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解讀
進入11月以來,寧夏、內蒙古、江西九江、河南長葛均發生了傷醫事件。暴力傷醫事件屢屢發生,把本已脆弱的醫患關系又一次推到風口浪尖。而11月,正是《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段。
此前,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已經實施13年。13年來,針對醫療事故的法律法規幾經修補,已經有些不堪重負。
作為業內學者,北京大學衛生法學教研室主任王岳在仔細研讀“送審稿”后向《法制日報》記者分析說,正是緣于傷醫事件頻發以及當下的醫患僵局,國務院起草了“送審稿”。
據王岳透露,此次“送審稿”的出臺還有一個背景,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里面很多內容與侵權責任法在民事賠償上的條款有沖突,所以國務院啟動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修訂,而這次修訂則將名稱改為了“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
“因為醫療糾紛、醫患關系的矛盾不是這段時間才有的現象,大概在最近的10年左右,醫患關系一直處于一種很不理想的狀態。從目前‘送審稿’的標題我們也能看出來,中央是希望把重點放在預防上,而不是處理。我經常說,治病重要,但是最好還是少生病,所以預防還是第一位的。”王岳解釋說。
“我個人認為,目前修訂后的條例回歸了其應有的.作用。以前我們沒有具體的關于醫療損害賠償的民事立法,在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后,由于從民法層面有了依據,所以原來國務院的行政法規能回歸到應有的地位,也就是關注預防和行政處理醫療糾紛這兩個方面,所以出臺了這個條例。”王岳說。
據王岳介紹,浙江、天津、上海等地嘗試通過人民調解和醫療責任保險處理醫療糾紛取得了一些成功經驗,所以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基礎上修訂的“送審稿”具有現實意義。“送審稿”將目前各地保險公司運營主導下的調解方式,改為納入調解法規范的人民調解,可謂是最大亮點。
此外,王岳注意到“送審稿”繼續保留了醫療事故的概念。據了解,伴隨著侵權責任法的實施,法院審理醫療糾紛不再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不再使用醫療事故這一概念,而開始使用醫療損害賠償或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作為案由。
“但是醫療事故這一概念還應該繼續存續,并回歸其原本的職能。實際上,2002年出臺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就是在人大沒有關于醫療糾紛民事賠償特別立法的情況下,由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行政法規,所以其原本職能就應該是調整醫療機構、醫務人員與行政主管部門之間行政法律關系的立法,但是被‘無奈’地賦予了調整醫療機構、醫務人員與患者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職能。醫療事故處理法律制度作為行政機關對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醫政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必須繼續存續,因為僅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還不能完全覆蓋各種醫務人員診療行為中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王岳向記者介紹說,醫療事故處理法律制度中行政責任追究的作用在這些年被弱化、被邊緣化的現象亟待糾正。相信伴隨著對醫院的管辦分離改革到位,行政機關對醫療違法行為的糾正作用應當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同時,只有保留醫療事故的概念,才能夠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療事故罪進行法條銜接,否則將導致造成患者嚴重人身損害后果的嚴重醫療損害事件,在追究刑事責任時出現法律適用上的混亂和落空。
同時,王岳向記者介紹說,此次“送審稿”堅持醫療風險社會分擔原則,試圖通過立法建立完善的醫療責任保險和醫療意外保險制度。一方面,通過醫療責任保險讓基層醫療機構不會因為人身損害的巨額民事賠償而影響其經濟運轉;另一方面,通過醫療意外保險讓實施了高風險手術、檢查的患者一旦發生人身損害,可以獲得令其比較滿意的經濟補償。
“但是,鑒于醫療意外保險不宜全面鋪開,所以應該從高危險醫療服務項目開展。”王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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