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經董事會決議、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決策程序通過的養老保障管理方案,或有關政府部門對養老保障方案的批復、核準文件;
(二)所有受益人名單和身份信息。
如團體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只有個人繳費,無團體繳費的,上述材料(一)可免于提供。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要求個人委托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個人身份信息;
(二)個人資金賬戶信息。
第十三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與委托人簽訂受托管理合同,就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做出明確約定。受托管理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基本事項:
(一)委托人資金的繳費規則;
(二)投資范圍、投資限制和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和管理期限;
(四)委托人資金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權限;
(五)各類風險揭示;
(六)委托人賬戶信息的提供及查詢方式;
(七)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八)管理費用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九)其他服務內容及其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條件、程序及客戶資產的清算返還事宜;
(十一)違約責任和糾紛的解決方式;
(十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維護委托人和受益人賬戶信息,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賬戶查詢服務;
(二)制定基金投資策略并進行投資管理;
(三)定期估值并與資產托管人核對;
(四)監督基金管理情況;
(五)計算并辦理待遇支付;
(六)定期編制并向委托人提供養老保障管理報告;
(七)妥善保存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有關記錄;
(八)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養老保險公司可以自行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各項工作,也可以委托其他合格金融機構承擔部分管理人職責,但應當對其承接的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承擔最終責任。
養老保險公司委托其他合格金融機構承擔部分管理人職責的,應當與選聘的金融機構簽訂委托管理合同,明確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第十六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的養老保障管理業務,不需計提保險責任準備金。
第十七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發的養老保障管理產品,應當在銷售前向中國保監會備案。
產品備案材料包括以下文件:
(一)《養老保障管理產品備案報送材料清單表》,加蓋公司公章;
(二)養老保障管理產品合同文本;
(三)投資組合說明書;
(四)總精算師聲明書;
(五)法律責任人聲明書;
(六)產品可行性報告;
(七)財務管理辦法;
(八)業務管理辦法;
(九)投資風險提示函;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養老保障管理產品主要內容發生變更的,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在銷售前向中國保監會備案。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產品主要內容變更:
(一)產品名稱變更;
(二)管理人變更;
(三)管理費費率上調;
(四)主要投資政策變更;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產品變更備案材料包括以下文件:
(一)變更備案報送材料清單表,加蓋公司公章;
(二)變更原因、主要變更內容的對比說明;
(三)產品變更涉及的文本(包括合同文本、投資組合說明書等);
(四)總精算師聲明書;
(五)法律責任人聲明書;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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