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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規章制度

時間:2022-12-30 14:42:12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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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規章制度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處理規章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處理規章制度15篇

處理規章制度1

  煤礦井下透水事故的處理規章制度

  一)透水預兆

  (1)巷道壁和煤壁“掛汗”。

  這是因壓力水滲過微細裂隙后,凝聚于巖石和煤層表面造成的。

  (2)煤層變冷。

  煤層含水增大時,熱導率增大,所以,用手摸煤壁時有發涼的感覺。

  (3)淋水加大,頂板來壓或底板鼓起并有滲水。

  (4)出現壓力水流(或稱水線)。

  這表明

  離水源已較近,如出水混濁,說明水源很近;

  如出水清則說明水源稍遠。

  (5)煤層有水擠出,并發出“咝咝”聲,有時尚能聽到空洞泄水聲。

  (6)工作面有害氣體增加。

  積水區常激發出氣體一瓦斯、二氧化碳和硫化氫等。

  (7)煤壁或巷道壁“掛紅”、酸度大、水味發澀和有臭雞蛋味,這是老空水的特點。

  (8)煤發潮發暗。

  干燥、光亮的煤由于水的滲入,就變得潮濕、暗淡,如果挖去表層,里面還是這樣,說明附近有積水。

  (二)處理井下水災的一般原則

  (1)必須了解水災的地點、性質、估計突出水量、靜止水位、突水后涌水量、影響范圍、補給水源及有影響的地面水體。

  (2)掌握災區范圍。

  如發生事故前人員分布、礦井中有生存條件的地點、進入該地點的可能通道。

  (3)按積水量、涌水量組織強排,同時,發動群眾堵塞地面補給水源,排除有影響的地表水體積水,必要時可采用灌漿堵水。

  (4)加強排水與搶救中的通風,切斷災區電源,防止一切火源。

  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的聚積和涌出。

  (5)排水后,偵察搶險中,要防止冒頂和二次水災。

  (6)搬運和搶救遇難者,要按醫療防護措施進行。

  (三)被淹礦井的恢復

  礦井被淹沒后,排除積水是極為重要的。

  排水工作很復雜,首先要對水源進行調查研究,然后選擇適當能力的排水設備,組織力量進行排水和恢復工作。

  排水的方法有:

  (1)直接排干法。

  就是增加排水能力,直接把井巷中的積水全部排干,此法只能在水量不大或水源有限的情況下采用。

  (2)先堵后排法。

  當井下涌水量特別大,增大水泵能力不可能將水排干時,則必須先堵住涌水通道,然后再進行排水。

  在整個恢復工作期間,必須十分注意通風工作,排出有害氣體。

  排水期間的安全措施有:

  (1)經常檢查瓦斯。

  當井筒空氣中瓦斯含量達1%時,停止向井下輸電排水斯含量降到1%以下。

  (2)及時檢查其他有害氣體。

  (3)嚴禁在井筒內或井口附近用明火燈或出現其他火源。

  要加強通風,使瓦

  (4)在井筒內安裝排水管或進行其他工作的人員,都必須佩帶安全帶和自救器。

  (5)在恢復井巷時,應特別注意防止冒頂與墜井事故。

  (四)井下被困人員的救護

  井下被困人員首先要做到情緒穩定,堅定信心,同時要注意保存自己的體力,要想盡一切辦法與外界取得聯系,如用石塊或其他工具有規律地敲擊巷道、煤巖壁等,給搶救人員尋找自己創造條件。

  (1)在井下發現被困人員時,禁止用頭燈光束直接照射被困人員的眼睛,以避免在強光刺射下瞳孔急劇收縮,造成失明。

  可用紅布、紙張、衣服等罩住頭燈,使光線減弱,也可以用布把被困人員眼睛蒙住,使瞳孔逐漸收縮,待恢復正常后才能見強光。

  (2)發現被困人員時,不可立即抬運出井,應注意保持體溫,抬到安全地點并在救護隊的保護下,派醫生對被困人員的身體進行檢查,并給予必要的治療(如包扎、輸液、注射等)。

  (3)在被困人員長期未進食的情況下,不能吃硬食物和過量飲食,以免發生意外,造成不良后果。

  (4)救護隊到達被困人員躲避地點時,在檢查后確認躲避處無火源和其他危害時,可打開氧氣瓶并放氧,使空氣中氧含量增加。

  對于無氧氣呼吸器的人員,禁止到躲避地點去。

  (5)在搬運被困人員時,要輕拍輕放,保持平衡,避免震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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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規章制度2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規范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及其他障礙物相撞,或者鐵路機車車輛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鐵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的各項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負責組織、指揮、協調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條 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日常的鐵路運輸安全監督檢查,指導、督促鐵路運輸企業落實事故應急救援的各項規定,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參與、協調本轄區內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分工,組織、參與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遵守鐵路運輸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發生。

  事故發生后,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地報告事故情況,積極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事故應急救援、鐵路線路開通、列車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

處理規章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章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第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第九條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

  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條件并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并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于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

  第二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第二十七條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別和判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

  專家鑒定組成員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第三十條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并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第三十二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收取鑒定費用。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鑒定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三十七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上》

處理規章制度4

  一、凡違反學校各項制度,破壞正常的教學、生活及公共秩序,侵犯別人人權,損壞公私財產,損害集體利益,尚不構成刑事處分的都是違紀的行為,必須嚴肅處理。

  二、對違反紀律的的學生,根據錯誤情節輕重、認錯態度好壞,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的處分。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警告處分。

  1、毆打他人,情節較輕,無后果者。

  2、經常不遵守課堂、食堂、宿舍、會場、課 間操、自習、勞動等紀律,造成影響者 。

  3、一學期曠課三天者。

  4、考試舞弊,情節較輕者。

  5、損壞公私財物,態度不好者。

  6、受通報批評,經教育不改者。

  7、頂撞教師,不接受班主任批評教育者。

  8、隨意更改學校通知或亂寫通知者。

  9、無故不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考試者。

  10、無故不上課,在校園內逗留或在宿舍裝病睡覺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處分。

  1、毆打他人,情節較輕者。

  2、一學期曠課一周內者。

  3、考試舞弊,情節較重者。

  4、破壞公私財物,或私自動用學校設備、設施造成影響,有小偷小摸行為者。

  5、擾亂課堂、食堂、宿舍、會場、間操、自習、勞動等紀律,情節嚴重或耍笑起哄者。

  6、在校外不遵守社會公德,被有關部門處罰尚不構成違法者。

  7、受警告處分,經教育不改者。

  8、不聽門衛勸阻,未經校方同意晚自習后擅自外出學校者。

  9、未經學校同意,擅自留房校外人員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一年處分。

  1、在校內打架,后果嚴重或影響極壞者。

  2、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二周以上者。

  3、偷盜公私財物,或私自動用學校設備、設施造成很壞影響者。

  4、有較輕盜竊行為,勒索學生錢物50元以內者。

  5、謾罵侮辱教師或校內工作人員者。

  6、違反規定走進“三廳”者(含電子游戲廳)。

  7、在校內吸煙、喝酒、打麻將或其它賭博行為者。

  8、受過記過處分,經教育不改者。

  9、未經學校許可,在校外住宿,并造成極壞影響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處分。

  1、持械打架或勾引校外人員到校打架者。

  2、一學期內曠課累計超過一月者。

  3、有嚴重盜竊行為,或私自動用學校設備、設施造成嚴重損壞,或勒索學生錢物50元以上者。

  4、談戀愛,影響很壞者。

  5、品質惡劣,道德敗壞者。

  6、煽動不上課、聚眾鬧事者。

  7、違反校紀校規,情節嚴重者。

  8、男女無故串動宿舍,造成不良影響者。

  9、受公安機關拘役以上處罰或治安處罰者。

  10、受留校察看處分,經教育不改者。

  七、處理學生, 警告、記過處分有班主任提出意見,由教導處上報主管領導批準;留校察看處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見報行政會審批;開除學籍、勒令退學處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見報校長辦公會審批,報主管業務部門備案。

  八、凡對學生進行處分,其處分決定應張貼布告或大會公布,并裝入學生檔案,同時將錯誤情節通知家長。

  九、受處分的學生(開除學籍處分外),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以解除處分。

  1、解除處分,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班委會討論,班主任、有關任課教師簽署意見,上報政教處研究,報主管領導批準(受留校察看處分報校長辦公會討論)。

  2、未解除處分的,處分材料裝入學生檔案,解除后轉入校文書檔案。

  3、處分未解除者,一律不發畢業證,高三畢業班學生不予在本校參加補習。

  4、受處分的學生,必須每月向有關部門匯報思想兩次,必須按時參加有關會議,否則一律不予解除。

  5、解除處分應張榜公布。

處理規章制度5

  自我行開展了《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辦法》學習活動以來,通過自學和集中學習,使我對銀行各項工作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使我對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的意識得到加強,并時刻告誡自己嚴格遵守,達到了開展此次教育活動的預期目的。下面根據學習情況,結合個人實際談一點膚淺的體會。

  一、認真學習提高認識

  我行開展了《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辦法》學習活動后,積極參加本次學習教育活動,認真學習有關規定,并做好筆記。通過學習,使我認識到加強規章制度的執行,是我們農行各項業務快速發展的保證,也是防止各類案件和違規問題發生的基本前提。加強《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辦法》學習,是貫徹執行上級行各項規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務,也是我們每位員工的責任。我清醒地認識到,很多案件的發生,都是因為在執行制度上不夠嚴格,違反了操作規程,以至釀成了案件的發生。因此,系統地進行學習教育顯得尤為重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強化自我保護意識,進一步明確自己的崗位職責,在實際工作中要嚴格按照各項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

  二、對照制度查找不足

  通過這次《處理辦法》學習,對照各項規章制度、規定,查找自己在學習和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方面執行不夠細致。在從事工作的每一天,每個環節,我們都必須在業務合規操作的要求下進行,絕不能存在以感情代替制度,以相互信任代替約束監督。更不能為了遷就客戶而放棄制度;二是不善于總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經驗。我們要以此次學習為契機,提高自我風險防范意識,在工作中避免習慣思維,提高我們在工作中的合規意識,杜絕對違規現象視而不見;三是對有些規章制度的理解不夠透徹。由于我們平時疏于學習,對規章制度學習不深,理解不夠全面,只抱著兢兢業業干好工作,遵守紀律,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等與己關系不大的可學可不學,在這種思想支配下,久而久之,就會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造成違規違紀的現象發生。

  三、針對不足認真整改

  針對本人存在的一些問題,采取如下改進措施:一是加強有關業務的學習、特別是規章制度的學習,熟悉和掌握規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和分析能力。各項制度不是一時半會就可學好記牢的,關鍵要靠長期的學習和積累,要養成長期學習的習慣,要有刻苦鉆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認識到學習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實踐中去學習,并自覺做一名遵紀守法,遵章守紀的合格員工;二是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有了制度,關鍵在于執行和貫徹,把企業的規章制度當成自己的前進動力,在行動上好好落實建立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三是強化責任意識,要求自己愛崗敬業,認真嚴肅對待自己的職業。中國農業銀行的規章制度還是比較全面的,它具體規定職員的操作規范及行為守則,在今天日益激烈的同行業競爭中,我深知只有愛崗敬業、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和優質的服務才能贏得市場。

  我們工作在銀行業的第一線,我們的舞臺是緊張且忙碌的,嚴謹且充實的,風險與機遇同時存在。在這里,我們可以“八仙過海”,但必須堅定不移的遵守舞臺規則,那就是合規。合規是我們的工作準則,也是保護我們自身的“避風港”。強調人人合規,讓合規理念和意識在我們頭腦中扎根、成長,并由此滲入到經營的各個流程,各個環節。合規的基礎在于對各種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的理解掌握,如我們不知制度,不懂法律,“合規”無疑是空中樓閣,鏡中水月。我們要忠于自己的事業,勤奮工作,深思慎行,將責任心融化于血液,體現于行動,伴隨于身邊,有一分熱,發一分光,做一名合格的農行人。

處理規章制度6

  為了貫徹《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學習宣傳、貫徹實施〈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校的實際,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一條

  學校依據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遵循合法、及時、公正的原則,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第二條

  學校安全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校長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實施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

  第三條

  事故的預防:

  1、在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學校對學生依法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

  2、學校建立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管理的工作部門,制定處理突發性學生傷害事件的相關預案和工作紀錄,并及時向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安全工作的情況。

  3、學校應當結合入學教育、安全教育日、法制教育課、班會、展覽等多種形式,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對在校學生進行系統的遵紀守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4、學校應當會同公安消防、交通部門組織師生開展火災等自然災害和交通事故等其他意外事故的逃生避險及自救互救訓練,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5、新生入學,要接受由學校組織的健康檢查。

  學生有特異體質或特殊心理狀況,家長或監護人應當向學校提供相關資料,學校要妥為保管學生的健康資料。

  未成年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應當向學校提供與其信息溝通方式的真實資料。學校應當妥善保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供的信息資料。

  學校定期向未成年學生的家長或者監護人提供學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信息。6、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責任,要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應當告知學生假期或(上)放學途中遵守道路交通規則,不得私自到游泳場、江河湖海、水庫、山塘游泳以及從事其他危險性活動。

  7、學校建立校園安全值班制度。

  中小學兩部實行學校領導和教師值日制度,在學生課間室外活動場所安排專人巡查、管理、疏導、保護學生,發現學生有危險行為,應當及時告誡、制止和糾正。

  8、發生突發氣象災害,學校按照氣象預警信號的規定可以采取臨時停課措施,但應及時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學校應當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停課。

  9、學校舉辦者提供的、或者學校自建的、或者學校購買的、或者學校租賃的校舍、場地等教育教學設施、設備、用具和生活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或行業規定的安全標準。學校生活用具的安裝、使用應當符合規定的安全標準。

  學校室外樓梯或樓道的水平欄桿(或欄板)的高度不應低于1100mm。

  未經建筑、規劃、消防、環保、衛生、教育等部門驗收合格或者未經其書面同意,學校不得提前啟用已竣工的校舍、場地等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10、開學前和學期結束,學校要對教室、桌椅板凳、教學用具、宿舍、運動場地、運動器具、消防、門窗、樓梯和樓道欄桿、電線、燈泡、空調、電扇、燃氣(電)熱水器等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和設備,應當停止使用,采取防護、警示措施并及時維修或更換。

  11、學校要保證樓道和樓梯安全、暢通;保證樓道、樓梯的照明;配備合格消防設施,保持消防設施完好。

  12、對已知患有不適宜從事教育教學及教學輔助工作疾病的教職工,學校不得安排擔任相應的工作。

  13、中小學班主任應當經常聯系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告知學生行為表現,共同做好事故預防工作。

  14、禁止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歧視學生或者使用有辱學生人格尊嚴的語言;

  (二)以懲罰為目的罰學生抄寫課文、字詞、站立、跑步等;

  (三)毆打學生或者縱容其他人員毆打犯有錯誤的學生;

  (四)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學校按照教育教學管理的要求,在班集體或學校范圍內,教育和批評學生、公布學生成績、公告學生處分,屬于正當的教育管理行為。

  15、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學校作息時間,未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不得隨意調整學校作息時間。

  教師上課應當嚴格按照課程標準和教學規程組織教學活動,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實驗課教師應當對學生進行試驗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輻射、防污染的安全防護教育。

  小學學生上自習課,班主任或者科任教師必須在教室照管學生。

  16、中小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或組織學生開展其他社會實踐活動時,嚴禁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

  17、學校應當根據《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試行方案)》及《〈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試行方案)〉實施辦法》的規定,實施學生體質健康測試活動。

  學校舉行大型運動會,禁止非比賽人員在運動場內帶跑和觀看比賽,不得在室內運動場地吸煙、飲酒。

  學校的籃球架、足球架、單雙杠等體育運動器械應當固定牢固,維修體育器材或場地應當設置警示標志或圍欄。

  18、禁止12周歲以下的學生駕駛非機動車上學。禁止未成年學生駕駛機動車上學。

  中小學組織學生到校外進行勞動、參觀等社會實踐活動,在校外放學的,應當確定放學時間、地點并在活動前告知學生、家長或者監護人。

  19、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學生人身安全的活動。

  發現在校的未成年學生曠課、夜不歸宿,學校應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告知學生監護人。

  發現學生在校園結伙滋事、攜帶管制刀具、打架斗毆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為,學校應及時制止和糾正,中小學校應當告知學生家長或者監護人管教,情形嚴重的應與公安機關取得聯系。

  20、學校發現學生身體異常,應當告知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未成年學生家長或者監護人應當及時安排學生進行健康狀況檢查。

  學校對已知有特異體質或者疾病的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給予必要的關照。

  21、學校應當加強門衛的管理,建立進出校園管理制度。

  未經學校允許,校外人員不得進入學校。

  未經學校允許,校外車輛不準進入校園。準予駛入校園的車輛應按規定行駛和停放。

  22、學校應當按照教育部和衛生部聯合頒布的《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

  生管理規定》管理學校食品衛生,建立食源性中毒應急處理機制、食源性中毒報告制度和食品衛生責任追究制度。

  23、學校醫務人員應當遵守醫療規程。

  學校必須采購合格的藥品和醫療器具,及時清理過期藥品和醫用器具。

  禁止使用過期藥品和未經消毒的器具進行人體注射。

  舉行全校性的體育競賽、軍訓分列式等大型活動,學校應派醫務人員在現場值班。

  學校不得使用含有敵鼠鈉鹽、氟乙酰胺等劇毒急性藥物滅鼠,滅鼠藥餌由專人投放和清理,避免學生誤食。

  2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與其生理、心理特點相適應的勞動、實習、考察、社會實踐和其他集體活動,并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學校針對活動中的風險,應對學生進行乘車(船)、飛機、游園、登山、野炊、過鐵索橋、游泳等安全教育。

  學校租用校外體育(場)館舉行運動會或比賽,應查驗(場)館有無建筑部門驗收合格文件、用電和消防設施是否健全、應急出口是否暢通并制訂安全管理方案。

  第四條事故的責任

  1、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認定。

  2、學生或其監護人和第三人的過錯、教職工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依法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第五條事故的處理

  1、發生在校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責人應當組織人員保護事故現場,及時采取一切合理有效的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盡快恢復教育教學秩序。

  2、中小學校的學生在體育課和課間活動中發生身體跌倒、劇烈碰撞等意外情形時,經校醫檢查后,認為有必要的,學校應當立即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帶學生到醫院進行健康檢查。

  3、學校應當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事故善后工作。

  4、除重大學生傷害事故外,學校處理學生傷害事故需要教育行政部門協助的,應當口頭或者書面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請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向學校提出事故處理的建議。

  發生重大學生傷害事故,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成事故處理工作組,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直接處理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服從教育行政部門的指揮。

  5、學校應當建立由學校有關領導牽頭、學校有關部門參加的學生傷害事故善后處理小組。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初步確定學校對事故負有賠償責任的,學校可以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協商解決事故的賠償事宜。

  受傷害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或其家長不愿意與學校協商,可以書面請求教育行政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事故當事方,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不存在爭議,不需要鑒定。

  事故當事方對救治醫院做出的傷殘程度的診斷存在爭議,可以協商共同委托事故發生地或者學校所在地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協商解決。

  事故處理采用教育行政調解方式的,對救治醫院做出的傷殘程度的診斷有異議,由有異議的一方當事人向調解機關提出鑒定申請,經調解人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鑒定機構,協商不成的由調解機關委托鑒定機構重新鑒定。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負擔。

  7、建立學生傷害事故報告制度。

  下列傷害事故為學校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的情形嚴重的學生傷害事故:

  (一)學生傷害情形不嚴重但涉及學生面廣,可能影響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

  (二)可能導致學生殘疾,影響學生正常學習生活的;

  (三)學生集體食物中毒的;

  (四)宿舍失火、教室、體育設施等學校設施垮塌造成學生傷害的;

  (五)校外人員進入學校毆打學生造成學生傷害的;

  (六)學生死亡或者群傷的;

  (七)其他情形嚴重的學生傷害事故。

  下列傷害事故為重大傷害事故:

  (一)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造成傷害的;

  (二)前款(三)(四)(五)(六)(七)項的傷害事故。

  第四十七條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二)當事人姓名、年齡;

  (三)當事人所在年級、班級;

  (四)事故概況和事故原因;

  (五)事故造成的損害;

  (六)救助情況;

  (七)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8、學生傷害事故經過協商、調解或者訴訟做出終局性的處理后,學校應當在30日內,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教育主管部門。重大傷害事故處理結果還應書面報告當地人民政府。

  事故處理結果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二)當事人姓名、年齡;

  (三)當事人所在年級、班級;

  (四)事故概況和事故原因;

  (五)事故造成的損害;

  (六)救助情況;

  (七)傷害程度鑒定

  (八)事故責任和賠償爭議及爭議的解決方式

  (九)事故賠償金額;

  (十)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及追償;

  (十一)事故的教訓和改進工作的措施。

  事故結果報告應附有已經履行的協商達成的協議、已經生效的調解協議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事故處理結果報告后,連同事故報告一并存檔。

  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同時抄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

  第五條事故的賠償

  1、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2、學校對學生的人身傷害負有責任,應當給予受害學生賠償。

  3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沒有賠償責任的,學校的財務狀況在保證學校正常的辦學條件下有剩余,受傷害學生或者其家庭經濟困難無力承擔必要的救治費用,學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自愿、可能、適當的原則,資助受傷害學生一部分醫療費或生活費。

  4、學校應當參加校園方責任險。

  5、學校可以向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宣傳學生意外傷害險的目的,可以為學生或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購買學生意外傷害險提供聯系保險公司的便利,但學校不得強迫學生購買學生意外傷害險。

  學校不得代保險公司向學生收取保險費,除非保險公司

  書面聲明保險責任自學校收到學生的保險費之日起生效。

處理規章制度7

  本人通過自學和集中學習,對《處理辦法》所涉及的共四章、十九節、二百二十七條行為的詳細介紹,使我進一步提高了對各種風險、會計出納、重要空白憑證、印證、安保等工作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使我對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的意識得到加強,并時刻告誡自己嚴格遵守,達到了開展此次教育活動的預期目的。結合自身工作實際,我認為,作為一名前臺柜員,不但應該熟知與自己密切相關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制度辦事,而且要嚴格遵守《處理辦法》,提高制度執行力,確保自己在工作中不出現問題。下面是我對這次《處理辦法》學習的體會:

  自從開展《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辦法》學習活動后,我能從思想上高度重視,積極參與本次學習教育活動,認真學習有關規定,并做好筆記。通過學習,使我認識到加強規章制度的執行,是我們農業銀行各項業務快速發展的保證,也是防止各類案件和違規問題發生的基本前提。加強《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辦法》學習,是貫徹執行上級行各項規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務,也是我們每位員工的責任。近年來,我雖然沒有發生大的經濟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但是一些違反規章制度的現象還不同程度存在,自己的學習教育不夠深入、制度執行不夠到位、在各項業務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風險隱患。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很多案件的發生,都是因為在執行制度上不夠嚴格,違反了操作規程,從而釀成了案件的發生。因此,系統地進行學習教育顯得猶為重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強化自我保護意識,進一步明確自己的崗位職責,在實際工作中要嚴格按照各項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

  通過這次《處理辦法》學習,對照各項規章制度、規定,查找了自己在學習和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方面執行不夠細致。

  二是不善于總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經驗。

  三是對有些規章制度的理解不夠透徹。

  針對自己存在的一些問題,采取如下改進措施:

  一是加強有關業務的學習、特別是規章制度的學習,熟悉和掌握規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和理論水平。

  二是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把工作落到實處。

  三是加強與同事之間的監督力度,將各項制度落實到業務活動中去。

  四是強化責任意識,要求自己愛崗敬業,認真嚴肅對待自己的職業,忠于自己的事業,勤奮工作,做一個有責任心的農行人。

處理規章制度8

公司全體員工:

  c組員工李__,自進入公司以來,在組長、主管也多次對其進行批評指正甚至勸退的情況下,仍經常出現遲到、請假或無故曠工等違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的行為,嚴重影響其所在小組的生產安排和進度,最近公司已同意其辭職申請,但李廣銀于20__年6月10日上午上班中途,未向仍何人請示,擅自離崗曠工,此行為無視公司規章制主、無視車間管理人員,影響惡劣,公司決定對李廣銀作以下處罰:

  1、對此次擅離職守行為處罰款___元;

  2、曠工扣款另行計算(曠一天處罰款___元)。

  請全體同事引以此為戒!同時也希望以后已經提出辭職的同事調整好心態,站好最后一班崗,公司將按制度結清工資,切勿以消極怠工或混時間的心態上班,我行我素、違反勞動紀律或其它規章制度,一經發現,將嚴懲不怠!

  特此通告!

  深圳市______有限公司

  20__年6月10日

處理規章制度9

  近日來,總行下發了《中國農業銀行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辦法》。本人所在的**支行對該《辦法》組織了系統化學習。通過學習,使我提高了對農業銀行規章制度的全面認識,更加深刻地理解了制度的重要性。下面,我就對本次學習,談談自己的認識體會。

  一、作為農業銀行現行的規章制度,《辦法》的出臺合宜適時,除舊迎新,有利于防范經營風險,使我們知道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

  通過對《辦法》的學習,可以使我們提高對上市金融企業的管理方針有一個全新的認識,讓我們明白身為農業銀行的員工,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應當怎么做。以免我們在新的金融改革浪潮中迷失方向,更讓農業銀行遭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最終害人害己。

  二、作為農業銀行現行的規章制度,《辦法》所列條文基本做到了上下兼顧。有利于鼓舞普通員工士氣,增強我們的主人翁責任感。

  通過對《辦法》的閱讀分析,我們可以直觀地看到該書對上至農業銀行的高管,中至各級部門主管、運行主管,下至基層柜員的日常生活、工作學習、直至言行舉止,都做了有條不紊的要求和舉例說明。這種一視同仁的行為規范,無疑對以上三個階層員工在相對公平、互相牽制、自我約束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眾所周知,在中國境內的絕大多數企業內部,對于高管、中層、普通員工,不論是在薪酬待遇方面,或是在規章管理獎懲辦法方面,都存在著很大的差距。當然,這很大程度上是國情造成的。而《辦法》的實施,卻讓農業銀行普通員工和高管、中層在某些程度上站到了同一起跑線上。至少在精神層面上達到了這種效果。

  三、作為農業銀行現行的規章制度,《辦法》所列條文基本做到了論述祥盡,條理分明。有利于我們在執行制度中,找到對應的合理依據,用制度來武裝自己,保護自己。

  通過對《辦法》的學習,我們能夠看到對于違規發放貸款的處理;更能夠看到對于不按操作規程辦理柜面業務應當受到怎樣的處罰;當然還有對銀行管理人員擅自將員工考核工資挪為他用的處理辦法。這無疑是普通員工在日常工作中的指明燈。比如,農業銀行的普通員工在發放貸款和辦理柜面業務中,面對上級的違規授意和脅迫,應該怎樣利用《辦法》所列條款,作為自己的合法保護傘,委婉且義正詞嚴地謝絕違規教唆。

  四、作為農業銀行的一名普通員工,《辦法》武裝了我的頭腦,并為我帶來了許多實惠。

  作為農業銀行的一名前臺柜員,通過對《辦法》的學習,使我懂得了應該怎樣合規操作,預防金融風險,盡量減少差錯的發生。并且,在實踐《辦法》要求的同時,我更樹立了良好的服務意識,提高了業務技能,完善了客戶至上的金融市場經營觀念。在我的服務水準全面提高后,我的客戶忠誠度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各項金融理財產品營銷也比以前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這一切實惠,都證明了《辦法》的重要性和實用性。

  在今后的生活、工作和學習中,我將時刻不忘自己農行員工的身份;時刻以《辦法》為準繩來約束自己的言行;時刻為樹立農行的社會形象而努力;遵章守紀,克己奉公,做個合格守法的農行員工學習《中國農業銀行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辦法》心得。

處理規章制度10

  一.目的

  為建立并保持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對已發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進行調查、分析,落實防范設施,并按法規要求逐級報告,為建立正常的生產秩序提供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網吧范圍內的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三.職責

  1、網吧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

  或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報告處理工作,確保該制度的有效運行。

  2、事故單位對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的事故,要根據本制度要求盡可能迅速地進行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以確保工作效率。

  四.工作制度

  1、事故報告

  (1)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2)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直接或逐級報告網吧安全管理部門,當事人并需在3天內填寫好《安全生

  產事故調查表》,交于網吧安全管理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到重傷以上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用電話、電報、電傳等快速方法報主管部門(行政主管部門)、當地安監部門和公安等部門。。

  (3)在報告事故的同時,應按《應急準備制度》要求開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及事故損失擴大。

  (4)發生火災事故后,應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發生生產、設備、交通事故后,應立即(來自:小龍文檔網: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向網吧職能部門報告,并盡快通知網吧有關領導和其他相關部門。

  2、事故的調查和分析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性質和責任,堅持?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受不到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措施不放過、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1)一般性事故由保安部調查。

  (2)遇有與機械設備技術有關的輕傷事故或一次重傷1-2人事故,由經理、保安部及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

  (3)一次重傷3人以上事故的,按照隸屬關系由安監局視情況進行調查、處理、結案。

  (4)重大傷亡事故,應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第75號令,1991年2月22日)進行調查和報告。

  (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部門、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6)調查組在三天內向網吧報送《工傷事故調查表》,以便及時對事故進行分析處理。

  3、事故的處理

  (1)輕傷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應先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并把處理意見上報網吧,由網吧上報同級安監部門備案。

  (2)對于重傷、死亡或非傷亡的重、特大事故,經理代表組織、主持召開事故現場會,與會人員應包括事故單位相關人員及生產、技術、安全、設備、工會等有關負責人。

  (3)發生工傷事故后根據事由和事故原因給予當事人和其部門主管相應的處分。

處理規章制度11

  第一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二條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三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四條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五條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各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六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3.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七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記拆的足夠時間。

  第八條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九條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十條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十一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十二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處理規章制度12

  1、各科室進行的重大搶救活動,特殊病例的搶救治療等應及時向醫院有關部門及院領導報告,以便使醫院能全面掌握情況,協調各方面的工作,更好地組織力量進行及時有效的搶救和治療。

  2、需要報告的重大搶救及特殊病例包括:

  (1)涉及災害事故、突發事件所致人員傷亡的情況。

  (2)知名人士、保健對象、外籍及境外人士的搶救。

  (3)本院職工的住院及搶救。

  (4)涉及有醫療糾紛或嚴重并發癥患者的醫療及搶救。

  (5)特殊危重病例的醫療及搶救。

  (6)大型活動和其它特殊情況中出現的患者。

  3、應報告的內容

  (1)災害事故、突發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傷亡人數及分類,傷亡人員的姓名、年齡、性別、致傷、病亡的原因、傷病員的病情、預后、采取的搶救措施等。

  (2)大型活動和特殊情況中出現的患者姓名、年齡、性別、診斷、病情、預后及采取的醫療措施。

  (3)特殊病例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診斷、治療搶救措施、目前狀況及預后等。

  4、報告程序及報告時限

  (1)參加搶救的醫務人員應立即向醫務科、護理部報告;節假日、夜間向院總值班報告。

  (2)醫務科、護理部、院總值班接到報告后應在10分鐘內向院領導報告。

  附:護士遇到特殊、意外情況的處理方法

  當患者突然發生病情變化時:

  1、立即通知值班醫生。

  2、做好搶救的準備工作。

  3、配合醫生搶救。

  4、某些重大搶救或重要人物搶救,應按醫務科規定及時通知醫務科或院總值班。

  當患者突然發生碎死時:

  1、發現后立即搶救,同時通知醫生,醫生報告二線、三線、四線及總值班。

  2、搶救無效患者死亡,要等家屬到達現場后,再通知服務臺將尸體接走。

  3、在搶救過程中,要注意對同室患者進行保護。

  當患者有自殺傾向時:

  1、發現患者有自殺傾向時,應立即向上級領導匯報。

  2、通知醫生。

  3、沒收銳利的物品,鎖好門窗,防止意外。

  4、要求24小時陪護,不得離開。

  5、詳細交接班,同時多關心患者,準確掌握患者的心理狀態。

  當患者自殺后:

  1、發現患者自殺,應通知醫生立即趕赴現場,施行必要的搶救。

  2、保護現場。

  當患者發生墜床、摔倒時:

  1、患者發生墜床、摔倒時,應立即通知醫生。

  2、在醫生檢查后,再搬動患者。

  3、進行必要的檢查,如x線檢查等,及時治療。

  4、向上級領導匯報。

  當出現患者外出或外出不歸時:

  1、通知值班醫生。

  2、通知科室領導及院內總值班或護理部。

  3、通過患者留下的聯系方式與患者或家屬聯系、查找。

  4、患者回來后立即通知院總值班,第2天按院規處理。

  5、若確屬外出不歸,需要兩人共同清理患者物品,貴重物品、錢款等需登記后上交領導。

  停水:

  1、接到停水通知后,做好停水準備。

  (1)告訴患者停水時間。

  (2)給患者備好生活用水和飲用水。

  (3)病房熱水爐燒好熱水備用,同時盡可能多備生活用水。

  2、突然停水時,夜間要與院總值班聯系,匯報停水情況,查詢原因,白天要與總務科聯系,匯報情況,查詢原因。

  泛水:

  1、立即尋找泛水的原因,如能自行解決應立即解決。

  2、如不能自行解決,立即找技工室值班人員解決。

  3、協助衛生員將水掃凈。

  4、告誡患者,切不可涉足泛水區或潮濕處,防止跌倒。

  停電:

  1、接到停電通知后,立即做好停電準備,備好應急燈、手電、蠟燭等,如有搶救患者使用電力機器時,需找替代的方法。

  2、突然停電后,并開啟應急燈或點燃蠟燭照明。

  3、與電工室聯系,查詢停電的原因。

  4、加強巡視病房,安撫患者,同時注意防火、防盜。

  失竊:

  1、發現失竊,保護現場。

  2、通知保衛科來現場處理。

  火災:

  1、立即報告院保衛科、院總值班。

  2、集中現有的滅火器材和人員積極撲救。

  3、發現火情無法撲救,馬上撥打“119”報警。

  4、關好鄰近房間的門窗,減少火勢擴散速度。

  5、將患者撤離疏散到安全地帶。

  6、盡可能撤出易燃易爆物品并搶救貴重儀器設備及科技資料。

  7、撤離時使用安全通道,禁止乘電梯。

處理規章制度13

  最近,金橋支行開展了員工學習《中國農業銀行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辦法》的學習活動,本人雖然產假在家休息,不能參加支行的各項集中學習,但能從思想上高度重視,積極配合支行搞好本次學習教育活動,認真學習《中國農業銀行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辦法》所涉及內容,共五章、二百條細則,并做好筆記。

  銀行不同于其他一般的企業,是一個風險高度集中的行業,對于風險的經營,銀行有著自己銅墻鐵壁般的規章制度,而正是有了這些制度的執行,維護了銀行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保障者了我行資產的安全,經營的穩健,和長期有效的發展。

  總則中寫道,對違規責任人員的處理原則有四點:

  1、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人人平等,程序規范

  2、視情節輕重,過錯歸責,保障員工合法權益

  3、教育與懲戒相結合

  4、視違規后果,量紀適當

  第三章違規行為及處理中,對各種違規行為進行了細化,觸角涉及到銀行工作的方方面面,不論你是領導干部還是一般柜臺員工,只要出現了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就都有相應的處理辦法。結合自己平日的工作崗位和職責,我重點學習了第六節”違反外匯業務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近年來,通過各種渠道,我們了解到一些違反規章制度的現象還不同程度存在,員工學習教育不夠深入、制度執行不夠到位、在各項業務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風險隱患。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很多案件的發生,都是因為在執行制度上不夠嚴格,違反了操作規程,從而釀成了案件的發生。因此,系統地進行學習教育顯得猶為重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強化自我保護意識,進一步明確自己的崗位職責,在實際工作中要嚴格按照各項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通過這次《處理辦法》學習,對照各項規章制度、規定,查找本人在學習和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方面執行不夠細致。二是不善于總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經驗。三是對有些規章制度的理解不夠透徹。

  通過學習,使我認識到加強規章制度的執行,是我們農行各項業務快速發展的保證,也是防止各類案件和違規問題發生的基本前提。加強《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辦法》學習,是貫徹執行上級行各項規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務,也是我們每位員工的責任。

  通過學習,使我對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的意識得到加強,并時刻告誡自己嚴格遵守,達到了開展此次教育活動的預期目的。

處理規章制度14

  今年上半年,我行開展了《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辦法》學習活動, 我通過業余時間自學和集中學習,對《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辦法》所涉及的所有章節進行了詳細深入的學習和理解,使我進一步提高了對各項工作的認識,對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的意識得到加強,并時刻告誡自己嚴格遵守,達到了開展此次教育活動的預期目的。下面是我對這次學習的體會:

  開展《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辦法》學習活動以來,我從思想上高度重視,積極配合機關搞好本次學習教育活動,認真學習有關規定,并做好筆記。通過學習,使我認識到加強規章制度的執行,是我們農業銀行各項業務快速發展的保證,也是防止各類案件和違規問題發生的基本前提。加強《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辦法》學習,是貫徹執行上級各項規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務,也是我們每位員工的責任。 為什么我行經常會有些案件發生,我認為那是:員工學習教育不夠深入、制度執行不夠到位、在各項業務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風險隱患。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很多案件的發生,都是因為在執行制度上不夠嚴格,違反了操作規程,從而釀成了案件的發生。因此,系統地進行學習教育顯得猶為重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強化自我保護意識,進一步明確自己的崗位職責,在實際工作中要嚴格按照各項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

  通過這次學習,對照各項規章制度、條例,查找出自己在學習和工作中存在以下一些不足:

  一、對有些規章制度的理解不夠透徹。

  二、不善于總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經驗。

  三、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方面執行不夠細致。 針對以上存在的一些問題,采取如下改進措施:

  一、嚴格遵守各項管理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二、利用業余時間加強有關業務的學習、特別是規章制度的學習,熟悉和掌握規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和分析能力。在今后工作中要嚴格按照各項規章制度要求,確保各項業務工作的順利進行。

  最后:針對自己存在的一些問題,我決心在以后的工作中恪盡職守,強化責任意識,要求自己愛崗敬業,忠于自己的事業,勤奮工作,樹立終身學習的觀念,提高自身素質,讓我們能夠適應新時期的金融事業,為客戶更好的服務,為農行發展做出自己的一點微薄之力!

處理規章制度15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我鄉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了及時控制和消除發生于校園安全事故的危害,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校園安全事故”是指發生于學校之中,對在校教職工、學生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對學校財物造成重大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任何人對學校安全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教職工應當發現后立即向校長報告;值班人員應當在發現事故后及時向帶班領導匯報,向急救中心報告,帶班領導同時根據事故情況向中心校及教育局及相關部門報告:

  1、發生火災等引起重大傷害事故的;

  2、發生或有明顯征兆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3、發生或有明顯先兆可能發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發生致人傷亡或者可能致人傷亡的暴力傷害事件的;

  5、發生或可能發生在校師生被綁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校師生人身傷害或者造成在校師生人身重大危險的事件。

  第五條本制度第四條范圍以外的其他校園安全事故應當于事故發生后及時向中心校及相關部門進行書面報告。

  第六條發生校園安全事故后,應當就該事故保持與學校值班領導的密切聯系,及時將事故處理情況和調查情況向學校進行匯報,以便學校及時上報事故情況。

  第七條校園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負責老師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向校長或上級進行全面匯報。

  說明:

  (1)、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

  (2)、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后,除按《學生安全事故處理(應急)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如實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及時消除各類事故隱患。事故發生后,立足于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并且在第一時間充分調動各方面力量投入搶險救助工作,根據我校教育實際,特制定以下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1、處理安全事故,要按學校分級管理的原則。學校發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報告鄉政府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時學校應組織、指揮、調度現場的搶險救助工作并保護好現場,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學校領導應及時趕赴現場主動參與組織搶險救助工作。

  2、凡發生師生有死亡,或較大直接經濟損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須在1小時內電告市教育主管部門,并在12小時內附上文字報告,報告內容必須明確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以及經濟損失狀況。

  3、處置事故現場最高負責人由在場最高級別的黨政領導擔任指揮,并根據事故性質、危害程度成立相應的工作小組:搶險組、搶救傷員組,維護現場秩序警戒組、善后處理組,后勤保障組等,以確保搶險、救助工作有序進行,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4、安全事故發生后,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要根據現場條件和自身能力對事故作最好的應急處理。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在應急處理后要以最快速度報告校長室。學校要做好相關現場保護工作。事故調查必須采取"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沒有追究不放過;師生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任何學校或個人不得違反規定,隱瞞事故調查。

  5、為了預防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學校加強對重、特大事故的隱患排查和整改。對一時難以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隱患,學校要建立檔案,逐級上報,并制定防范監控方案,確保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得到及時消除和有效監控,從而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6、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合同責任人在最短時間內對事故作深入調查分析,寫出詳細的書面報告,呈校長室參考。校長及時召集有關人員對事故作進一步調查分析,確定事故性質。校長空召開有關會議,根據有關規定,對事故相關人員作公正處理,并加強對責任人和當事人的教育。處理結果備案歸擋并在教職工大會上公告。

  7、對安全事故采取漠視、退避、推諉或掩蓋的,要給予嚴厲批評,并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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