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2015年醫療事故賠償標準1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2015年醫療事故賠償標準2
因傷殘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殘疾用具費是指患者因醫療事故導致喪失部分生理功能而需配置補償功能器具時支出的費用。《條例》規定該項費用應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條例》沒有對“普及型器具”的外延加以明確界定,通常情況下是按照國產相關器具價格進行計算。例如,山東省高院規定,殘疾用具費“按照國產中檔型器具的費用給予賠償”。另外,在實踐中還需考慮殘疾用具的更換費用及安裝費用。
1、殘疾用具包括假肢、輪椅、助聽器、義眼、假牙、假發、眼鏡等。其中義眼、假發等雖無功能補償作用,但為社會普遍觀念所認同,仍屬殘疾用具。計算費用時既包括殘疾用具的購入費,也包括安裝費。費用按照市場上普及型器具的價格計算,也可以參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規定。同時還應按照殘疾用具的使用年限和人均壽命年限(75歲)把將來需要更換的費用計算在內。
2、 所謂“普及型器具”,是指在同一品種中被廣泛使用的器具,一般以國產為限,不包括豪華型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規定殘疾用具費“按照國產普通型器具的費用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3、“醫療機構證明”并非專指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的證明,還包括為患者治療醫療事故損害的縣(市、市轄區)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醫患雙方為是否需要配置殘疾用具發生爭議時,可根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中對患者的醫學建議等綜合確定。
4、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5、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2015年醫療事故賠償標準3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的規定,醫療事故賠償的項目包括11項,具體為: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并較為明確地規定了上述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和計算辦法。所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的規定基本一致,將原醫療事故的一次性補償制度正式確立為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但在具體的醫療事故處理中,如何確定賠償項目,正確計算賠償數額,由于目前未出臺相關解釋,以致出現醫患雙方乃至衛生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因理解不一而發生分歧的情況。本文根據條例的起草背景和立法原意,結合《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就醫療事故中如何確定賠償項目和計算賠償數額問題進行探討。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1、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中西)藥費、住院費、醫療機構的護理費等。憑合法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收費單據計算。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4條的規定,治療一般應在發生醫療事故的所在地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未經醫院批準或出具證明而強行轉院、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患者經醫院治療已痊愈后,沒有必要再住院治療的,應當立即出院。如果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的,繼續住院的費用由患者自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醫療費還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訓練費”和“適當的美容費”,僅作參考。
2、“原發病醫療費用”是指非醫療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療本身原有疾病的醫療費用。可從兩個方面加以審查:(1)以醫療事故發生的時間判斷。醫療事故發生前的醫療費用為原發病醫療費用;(2)以處方藥品和治療項目判斷。凡用于治療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損傷的藥費、檢查費、治療費等為原發病醫療費用。但上述原則也不完全盡然,如以時間判斷為例,醫療事故發生前的醫療費用為原發病醫療費用,這是毫無疑問的。但反之卻不必然,因為醫療事故發生后,往往兩種醫療費用會同時交混發生,即在治療因醫療事故給患者造成的損害的同時,也在治療患者的原發疾病,特別是當患者的原發病為重危疾病、而醫療事故只給患者造成較輕傷害(如四級醫療事故)時,單純以時間來劃分,將醫療事故發生后的所有醫療費用視為非原發病醫療費用,顯然有失公平。出現爭議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界定,必要時可通過司法鑒定部門單純就醫療費用予以鑒定。
2015年醫療事故賠償標準4
一、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章“醫療事故的賠償”規定了醫療事故賠償的項目、標準計算至給付方式。在訴訟或索賠時,如果訴訟請求過高,必然導致增加不必要的訴訟費用及其它開支;如果訴訟請求低于所受損失,又不能完全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二、醫療事故賠償程序
1、鑒定醫療事故。
2、由醫學會給出醫療事故鑒定報告。
3、根據《條例》規定的11項標準計算的醫療事故賠償基數。
4、計算賠償總額。計算公式為:賠償總額=上述11項所加總額×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的賠償比例。
5、保險公司或醫療機構根據確定的賠償總額給予賠付。
2015年醫療事故賠償標準5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條例》把醫療事故具體分級標準的權利授予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即衛生部)。20xx年7月31日,衛生部以第32號令的形式公布了《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
《標準》把一級醫療事故劃分為兩個等級,即: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和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標準》把二級醫療事故劃分為四個等級,即:二級甲等醫療事故、二級乙等醫療事故、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和二級丁級醫療事故。
《標準》把三級醫療事故劃分為五個等級,即:三級甲等醫療事故、三級乙等醫療事故、三級丙等醫療事故、三級丁級醫療事故和三級戊等醫療事故。
《標準》對四級醫療事故沒有再劃分等級,規定的標準是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醫療事故,并列舉了16種情形。
《標準》將一級乙等醫療事故至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對應的傷殘等級為一至十級:
(1)一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一級傷殘,賠償指數100%;
(2)二級甲等醫療事故為二級傷殘,賠償指數90%;
(3)二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三級傷殘,賠償指數80%;
(4)二級丙等醫療事故為四級傷殘,賠償指數70%;
(5)二級丁等醫療事故為五級傷殘,賠償指數60%;
(6)三級甲等醫療事故為六級傷殘,賠償指數50%;
(7)三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七級傷殘,賠償指數40%;
(8)三級丙等醫療事故為八級傷殘,賠償指數30%;
(9)三級丁等醫療事故為九級傷殘,賠償指數20%;
(10)三級戊等醫療事故為十級傷殘,賠償指數10%。
患者及其家屬在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或訴諸法律時,應注意一級甲等醫療事故不屬于殘疾,應當向醫療機構主張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和住宿費,但是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宜超過2人。
對于鑒定為四級醫療事故的,不能按照殘疾的標準索賠,只能主張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交通費和住宿費等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醫療事故給患者造成的各種損失,法院會根據醫療機構和患者在整個醫療事故中的過錯程度來承擔一定的責任,如完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2015年醫療事故賠償標準6
對于大多數病人而言,去好一些的醫院治療是為了能夠給自己一個好的身體狀況,是自己盡快的恢復過來。然而現在的醫療事故頻發,導致人們越來越關注與醫療有關的問題。那么對于“一級甲等醫院”來說,醫療事故的賠償是怎樣的呢?
(一)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
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
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2015年醫療事故賠償標準7
一級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
一級甲等
死亡。
一級乙等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能障礙;
3.臨床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4.臨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一級醫療事故賠償標準計算
第一部分賠償標準
1、醫療費
1)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3) 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4)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
2、 誤工費
1)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2)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3) 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4)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5)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6)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 護理費
1)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2)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3)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4)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5)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6)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7)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 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5、 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6、 交通費
1)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2)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7、 住宿費及伙食費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8、 被撫養人生活費
1)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2)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
3) 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4) 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9、 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 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 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 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 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 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部分:死亡患者賠償項目
1、 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 死亡賠償金
1)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 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 其他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幫助您了解關于一級醫療事故的具體情形和賠償標準是什么的法律知識,歡迎瀏覽。
四級醫療事故賠償的計算方法是怎樣的,什么是四級醫療事故
四級醫療事故的標準是什么,發生四級醫療事故后應該怎么主張賠償,賠償的具體方法應該怎計算,本文就相關問題作相應介紹。
四級醫療事故標準:
1、雙側輕度不完全性面癱,無功能障礙;
2、面部輕度色素沉著或脫失;
3、一側眼瞼有明顯缺損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內窺鏡下取出;
6、口周及顏面軟組織輕度損傷;
7、非解剖變異等因素,拔除上頜后牙時牙根或異物進入上頜竇需手術取出;
8、組織、器官輕度損傷,行修補術后無功能障礙;
9、一拇指末節1/2缺損;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11、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12、軟組織內異物滯留;
13、體腔遺留異物已包裹,無需手術取出,無功能障礙;
14、局部注射造成組織壞死,成人大于體表面積2%,兒童大于體表面積5%;
15、剖宮產術引起胎兒損傷;
16、產后胎盤殘留引起大出血,無其他并發癥。
賠償標準
1. 誤工費、陪護費的計算,以“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參照系。即: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2. 傷殘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以“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為參照系。即: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3. 被扶(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以“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參照系。即: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而這3項指標,均必須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2015年醫療事故賠償標準】相關文章:
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解讀04-02
一級甲等醫療事故賠償標準04-02
醫療事故導致嬰兒死亡的賠償標準04-02
四級醫療事故輕微責任的賠償標準是哪些04-02
醫療事故誤工費的賠償標準是什么的介紹04-02
發生醫療事故后如何計算醫療事故賠償數額03-18
醫療事故檢討書12-06
醫療事故賠償協議范例03-21
醫療事故賠償如何舉證03-20
醫療事故賠償計算方式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