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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規章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其他規章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其他規章制度1
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部門和職工明確職業病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病防治,促進生產可持續發展。
2、本制度規定從企業領導到各部門在職業病防治的職責范圍,凡本企業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責任。
3、為保證本制度的有效執行,今后凡有行政體制變動,均以本制度規定的職責范圍,對照落實相應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2、設置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建立三級職業衛生管理網絡,配備專業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職工對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并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正當要求。
4、每季召開一次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匯報,親自研究和制訂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病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范措施。
5、根據“三同時”原則,企業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方可進行建設,切實做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6、親自參加企業內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為了進一步規范公司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職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特制定我公司上崗前、在崗期間的體檢和作業場所粉塵、噪聲等的健康監護規定。
1健康體檢
1.1上崗前體檢
1.1.1凡進入我公司上崗的新員工,離崗一年以上又重新上崗的員工,人力資源部必須組織到省級衛生部門批準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不得擅自到未經醫療批準的單位進行職業健康體檢。
1.1.2新員工上崗體檢,必須要有專人陪同到體檢單位進行體檢,并在體檢表上貼上體檢者的照片,以確保體檢的真實性。如出現弄虛作假,或失職,造成不合格人員上崗,對當事人進行嚴肅批評教育。
1.1.3人力資源部不得安排未經上崗體檢的人員上崗,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職業。
1.2在崗體檢
1.2.1公司對在崗人員體檢的周期規定為兩年,其中,接觸超標的崗位人員,體檢周期為一年。
1.2.2如果員工不按規定參加體檢,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員工本人負責。
1.2.3對體檢后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員工,應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和時間,安排其復查及醫學觀察。
1.2.4體檢后,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由人事勞資科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如有與職業無關的疾病,負責體檢的部門,也應將檢查結果如實及時告知本人,以便進行治療
1.2.5辦公室應當按規定妥善保存好職工的健康監護檔案,不得遺失,如造成遺失,則應扣發當事人的考核分,
2.作業場所有害物質的監測
2.1公司熱源部應根據作業場所的塵毒分布情況。建立衛生工藝流程圖,并準確的確定衛生監測點。
2.2作業場所粉塵、噪聲等的監測周期為一年,特殊情況隨時監測。
2.3對粉塵、噪聲超標的工序,由熱源部在超標處設立衛生警示牌,警示牌上應標明標準值和超標的情況,預防措施等。
2.4對超標的場所公司應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技術改造,用新工藝替換舊工藝,以無毒無害的新藥劑替代有毒有害的藥劑,減少勞動場所的有毒有害物質。
2.5綜合辦公室要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監督使用,并做到準確發放和指導正確使用,以減少職業病的發生。
職業病診斷鑒定及治療康復制度
三、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1)病人的職業史;
(2)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
(3)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
診斷鑒定制度
1)、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必然聯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2)、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
3)、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并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審核蓋章。
4)、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5)、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治療康復制度
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2)、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4)、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5)、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6)、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費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7)、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8)、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四、職業危害防治經費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者更新的職業危害防治系統,列入安全生產費用。
2、為了消除職業事故隱患,必須加大對“一通三防”方面的投入。
3、計劃下達后,資產費由公司統一采購。
4、根據上級文件要求,每年度下達的計劃具體項目,分輕重緩急做到合理安排使用。
五、職業衛生檔案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職業衛生檔案管理,應設專人負責。
2、資料的收集:按照職業衛生檔案的各項內容進行收集,收集應按一定的規范程序和要求進行。
3、資料的甄定:對所有需要收集的資料進行甄定,確定資料的可靠真實程度。
4、資料的分類歸檔:資料的收集和存檔應分門別類,應預先根據資料的性質、來源,設計一種較為合理的分類方法,然后進行組卷歸檔。
5、加強職業衛生檔案管理的質量考核制度,責任到人,管理到位。
其他規章制度2
一、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為勞動者提供的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二、生產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應當在醒目的位置公布有關職業病防對可能產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害工作場所的,應設置報警裝置、配備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防護效果,確保處于正常使用狀態。
三、如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生產隊長應及時與安全生產調度中心聯系,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要求,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
四、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五、在安排生產人員作業前,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作業人員,不得隱瞞或欺騙。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規章制度3
一、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為勞動者提供的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二、生產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應當在醒目的位置公布有關職業病防對可能產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害工作場所的,應設置報警裝置、配備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防護效果,確保處于正常使用狀態。
三、如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生產隊長應及時與安全生產調度中心聯系,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要求,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
四、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五、在安排生產人員作業前,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作業人員,不得隱瞞或欺騙。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規章制度4
一衛生保潔制度
1、生活區場地必須做硬地坪,有排水溝,排水暢通地面無積水。
2、設置盥洗池,二層以上宿舍要有給水源,水斗和落水管設置。
3、設置生活垃圾箱、茶水亭,上蓋加鎖,有專人負責清運垃圾及茶水供給。
4、宿舍明亮通風,東西物品堆放整齊,室內清潔,有衛生負責人和輪流值日清掃制度,保持室內整潔。
5、安排專職衛生保潔人員,負責公用場地清掃,保持生活環境的整潔衛生。
6、配制消毒除四害設施,杜絕蚊蠅孽生。
7、辦公室要保持清潔,文具應擺放整齊,做到窗明地凈,無蠅,無鼠。
8、食堂要做到防塵,防蠅,防鼠,遠離污染源,食堂內外必須每天做到清洗打掃,并保持內外環境的整潔。
二消防防火責任制度
1、現場動用明火,必須有審批手續和動火監護人員。
2、建筑物每層應配備消防設施,高層建筑應隨層做消防水源管道,配備足夠滅火器,放置位置正確,固定可靠。
3、焊割作業要嚴格執行三級動火審批制度,嚴禁違章動火,必須持證上崗(焊工操作證動火證)明確監火人,備帶滅火器材,確保施工安全。
4、油漆間,木工棚及危險品倉庫等易燃易爆場所和規定的禁火區域嚴禁吸煙。
5、非電工嚴禁擅自裝接用電器具,拉設電線。
6、禁止擅自使用非生產性電加熱和煤油爐等明火器具。
7、消防器材不得挪作它用,周圍不準任意堆物,保持道路暢通。
三門衛值班與保衛制度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加強對施工現場保衛工作的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和職工人身安全,建立門衛值班與保衛制度。
1、施工現場要建立門衛和巡邏護場及交接班制度,護場守衛人員要佩帶值勤標志。
2、非施工人員及本工地人員不得隨便進入施工現場,外來人員聯系業務或找人,警衛必須先驗明證件,進行登記后方可進入工地。
3、進入工地的材料,警衛值班人員必須進行登記,注明材料規格、品種、數量,車的種類和車號。
4、外運材料必須有單位工程負責人簽字,警衛人員方可放行。
5、每月對職工進行一次治安教育,每季度召開一次治保會,定期組織保衛檢查,并將會議檢查整改記錄存入內業資料內備查。
6、施工現場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有嚴格的管理制度,并設專庫、專人發放保管,作好成品保護工作,并制定具體措施嚴防盜竊、破壞和治安災害事故發生。
7、施工現場發生各類案件和災害事故,要立即報告并保護好現場,配合公安機關偵破。
8、門衛值班人員不得隨便離開崗位,如被發現進行批評教育,并給予罰款。
四臨時用電定期檢查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證生產順利進行,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定期檢查制度:
1.工現場電工每天上班前檢查一遍線路和電氣設備的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沒月對所有的配電箱,開關箱進行檢查和維修一次,并將檢查和維修情況做好記錄。
2、施工現場每星期由項目經理負責。組織安全員、技術員、電工對工地的用電設備,用電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并把檢查和解決的情況寫成材料入檔備案。
3、公司質安部每月對現場的臨時用電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查出問題時,定人、定時、定長、措施進行整改,對整改的情況進行復檢。
4、檢查內容按建設部88年頒布的《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46-88和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建筑安全)中有關內容進行檢查。
五項目現場的落手清管理制度
(1)施工現場管理班組落手清工作是搞好項目工程場容場貌的基礎,也是安全生產、提高工效、降低成本的有效措施。應該必須發動班組,抓好班組管理,按各種班組操作落手清標準進行定期考評并與獎、罰掛鉤,在提高班組操作素質的基礎上,各班組自覺地按照各自的管理標準做好操作落手清工作,以保證場容管理水平的提高。
項目管理領導班子要有人負責落手清工作的推行、檢查、考核。由技術員、安全員、施工員負責實施具體的檢查、考核,原則上誰簽發任務單誰考核,一般由施工員負責。評分符合標準,不弄虛作假,扣分處注明原因,重實據,獎罰要分明。
(3)施工現場落手清工作的一般要求:
1、施工班組必須做到邊施工邊清理,落地灰。鋼筋、磚塊、木料、扣件等及時清理回收,清理不能利用的建筑垃圾倒在指定點。
2、樓層、道路、建筑物四周要求做到無散落的混凝土、沙漿、碎磚等雜物。建筑垃圾集中歸堆,凡能利用的應作到就層就地破碎使用。
3、班組使用的手推翻斗車、工具車、設備、周轉材料、大模板等用后及時沖洗鏟清按規定存放,注意保管。
4、在腳手架操作的施工班組,必須在操作完畢后及時清除底笆上砼,砂漿、碎磚等雜物,不能影響其他班組區域落手清工作。
5、落手清工作最基本要求是:“工完料盡場地清”。
六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制度
1、生產班組每天上班前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及時做好班組安全活動記錄,交底要有針對性的內容;
2、施工員、安全員每天對作業面上須進行日常安全檢查,對檢查時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采取整改措施,落實執行人員和整改期限;
3、項目工程部每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并由安全員及時做好臺帳;
4、檢查要有重點,要講究實效,并建立項目整改書面通知單,及整改反饋檔案制度;
5、項目要設置專人負責安全的管理及有關記錄,對較大隱患在短期內不能及時整改的,應采取緊急措施并向上級請示;
6、對操作班組或個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制度的行為要及時制止,并以相應的獎罰措施。
其他規章制度5
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部門和職工明確職業病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病防治,促進生產可持續發展。
2、本制度規定從企業領導到各部門在職業病防治的職責范圍,凡本企業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責任。
3、為保證本制度的有效執行,今后凡有行政體制變動,均以本制度規定的職責范圍,對照落實相應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2、設置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建立三級職業衛生管理網絡,配備專業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職工對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并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正當要求。
4、每季召開一次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匯報,親自研究和制訂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病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范措施。
5、根據“三同時”原則,企業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方可進行建設,切實做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6、親自參加企業內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為了進一步規范公司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職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特制定我公司上崗前、在崗期間的體檢和作業場所粉塵、噪聲等的健康監護規定。
1健康體檢
1.1上崗前體檢
1.1.1凡進入我公司上崗的新員工,離崗一年以上又重新上崗的員工,人力資源部必須組織到省級衛生部門批準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不得擅自到未經醫療批準的單位進行職業健康體檢。
1.1.2新員工上崗體檢,必須要有專人陪同到體檢單位進行體檢,并在體檢表上貼上體檢者的照片,以確保體檢的真實性。如出現弄虛作假,或失職,造成不合格人員上崗,對當事人進行嚴肅批評教育。
1.1.3人力資源部不得安排未經上崗體檢的人員上崗,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職業。
1.2在崗體檢
1.2.1公司對在崗人員體檢的周期規定為兩年,其中,接觸超標的崗位人員,體檢周期為一年。
1.2.2如果員工不按規定參加體檢,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員工本人負責。
1.2.3對體檢后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員工,應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和時間,安排其復查及醫學觀察。
1.2.4體檢后,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由人事勞資科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如有與職業無關的疾病,負責體檢的部門,也應將檢查結果如實及時告知本人,以便進行治療
1.2.5辦公室應當按規定妥善保存好職工的健康監護檔案,不得遺失,如造成遺失,則應扣發當事人的考核分,
2.作業場所有害物質的監測
2.1公司熱源部應根據作業場所的塵毒分布情況。建立衛生工藝流程圖,并準確的確定衛生監測點。
2.2作業場所粉塵、噪聲等的監測周期為一年,特殊情況隨時監測。
2.3對粉塵、噪聲超標的工序,由熱源部在超標處設立衛生警示牌,警示牌上應標明標準值和超標的情況,預防措施等。
2.4對超標的場所公司應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技術改造,用新工藝替換舊工藝,以無毒無害的新藥劑替代有毒有害的藥劑,減少勞動場所的有毒有害物質。
2.5綜合辦公室要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監督使用,并做到準確發放和指導正確使用,以減少職業病的發生。
職業病診斷鑒定及治療康復制度
三、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1)病人的職業史;
(2)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
(3)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
診斷鑒定制度
1)、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必然聯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2)、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
3)、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并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審核蓋章。
4)、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5)、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治療康復制度
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2)、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4)、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5)、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6)、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費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7)、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8)、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四、職業危害防治經費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每年新增或者更新的職業危害防治系統,列入安全生產費用。
2、為了消除職業事故隱患,必須加大對“一通三防”方面的投入。
3、計劃下達后,資產費由公司統一采購。
4、根據上級文件要求,每年度下達的計劃具體項目,分輕重緩急做到合理安排使用。
五、職業衛生檔案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職業衛生檔案管理,應設專人負責。
2、資料的收集:按照職業衛生檔案的各項內容進行收集,收集應按一定的規范程序和要求進行。
3、資料的甄定:對所有需要收集的資料進行甄定,確定資料的可靠真實程度。
4、資料的分類歸檔:資料的收集和存檔應分門別類,應預先根據資料的性質、來源,設計一種較為合理的分類方法,然后進行組卷歸檔。
5、加強職業衛生檔案管理的質量考核制度,責任到人,管理到位。
其他規章制度6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員工人身、公共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確保做好保障道路危險品的運輸安全,特制定本消防管理規章制度。
1、工作必須貫徹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有專人負責,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做到層層落實到每一個員工。
2、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必須配置符合規定的滅火消防器材。
3、駕駛員及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必須參加消防安全學習培訓后,持證方能上崗從業。
4、所有的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必須持有公安消防機關核發的準運證才能參加營運運輸,車輛裝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應按指定路線和規定的時間行駛。
5、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嚴禁搭乘無關人員,車上人員嚴禁吸煙,車輛不得接近明火,高溫場所。
6、發現險情時,首先應利用車載的消防器材進行早期施救,防止險情的蔓延,并迅速向消防部門報警。
7、在遇到險情不能控制的緊急情況下,駕駛員必須采取果斷的有效的措施,應迅速將車輛駛離機關、學校、廠礦、橋梁、隧道、倉庫和人口稠密地區,以防止事態的擴展,造成更大的損失。
8、駕駛員應不斷提高消防安全防火意識,在思想高度引起重視,做到警鐘長鳴。
9、為了保障承運危險品貨物運輸的行車安全,做到萬無一失,我公司規定承運人員必須對承運的危險貨物有高度的責任感,嚴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規,嚴肅操作規程,嚴禁違章,途中發現問題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并隨即把情況報告領導,不得隱瞞,確保貨物及車輛的安全。
10、分類分倉存放化學危險物品,堆垛必須牢固可靠,堆垛之間的主要通道應當留有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
11、倉庫的設計要符合防火防爆的有關技術規范,并經當地消防監督機構審核。
12、化學危險品倉庫應設置安全可靠的避雷裝置,并做定期檢查。
13、嚴格操作規程。進入倉庫區內搬運時,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有關規章制度,嚴禁違章作業。
14、遇水、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濕和低洼積水的地點存放。
15、受陽光照曬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透風地點存放,夏季要設置冷卻水管或用噴水、放水、通風等措施降低庫內溫度。
16、化學性質相抵觸和防護、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因為性質相抵的化學危險物品混存一起容易引起化學反應,發熱、燃燒或爆炸。
17、化學危險物品著火后,要視其性質采取不同的撲救措施,儲存中要把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分開存放,萬一失火便于撲救。
18、化學危險物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后應定期檢查,對包裝破損、容器泄漏、儲存過期等現象要及時處理。
19、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對進入倉庫內的機動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20、應根據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并要求崗位職工能懂會用。
其他規章制度7
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部門和職工明確職業病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病防治,促進生產可持續發展。
2、本制度規定從企業領導到各部門在職業病防治的職責范圍,凡本企業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責任。
3、為保證本制度的有效執行,今后凡有行政體制變動,均以本制度規定的職責范圍,對照落實相應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2、設置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建立三級職業衛生管理網絡,配備專業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職工對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并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正當要求。
4、每季召開一次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匯報,親自研究和制訂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病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范措施。
5、根據“三同時”原則,企業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方可進行建設,切實做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6、親自參加企業內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為了進一步規范公司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職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特制定我公司上崗前、在崗期間的體檢和作業場所粉塵、噪聲等的健康監護規定。
1健康體檢
1.1上崗前體檢
1.1.1凡進入我公司上崗的新員工,離崗一年以上又重新上崗的員工,人力資源部必須組織到省級衛生部門批準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不得擅自到未經醫療批準的單位進行職業健康體檢。
1.1.2新員工上崗體檢,必須要有專人陪同到體檢單位進行體檢,并在體檢表上貼上體檢者的照片,以確保體檢的真實性。如出現弄虛作假,或失職,造成不合格人員上崗,對當事人進行嚴肅批評教育。
1.1.3人力資源部不得安排未經上崗體檢的人員上崗,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職業。
1.2在崗體檢
1.2.1公司對在崗人員體檢的周期規定為兩年,其中,接觸超標的崗位人員,體檢周期為一年。
1.2.2如果員工不按規定參加體檢,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員工本人負責。
1.2.3對體檢后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員工,應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和時間,安排其復查及醫學觀察。
1.2.4體檢后,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由人事勞資科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如有與職業無關的疾病,負責體檢的部門,也應將檢查結果如實及時告知本人,以便進行治療
1.2.5辦公室應當按規定妥善保存好職工的健康監護檔案,不得遺失,如造成遺失,則應扣發當事人的考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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